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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730150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07年3月1日起生效
  •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 二、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三、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四、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 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
  • 貳、目的: 一、失能者透過輔具的適當運用減少身體狀況的退化,維持使用者日常活 動,增加社會互動,強化使用者的獨立、自主及自尊。 二、為滿足失能者在輔助器具上的需求,以協助其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 進生活自理能力及便於照顧者的照顧提供。 三、透過居家無障礙環境改造及輔具運用,使失能者在宅的居家環境更為 安全及適宜居住。
  • 參、補助內容: 一、補助內容:本補助內容含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並就補助 項目、補助最高額度、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核實補助。 二、本補助之項目、額度、使用年限及其對象與申請應備文件由臺北市政 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每年公告之。
  • 肆、補助對象: 一、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 照管中心)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者。 (二)五十歲至六十四歲失能身心障礙者。 (三)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失能原住民。 (四)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二、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其他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其他相同性質 之輔助器具補助者,須已超過輔助器具之補助年限。 三、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不得重複申請「臺北巿協助中低收入老人 修繕住屋補助辦法」及臺北扶老補助。
  • 伍、補助標準: 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之補助基準如下:

    補助對象

    補助比例

    自行負擔比例

    說明
    1.每人自核定補助日起每三年之補助上限如下:
    (1)低收入戶:新臺幣四萬元。
    (2)中低收入戶、領取本市中低老人生活津貼、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3)一般戶:新臺幣二萬八千元。
    2.就補助項目、補助最高額度、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核實補助。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3.領取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4.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百分之百

    一般戶

    百分之七十

    百分之三十

  • 陸、申請、請款及查核方式與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申請人應向照管中心提出申請,並經其核定失能者生活輔 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二、若申請項目需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者,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需符合身 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之規定(僅限個人衛星定位器可用診斷證 明),輔具評估報告書可透過以下單位進行開立: (一)本市輔具中心:洽輔具中心排定由民眾自行前往或預約到宅指導及 開立評估建議書,無需負擔評估報告書費用。 (二)醫院復健科:民眾自行前往地區型以上醫院復健科由職能治療師或 物理治療師開立評估報告書,需自付評估報告書費用。 (三)本市居家復能照護服務單位:由本府衛生局特約之居家復能照護服 務單位於到宅進行復能照護服務時開立評估報告書,需自付部份負 擔費用。 三、向本局提出申請:衛生局失能評估核定日後及評估報告書開立後三個 月內,檢具應備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局辦理。 四、撥款作業:由本局比對查核資料後核定並撥款。(自文件備齊日起至 補助款撥入帳戶,所需作業時間為一個月)
  • 柒、注意事項: 一、輔具項目若需檢附評估報告書,請先經治療師評估建議後,依其建議 事項購買,若已先購買輔具再開立評估報告書者,不予補助。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補助對象得申請本市自辦補助項目,且其核定 每項補助以一次為限。但不計入三年內補助額度上限。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領取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核發之補助款,應追回之。
  • 捌、本計畫經費來源由衛生福利部經費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玖、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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