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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8668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目的 透過補助民間單位,共同建構多元老人社區照顧資源及網絡,並減輕 家庭照顧負擔,使社區中的獨居、失能(失智)長者能就近獲得所需 服務,落實「在地老化」政策。
  • 貳、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 18 條。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參、服務對象之認定標準 一、獨居長者:須符合本局獨居長者定義。 二、失能長者:須符合本市長期照顧服務對象條件。 三、失智長者:年滿 65 歲以上且居住本市,並經專科醫師診斷確有失智 症或因失智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長者。
  • 肆、補助對象:申請者應備下列資格 一、依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法人、團體及大專院校。 二、以上申請單位應為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申請補助項目與該機構或團 體設立宗旨相符,辦理社會福利成效良好者。
  • 伍、補助項目: 本計畫共包含下列五大主題之方案,其中主題一~四為政策性補助, 申請者無需自籌配合款;主題五~六為一般性補助,申請者需自籌配 合款至少佔總支出經費 20% 。茲將各主題之內容及補助額度說明如 下: 一、獨居暨失能長者關懷服務: (一)內容:辦理社區獨居暨失能長者個案服務、整合服務網絡及加強鄰 里關懷通報系統。 (二)申請本方案限結合委託契約於 102 年以前之本市公辦民營及委託 辦理老人服務中心辦理。 (三)補助項目:專業服務費。 (四)補助額度:每案補助上限 55 萬元(含薪資、加班費、交通費、公 假、特別休假之薪資、年終獎金、各類保險、提撥退休金 6%)。 (五)執行原則: 1.社工人員資格依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相關規定,補 助金額依本局各老人服務中心契約專業服務費標準核給,社工員 需專責專用於本項服務;社工員視個案需要陪同低(中低)收入 獨居長者就醫等事項。 2.個案服務對象、內容及頻率依本局公辦民營及委託辦理老服中心 契約書及相關規定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受照顧者及 照顧者評估(含初評及複評,相關評估事項依中低收入老人特別 照顧津貼審核辦法規定辦理),並於本局社會福利管理系統個案 記錄建檔、中心年度個案服務量需達 240 點(中心個案需全數 於本局社會福利管理系統個案建檔並依記錄建檔為依據),未達 者依比例補助。 註:核銷時請檢附中心服務案量名冊供本局稽核。 3.服務網絡建構包含志工招募及訓練、結合關懷據點及銀髮友善好 站、開發獨居認養單位、拜訪鄰里長及里幹事及社區大樓管理委 員會、獨居長者就醫陪伴、獨居長者相關資源連結等相關獨居暨 失能資源建構,以提供列冊獨居暨失能長者相關服務並加強鄰里 關懷通報系統。 二、獨居長者陪伴方案: (一)內容:招募及訓練志工陪伴社區獨居老人就醫、或必要之社會參與 或參加各類老人活動;陪伴區域限臺北市區內。 (二)服務對象:年滿 65 歲以上,獨居本市有陪伴外出需求之長者。 (三)補助項目: 1.低(中低)收入或經老人服務中心社工員評估為生活陷困之近貧 等獨居長者交通費:每次往返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 300 元。 2.志工誤餐交通費及保險費: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 110 元。 3.志工保險費:保險費以每人每年 496 元為上限。 4.業務費:全案最高補助 1 萬元,補助內容包含電話費、文具、 文宣印刷費、影印耗材、郵寄費用等。 (四)補助額度:每案補助上限 9 萬元。 (五)執行原則: 1.交通費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需檢附購票證明(悠遊卡加值需檢附 使用明細),若搭乘計程車需檢附乘車證明(含司機姓名及車號 )並註明金額及往返地點;辦理核銷時請將就醫相關證明單據影 本及乘車證明(或購票證明)正本黏貼於就醫陪伴補助申請單, 並需長者簽名(蓋章、蓋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均可,但蓋指 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者須有 2 人以上在指印旁簽名,始與簽 名生同等之效力)。 2.機構內部人員不得請領志工誤餐交通費。 3.志工保險費保險契約內容至少為意外死亡殘廢保險金額 10 萬元 ,附加意外傷害醫療最高限額 2 萬元。 4.上述項目如已申請本局其他方案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三、社區失能老人外展服務: (一)內容:於社區公園或其他失能老人聚集處,提供由外籍家庭看護工 照顧之失能老人健康諮詢、文康活動及該照顧者照顧服務能力促進 等服務,至少擇定 2 處辦理,每月至少合計服務 4 個時段(每 時段得以 2 或 3 小時計之)。 (二)服務對象:本市失能及失智老人。 (三)補助項目:團體帶領費、業務費等。 (四)補助額度:每案補助上限 30 萬元。 四、預防走失手鍊及辨識與友善失智老人教育宣導服務: (一)內容: 1.提供一條記載個案編號及 24 小時服務專線之防銹金屬材質手鍊 ,並做檔案管理,以協助走失老人協尋事宜。 2.每季規劃辦理失智教育宣導及訓練課程。 (二)服務對象: 1.年滿 65 歲以上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且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 記之身心障礙證明,其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 ICD 診斷欄位註記 【6】【10】【11】【12】【13】 等任一項者,或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須為智能障礙、精神障礙、自閉症、失智症障別)或醫師 診斷證明書(診斷內容:智能障礙、精神障礙、自閉症、失智症 )或曾失蹤有查尋人口登記聯單者。 2.年滿 65 歲以上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有走失之虞且其配偶或一 親等之直系血親參與失智症訓練課程滿 90 分鐘取得證明者。 3.未滿 65 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之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有走失之虞且領有本市核(換) 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其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 ICD 診斷欄 位註記【6】【10】【11】【12】【13】 等任一項者,或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須為智能障礙、精神障礙、自閉症、失智症 障別)。 4.符合前項(服務對象:3) 但屬非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而其配偶或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參 與失智症訓練課程滿 90 分鐘並取得證明者。 (三)補助項目:手鍊工本費、檔案管理費。上述服務對象 2 限申請檔 案管理費。 (四)補助額度: 1.手鍊工本費每一服務對象至多 1 條 200 元,手鍊式樣需事先 經本局備查。 2.檔案管理費每一服務對象 1 年至多 500 元,未滿半年以 250 元計之。 3.教育宣導活動或課程,視規模每案補助上限 20 萬元。 (五)執行原則 : 1.單位應於接獲本局通知後 7 個工作天內完成手鍊製作並以掛號 郵寄手鍊申請人。 2.手鍊申請日為 7 月 1 日前者,檔案管理費補助新臺幣 500 元;手鍊申請日為 7 月 1 日後者,檔案管理費補助新臺幣 2 50 元,每半年核銷 1 次。 3.教育宣導推廣包含辦理失智症預防、訓練及宣傳,其中失智症課 程每季至少須辦理 1 場次,每次以 2 小時為原則,每場參與 人數須達 20 人以上。 五、失能(失智)老人權益及敬老宣導 : (一)內容: 1.辦理課程或開發課程教材,如老人財產信託、不動產逆向房貸、 失能失智預防及辨識課程等。 2.辦理活動,如重陽敬老(辦理時間限 9-11 月)、節慶活動(不 含每月慶生活動)、體適能休閒運動等。 3.宣導品製作:包括影音、海報、手冊、宣傳單張等各類宣導品。 (二)服務對象:本市老人。 (三)補助額度: 1.「辦理課程」每案補助上限 15 萬、「開發課程教材」每案補助 上限 30 萬。 2.「活動」視規模,全市型補助上限 50 萬元、區域型補助上限 2 0 萬元。 3.「宣導品製作」每案補助上限 20 萬元。 六、志工及家庭照顧者教育訓練: (一)內容:辦理獨居、失能及失智長者照顧服務志工人員、家庭照顧者 職前、在職訓練(不含辦理志願服務法規定之志工基礎及特殊教育 訓練)及支持性團體,各訓練及團體參與人數需達 15 人以上,惟 家庭照顧者支持性團體人數得不受此限。 (二)服務對象:本市獨居、失能及失智老人與家庭照顧者。 (三)補助額度:每案至多補助 15 萬元。
  • 陸、計畫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4 年 1 月 28 日止,申請時請依各方案 別,提出補助,以利審核;執行結束時間以不超過 104 年 11 月 3 0 日為原則。申請期間截止,本局得視申請情形再次公告開放申請。 二、申請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 104 年 1 月 28 日截止日期前, 以公文送(寄)達本局,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 區 2 樓老人福利科(請於信件主旨中註明【申請獨居與失能長者服 務計畫補助案】),逾期恕難受理。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http://w ww.dosw.tcg.gov.tw/ )公告週知。 四、申請 10 萬元以上補助者,擬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及應備文件 1 式 3 份,申請 10 萬元以下補助者,擬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及應備文件 1 式 2 份,俾利審查【請以雙面影印、無需裝訂為原則。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 1)。 (二)方案計畫書(格式如附表 2)。 (三)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表 3)。 (四)法人登記證書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五)團體或單位章程影本。
  • 柒、審查作業: 一、初審: (一)由本局針對申請補助者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申請文件是否完備進 行審查,倘申請者未依規定送齊相關資料,經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 補者,不予納入審查。 (二)申請資格通過者,由本局召開初審會議,就各計畫內容進行審查, 決議補助金額於 10 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 二、複審:依本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 ,就各計畫內容、綜合評估,決定補助與否及補助金額。 三、審核重點: (一)申請團體或單位所附資料符合資格。 (二)無同一計畫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三)申請補助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四)依本局政策需求,審核計畫之適切性。 (五)計畫執行後可達成目的之實效性。 (六)過去申請本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及核銷情形。 四、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於簽報核定後,通知申請之團體或單位;凡不符 規定者,亦敘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之團體或單位。
  • 捌、計畫之執行暨核銷、撥款: 一、申請單位獲補助後,應依計畫確實執行,並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 需變更計畫者(補助人員、辦理時間、活動地點、帶領者或方案執行 方式、內容變更者),應先函報本局變更,未事先報准變更者,即失 補助效力,不予核銷,不得以補件方式辦理,惟有遭遇意外或不可抗 力因素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督導考核與核銷原則:詳見附件。 三、經費核銷: (一)採事後撥款原則,受補助單位應於方案執行完成後 1 個月內,檢 具相關文件送本局辦理核銷、撥款事宜;倘逾 1 個月仍未辦理者 ,本局得不予補助。 (二)如未於上述時間辦理者,最遲應於 104 年 12 月 3 日前免備文 送局辦理,逾期者,得視同放棄補助。 四、核銷時應備文件: (一)領據(附表 4)及辦理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二)人事費扣繳憑單或切結證明書(附表 5)。 (三)執行概況表(附表 6)。 (四)支出明細表(附表 7)。 (五)黏貼憑證(附表 8)。 (六)支出憑證:補助款需為原始憑證正本,自籌款可為原始憑證影本。 (七)學員或長者簽到表(附表 9,單位可自行設計簽到表,但須註明長 者身份別)。 (八)志工誤餐交通費請領清冊:服務時間達 3 小時以上方可申請核銷 (附表 10) 。 (九)就醫陪伴申請單(附表 11) 。 (十)成果報告書(含活動效益表,附表 12) 。 (十一)油資或悠遊卡加值使用明細表(附表 13) 。 (十二)每場活動成果照片 5 張以上(應包括日期、活動紅布條、活動 海報等可證明辦理本活動之影像者及加註內容說明)。 (十三)學員簽到表、學員名冊、宣傳單、DM、報名表等證明辦理本活動 者。 (十四)原核定函、表。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 事項辦理)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 任。
  • 玖、實施區域:臺北市。
  • 拾、預期效益: 一、建構更完整的獨居、失能及失智長者服務網絡。 二、透過活動辦理,使獨居、失能及失智長者能在社區中增進人際互動及 自我價值感,提升其社區支持強度。 三、由學有專精的專業講師以講座方式與長輩們及其家屬互動與分享,期 以提升長輩及其家屬的自我照顧能力與知識,藉以達到健康促進與活 躍成功老化之目標。
  • 拾壹、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市 104 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 金補助老人社區照顧服務方案(獨居與失能長者方案)項下支應。
  • 拾貳、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相關規 定辦理。
  • 拾參、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及計畫內容,請各單位逕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網站查詢及下載相關表格。(網址:http://www.dosw.tcg.gov.tw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銀髮族服務/方案補助/獨居與失能長者服務 方案)
  • 拾肆、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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