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 一、老人福利法第 18 條。 二、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 6 條。 三、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二章第五節。 四、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及衛生福利部社 會及家庭署 104 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五、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貳、計畫目標: 一、配合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以協助失 能老人無法外出用餐之不便及補充居家服務失能老人午間備餐服務之 不足。 二、補助低(中低)收入失能老人送餐服務之餐費,以減輕其經濟負擔。
- 參、補助對象條件、補助原則、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對象: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 社、臺北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甲等以上者)、各大專 院校或合法登記餐館業及其他餐飲業(餐飲公司需為評鑑甲等以上 )。 (二)申請單位如其主管機關非社政機關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 意申請之證明文件;申請單位已向本局人民團體科或身心障礙者福 利科申請送餐或餐食服務補助,則不再重複補助。 二、補助原則:本局為全力發展失能老人營養餐飲服務,將服務類型分為 全區型及社區型。申請辦理之方案,以全區型送餐服務為優先補助; 其中又以餐費、送餐人員誤餐交通費、送餐人員及臨時人員保險費為 優先補助。 (一)全區型餐飲服務:服務範圍需可達本市特定行政區全區域,可隨時 受理並提供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轉介之低(中低)收入且失能長 者送餐服務及本局老人福利科轉介之失能長者送餐飲服務,並擔任 該行政區與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收案窗口及統整該行政區送餐 飲相關資源。 (二)社區型餐飲服務:服務範圍以服務提供單位鄰近社區為主,需主動 發掘社區中有送餐需求之失能長者,並協助全區型單位提供餐飲服 務。 (三)辦理送餐人員聯繫會議及訓練:本局核定之失能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單位辦理工作人員、送餐志工及臨時人員等聯繫及分享會議、職前 訓練(不含辦理志願服務法規定之志工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在 職訓練,參與對象須廣為邀集其他送餐單位。 (四)創新方案 :符合送餐精神之創新服務型態或計畫。 三、補助項目、內容、補助金額及執行原則:除衛生福利部補助外,本局 依據不同服務類型補助餐費、送餐人員交通費、送餐人員及臨時人員 保險費、臨時人員酬勞費、專業服務費及業務費,詳見附件一說明。
- 肆、實施期程:本計畫自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 伍、申請時間: 一、第一次收件期限自公告日起至 104 年 1 月 23 日(五)截止,第 二次收件期限為 104 年 7 月 20 (一)日起至 104 年 7 月 3 1 日(五)止(期間若經費用罄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二、案件於收件截止日後辦理審查作業,計畫補助之起始時間,由本局核 定之。 三、本局得視核銷情形重新核定補助額度;申請單位若第一次核定經費不 足,可於第二次收件期限內送件申請經費不足數。 四、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截止日期前免備文送達或寄達本局(老人 福利科)業務承辦人,郵寄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北區 2 樓老人福利科,逾期恕難受理。 五、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 3 日內補齊,逾期未補 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 陸、申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應加蓋機構、團體圖記及負責人章(格式如附表 1)。 (二)計畫書(格式如附表 2)。 (三)經費概算表:應加蓋機構、單位圖記及負責人章(格式如附表 3 )。 (四)自籌款證明(3 個月內金融機構存款證明,需與核銷時銀行及帳號 相同)。 (五)社工人員學經歷資料(全區型申請單位需檢附)。 (六)法人登記證書、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七)團體或機構章程影本及理(董)監事名冊。 二、注意事項 (一)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二)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 柒、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一)本審查分初審及複審方式進行,初審由承辦單位先行資格及書面審 查,並加註意見後提審查小組複審,但初審補助金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 (二)經初審核定補助金額逾 10 萬元者,應提請審查小組複審,複審以 書面審查為原則,並視需求得邀請申請單位說明。 (三)複審如有實地訪查之必要,得派員實地勘查瞭解,經審核後方核定 補助額度。 (四)各行政區除服務範圍過大經本局評估需一家以上執行全區型送餐服 務者外,若單一行政區有一家以上申請全區型服務,本局得邀請申 請單位於審查時進行報告並由委員評選適合之服務單位,其他未通 過評選者則依社區型送餐服務核予補助。 二、審核重點 (一)申請單位所附資料符合補助資格。 (二)無同一計畫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三)申請補助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四)依本局政策需求,審核計畫之適切性。 (五)計畫執行後可達成目的之實效性。 (六)過去申請本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及核銷情形。 三、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於簽報核定後,函知申請單位;凡不符規定者, 亦敘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單位。
- 捌、計畫之執行、督導考核暨核銷 一、計畫之執行 (一)依據核定計畫撥款:補助案奉核後,本局將函知申請補助之單位, 並請依預定計畫執行,事後檢據核銷撥款。 (二)辦理單位須於每月 5 日前以電子郵件回報失能服務統計月報表( 附表 5,含每月累計服務人數)及送餐個案名冊(附表 6)予本局 ,並至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資訊管理系統登錄服務記錄資料及統計 資料;另於 104 年 7 月 5 日及 12 月 31 日回報供餐成果統 計表(附表 4)。 (三)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轉介之個案請至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資訊管 理系統進行接案等相關事宜。 (四)辦理單位採每季核銷,各單位應於下列日期前免備文檢送相關核銷 文件(含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資訊管理系統登載完全)予本局 : A.全區型單位應於 104 年度 4 月 15 日、7 月 15 日、10 月 15 日及 105 年 1 月 5 日前。 B.社區型單位應於 104 年度 4 月 10 日、7 月 10 日、10 月 10 日及 105 年 1 月 5 日前。 (五)送餐服務個案營養狀況追蹤表需上半年及下半年各施評 1 次,以 利對照長者營養狀況,並於年度成果報告中呈現分析結果。 (六)參與規劃、執行、評估本方案之工作人員,需有參與性別平等相關 課程,並於核銷時檢附相關證明。 (七)送餐單位之累計服務人數,未達成預期效益者,得列為下一年度核 定經費之參考。 二、核銷原則及督導考核重點:詳見附件二。 三、季核銷時應備文件:核銷文件均須另附複本一份,並蓋與正本相符及 承辦人章。 (一)領據(範例:附表 7)及辦理單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二)扣繳憑單或切結證明書(範例:附表 8)。 (三)執行概況表(附表 9)。 (四)支出憑證簿(附表 10) 。 (五)支出明細表(附表 11) 。 (六)黏貼憑證(附表 12) 。 (七)長者請領清冊(附表 13) 。 (八)供餐明細表(附表 14) 。 (九)送餐人員誤餐交通費請領清冊(附表 15) 。 (十)臨時酬勞費請領清冊(附表 16) 。 (十一)送餐人員簽到表(附表 17) 。 (十二)臨時酬勞費簽到表(附表 18) 。 (十三)支出憑證:補助款需為原始憑證正本,自籌款可為原始憑證影本 (自籌款亦需為核定之項目),單據須黏貼於單位之黏貼憑證用 紙上,單位領據應加蓋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等核章。單項逾 10, 000 元以上者須附二家以上估價單。 (十四)當季活動效益表(附表 19) 。 (十五)成果報告書(含年度效益及營養評估量表分析,於第四季核銷時 檢附)。 (十六)成果照片:至少 10 張(應包括拍照日期、餐食照片、志工送餐 服務照片等可證明辦理本活動之影像者並加註內容說明,於第四 季核銷時檢附,含電子檔)。 (十七)宣傳單、DM 等證明辦理本活動者。(於第四季核銷時檢附) (十八)參與規劃、執行、評估本方案之工作人員,參與性別平等相關課 程證明。 四、設施設備核銷時應備文件:6 月底前完成核銷 (一)領據(範例:附表 7)及辦理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二)執行概況表(附表 9)。 (三)支出憑證簿(附表 10) 。 (四)支出明細表(附表 11) 。 (五)黏貼憑證(附表 12) 。 (六)支出憑證:補助款需為原始憑證正本,自籌款可為原始憑證影本( 自籌款亦需為核定之項目),單據須黏貼於單位之黏貼憑證用紙上 ,單位領據應加蓋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等核章。單項逾 10,000 元 以上者須附二家以上估價單。 (七)活動效益表(附表 19) 。 (八)成果照片:每一項設施設備需至少 1 張((應包括拍照日期、於 明顯處標示「104 年度衛生福利部補(獎)助」字樣之設施設備照 片,並加註內容說明)。
- 玖、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補助經費暨本市 104 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失能老人營養 餐飲服務項下支應,衛生福利部經費不足時由本市經費支應。
- 拾、實施區域:臺北市。
- 拾壹、預期效益: 減輕弱勢長者經濟負擔,透過送餐志工關懷訪視每日送餐,既是送 餐也是關懷,與長者建立如家人的關係,落實高齡友善城市文化。
- 拾貳、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及計畫內容,請各單位逕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網站查詢及下載相關表格。(網址:http://www.dosw.tcg.gov.tw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銀髮族服務/方案補助/失能老人營養餐飲服 務)
- 拾參、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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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8670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