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聽覺障礙者與外界溝通,促進社會參 與,減輕助聽器驗配之經濟負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 條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 二、補助對象係指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審定符合助聽器 C 款(數位式)補助且已於時效內購置並完成驗證合格報告(輔具評 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五)者。
- 三、補助金額及原則: (一)補助金額:依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助聽器 C 款(數位式)驗配檢測 之收費單據金額核實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二)補助原則:助聽器 C 款(數位式)輔具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 申請本補助,且本項檢測費用不計入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補助四項 之項次計算。
-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人向本局辦理助聽器 C款 (數位式)輔具費用補助之核銷請款 時,應一併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助聽器 C 款(數位式)驗配檢測之醫院收費單據正本一份(須註 明醫院名稱、地址及費用項目)。 (二)由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聽力師開立助聽器 C 款(數位式)購置後三 個月內驗證合格報告。
- 五、注意事項: (一)本局得隨時抽查補助對象接受助聽器驗配之情形,或向相關單位抽 調紀錄。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單據之真實性負責,以 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或以虛偽之證明及資料申請本補 助者,本局應不予補助或對已撥付款項進行追繳,並得視情節輕重 ,停止受理其補助申請一至三年;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六、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七、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八、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中央主管機關頒 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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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北市社障字第1113015111號令修正發布第2、4、5點條文;並自111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