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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北市社障字第11130361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11年4月1日起生效
  •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 二、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三、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四、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 貳、目的: 一、失能者透過輔具的適當運用減少身體狀況的退化,維持使用者日常活 動,增加社會互動,強化使用者的獨立、自主及自尊。 二、為滿足失能者在輔助器具上的需求,以協助其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 進生活自理能力及便於照顧者的照顧提供。 三、透過居家無障礙環境改造及輔具運用,使失能者在宅的居家環境更為 安全及適宜居住。
  • 參、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長期照顧共同性補助項目: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規定核 實補助。 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自辦補助項目:項目、額度由本 局每年公告之,每項補助以一次為限。但不計入長期照顧共同性補助 項目上限。 三、前二款規定之補助項目於使用年限內均不得重複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具 費用補助、臺北巿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臺北扶老補助或 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 肆、補助對象: 一、長期照顧共同性補助項目: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本市長 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 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六十五歲以上。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四)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二、本局自辦補助項目:除第三款規定外,需設籍且居住本市,經照管中 心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六十五歲以上。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四)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三、本局自辦個人衛星定位器(以下簡稱 GPS)補助項目:五十歲以上, 需設籍且居住本市,經地區型以上醫院診斷為失智症者。
  • 伍、請款及審核方式: 一、民眾自行請款: (一)除前點第三款規定之補助項目外,須輔具評估之補助項目應於輔具 評估報告書開立後三個月內,依評估建議購買或施作完成;所有補 助項目均須於發票或收據開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親送或 郵寄至本局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辦理核銷,應備文件如下: 1.核銷請款書。 2.領據及領據切結書。 3.發票或收據正本。 4.輔具評估報告書影本(不須輔具評估之項目免附)。 5.輔具保固書影本。 6.申請人及特約廠商之租賃服務契約書(購置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 善者免附)。 7.爬梯機專人服務紀錄表(未申請爬梯機單趟服務者免附)。 8.完工後照片及住宅證明(未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免附)。 (二)前點第三款規定之補助項目,應先向本局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提出 申請,經核定後三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局委託辦理 之輔具中心辦理核銷,應備文件如下: 1.本局核定公文影本。 2.領據及領據切結書。 3.發票或收據正本。 4.輔具保固書影本(載明符合本局規格)。 二、特約輔具廠商代償墊付請款: 前點規定之補助項目,得至本局委託之輔具中心或輔具線上系統申請 核定,並於取得核定通知書及輔具評估報告書後三個月內至本局特約 輔具廠商辦理代償墊付,核定流程如下: (一)不須輔具評估之項目,於取得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含)以上資格 ,得逕至輔具中心或輔具線上系統申請核定。 (二)須輔具評估之項目,除需先取得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含)以上資 格外,尚須由輔具評估人員判定為輔具需要者後,再由輔具中心開 立輔具評估報告書及核定。 三、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及評估人員應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規定。 四、審核作業: (一)購置、租賃輔具或施作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費用,如低於長期照顧 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照顧組合表各項目之給付上限者,應以其實際 支出費用依部分負擔比例核算補助金額。 (二)由本局比對查核資料後撥款至民眾或特約輔具廠商。
  • 陸、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領取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核發之補助款,應追回之。
  • 柒、本計畫經費來源由衛生福利部經費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捌、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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