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 二、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三、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四、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 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
- 貳、目的: 一、失能者透過輔具的適當運用減少身體狀況的退化,維持使用者日常活 動,增加社會互動,強化使用者的獨立、自主及自尊。 二、為滿足失能者在輔助器具上的需求,以協助其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 進生活自理能力及便於照顧者的照顧提供。 三、透過居家無障礙環境改造及輔具運用,使失能者在宅的居家環境更為 安全及適宜居住。
- 參、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長期照顧共同性補助項目: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 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之 規定核實補助。 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自辦補助項目:項目、額度由本 局每年公告之,每項補助以一次為限。但不計入長期照顧共同性補助 項目上限。 三、前二款規定之補助項目於使用年限內均不得重複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具 費用補助、臺北巿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及臺北扶老補助。
- 肆、補助對象: 一、長期照顧共同性補助項目: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本市長 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者。 (二)五十歲至六十四歲失能身心障礙者。 (三)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失能原住民。 (四)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二、本局自辦補助項目:除第三款規定外,需設籍且居住本市,經照管中 心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者。 (二)五十歲至六十四歲失能身心障礙者。 (三)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失能原住民。 (四)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三、本局自辦個人衛星定位器(以下簡稱 GPS)補助項目:五十歲以上, 需設籍且居住本市,經地區型以上醫院診斷為失智症者。
- 伍、請款及查核方式: 一、除前點第三款規定之補助項目外,應於照管中心失能評估日後及評估 報告書開立後三個月內,依評估建議購買或施作完成;並於照管中心 失能評估日之六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局辦理核銷,應 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二、前點第三款規定之補助項目,應向先本局提出申請,經核定後三個月 內檢具應備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局辦理核銷,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 告之。 三、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及評估人員應符合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 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 付基準規定。 四、撥款作業:由本局比對查核資料後撥款。
- 陸、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領取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核發之補助款,應追回之。
- 柒、本計畫經費來源由衛生福利部經費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捌、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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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7610488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