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聽覺障礙者克服其生理機能障 礙,獲配適切之數位式助聽器,協助與外界溝通,促進其學習及生活 能力,特辦理數位式助聽器檢測費用補助,以減輕其接受輔具驗配之 經濟負擔,提高輔具補助之效益。
- 二、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設籍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領有本市核(換、 補)發或註記聽障或併聽障之多重障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 (二)依衛生福利部頒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 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規定申請第 70 項次 助聽器-C 款(數位式),並經區公所審定合格,且已購置數位式 助聽器並完成驗證合格報告(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五)者 。
- 三、補助標準及條件: (一)補助金額:依助聽器 C 款(數位式)驗配後檢測之身心障礙鑑定 醫院收費單據核實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2,000 元為限。 (二)補助原則: 1.驗配助聽器-C 款(數位式)後 3 個月內,經身心障礙鑑定醫 院聽力師開立驗證合格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五 )者,補助驗配後之實際檢測費用,不計入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 補助四項之項次計算。 2.申請助聽器補助所需聽力師開立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 告書格式編號九、十)之評估費用,不予補助。 3.本計畫僅補助實際檢測費用,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之相關行政費 用,不予補助。 4.於基準表所訂之第 70 項次助聽器-C 款(數位式)輔具最低使 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於辦理輔具費用補助核銷請款時一併檢附應備文件向區 公所辦理請款。 (二)應備文件: 1.助聽器 C 款(數位式)驗配檢測之醫院收費單據正本 1 份( 須註明醫院名稱、地址及費用項目)。 2.領據正本。 3.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 4.最近 3 個月內由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聽力師開立 3 個月內助聽 器驗證合格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五)。
- 五、作業流程:區公所審核文件並核撥款項,併同其他項目輔具費用補助 按月向本局辦理核銷。
- 六、實施期間: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 七、注意事項: (一)辦理助聽器 C 款(數位式)輔具費用補助核銷請款,應同時檢附 核銷請款書及保固書。 (二)基準表所訂第 70 項次助聽器-C 款(數位式)輔具最低使用年限 為 3 年,12 歲以下得每 2 年申請補助一次。 (三)本局得隨時抽查補助對象接受驗配助聽器之情形,或向相關單位抽 調紀錄。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或以虛偽之證明及資 料申請本補助者,區公所應不予補助或追繳,並得對申請人停止補 助一年;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八、經費來源:本補助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 九、本計畫奉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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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39219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