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透過補助民間單位,共同建構多 元老人社區照顧資源及網絡,並減輕家庭照顧負擔,使社區中的獨居 、失能(失智)長者能就近獲得所需服務,落實「在地老化」政策。
- 貳、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參、申請本補助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依法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性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 二、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 三、申請補助項目與申請者之設立宗旨相符。
- 肆、補助項目: 本計畫共包含下列八項方案,其中第一~六項為政策性補助,申請者 無需自籌配合款;第七~八項為一般性補助,申請者需自籌配合款至 少佔總支出經費百分之二十。各方案補助內容、對象、項目及額度說 明如下: 一、獨居暨失能長者關懷服務: (一)內容:辦理社區獨居暨失能長者個案服務、整合服務網絡及加強鄰 里關懷通報系統。 (二)補助對象:申請本方案限結合委託契約於一百零二年以前之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公辦民營及委託辦理老人服務中心辦理。 (三)補助項目:專業服務費。 (四)補助額度: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以下同)五十五萬元(含薪資、 加班費、交通費、公假、特別休假之薪資、年終獎金、各類保險、 提撥退休金百分之六)。 (五)執行原則: 1.社工人員資格依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相關規定 ,補助金額依本局各老人服務中心契約專業服務費標準核給,社 工員需專責專用於本項服務;社工員視個案需要陪同低(中低) 收入獨居長者就醫等事項。 2.個案服務對象、內容、頻率及社會服務網絡建構等服務,依本局 公辦民營及委託辦理老人服務中心契約書及相關規定辦理;另依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辦理評估事宜。 二、獨居長者陪伴方案: (一)內容:招募及訓練志工陪伴社區獨居老人就醫、或必要之社會參與 或參加各類老人活動;陪伴區域限本市內。 (二)服務對象: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獨居本市有陪伴外出需求之長者。 (三)補助項目: 1.低(中低)收入或經老人服務中心社工員評估為生活陷困之近貧 等獨居長者交通費:每次往返合計最高補助三百元。 2.志工誤餐交通費及保險費:每次最高補助一百一十元。 3.志工保險費:保險費以每人每年四百九十六元為上限。 4.業務費:全案最高補助一萬元,補助內容包含電話費、文具、文 宣印刷費、影印耗材、郵寄費用等。 (四)補助額度:每案補助上限九萬元。 三、社區失能老人外展服務: (一)內容:於社區公園或其他失能老人聚集處,提供由外籍家庭看護工 照顧之失能老人健康諮詢、文康活動及該照顧者照顧服務能力促進 等服務,並至少擇定二處辦理;且每月至少合計服務四個時段以上 之服務(每時段至少九十分鐘計之)。 (二)服務對象:本市失能及失智老人。 (三)補助項目:團體帶領費、業務費等。 (四)補助額度:每案補助上限三十萬元。 四、預防走失手鍊及教育宣導服務: (一)內容: 1.提供一條記載個案編號及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之防銹金屬材質手 鍊,並做檔案管理,以協助走失老人協尋事宜。 2.每季辦理失智守護天使教育訓練。 3.走失手鍊宣導。 (二)服務對象: 1.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之長者,且領有智能障礙、精神障礙、自 閉症、失智症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醫師診斷證明書或曾失 蹤有查尋人口登記聯單者。 2.未滿六十五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之身障者,有走失之虞且領 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其障礙類別為第一類 且 ICD 診斷欄位註記【6】【10】【11】【12】【13】 等任一 項者,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須為智能障礙、精神障礙、 自閉症、失智症障別)。 (三)補助項目:手鍊工本費、檔案管理費。 (四)補助額度: 1.手鍊工本費每一服務對象至多一條二百元,手鍊式樣需事先經本 局備查。 2.檔案管理費每一服務對象一年至多五百元,每年七月一日後申請 手鍊者以二百五十元計之。 3.教育宣導活動或課程,視規模每案補助上限二十萬元。 (五)執行原則: 1.單位應於接獲本局通知後七個工作天內完成手鍊製作並以掛號郵 寄手鍊申請人。 2.單位應每年至少清查一次申請者使用狀況。 3.教育宣導推廣包含辦理失智症預防、訓練及宣傳,其中失智症課 程每季至少須辦理一場次,每次以九十分鐘為原則,每場參與人 數須達二十人以上。 五、建構社區失智服務網: (一)內容:以各區老人服務中心或日間照顧服務中心為核心,整合建構 社區失智症服務網,辦理以下服務: 1.設立社區失智症服務諮詢窗口。 2.建立社區失智服務志工團隊(含失智老人守護天使團隊及陪伴志 工)。 3.辦理失智相關之教育訓練。 4.結合各據點進行社區宣導。 5.結合各據點進行初篩活動,轉介疑似失智症個案至健康中心提供 個管服務。 6.建立區域型失智症資源地圖及網絡。 7.培力所在行政區內據點提供類日照服務。 8.辦理非藥物治療團體及家屬團體。 9.辦理互助家庭服務(可視服務量能,選擇規劃辦理)。 (二)申請本方案限本局各公辦民營及委託辦理之老人服務中心與日間照 顧中心,辦理單位依本局審定結果訂之。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人事費:每案至多補助一名,須專責專用於本服務,申請時應檢 附相關資料: (1)服務專員: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三萬三千元(含薪資、加班費、交通費、公假、特別休假之薪 資、年終獎金、各類保險、提撥退休金百分之六)。 (2)專業人員:依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相關規定 ,設置教育部承認之大專社會工作、護理及心理相關科系畢業 專業人員,補助金額依本局共同性經費標準每月核給四萬五千 四百三十七元(含薪資、加班費、交通費、公假、特別休假之 薪資、年終獎金、各類保險、提撥退休金百分之六)。 2.業務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含書報雜誌、文具、電腦耗 材、文宣印刷費、講師鐘點費、活動材料費、郵資、器材租金及 維護費、膳費、雜支(每年上限六千元)等。 3.志工相關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含志工保險費、志 工誤餐費、志工交通費(限外勤服務)等。 (四)執行原則: 1.至少辦理二場失智相關之教育訓練,需邀請至少五個社區照顧關 懷據點、老人活動據點或獨居認養單位參與。 2.至少辦理八場社區宣導及初篩活動,並統計場次、人次、滿意度 調查及初篩成果等成效評估。 3.至少辦理二梯次非藥物治療團體,每梯次至少十週,並須辦理滿 意度調查及前、後測認知等成效評估。(辦理互助家庭服務者, 可視服務量能降低辦理次數至至少辦理一梯次)。 4.定期辦理家屬團體,至少辦理十場,並統計場次、人次、滿意度 調查等成效評估。 5.區域型失智症資源網絡須固定每季召開一次會議。 6.辦理互助家庭服務者,場地每週至少須開放三全日。 7.本案須提供年度成果報告書。 六、其他政策性補助:配合本局辦理之方案活動。 七、失能(失智)老人權益及敬老宣導: (一)內容: 1.辦理課程或開發課程教材,如老人財產信託、不動產逆向房貸、 失能失智預防及辨識課程、體適能休閒運動等。 2.辦理活動,如重陽敬老(辦理時間限九至十一月)、節慶活動( 不含每月慶生活動)、體適能休閒運動等。 3.宣導品製作:包括影音、海報、手冊、宣傳單張等各類宣導品。 (二)服務對象:本市老人。 (三)補助額度: 1.「辦理課程」每案補助上限十五萬元、「開發課程教材」每案補 助上限三十萬元。 2.「活動」視規模,全市型補助上限五十萬元、區域型補助上限二 十萬元。 3.「宣導品製作」每案補助上限二十萬元。 八、志工及家庭照顧者教育訓練: (一)內容:辦理獨居、失能或失智長者照顧服務志工人員、家庭照顧者 訓練(不含辦理志願服務法規定之志工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及支 持性團體,各訓練及團體參與人數需達十五人以上,惟家庭照顧者 支持性團體人數得不受此限。 (二)服務對象:本市獨居、失能或失智長者照顧服務志工人員、家庭照 顧者。 (三)補助額度:每案至多補助十五萬元。
- 伍、計畫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當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申請時請依各方案別, 提出補助,以利審核;第三、七、八項方案執行結束時間以不超過當 年十一月三十日為原則。申請期間截止,本局得視申請情形再次公告 開放申請。 二、申請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各項方案截止日期前(以郵戳為憑) ,以公文送(寄)達本局,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北區 2 樓老人福利科(請於信件主旨中註明【申請獨居與失能長者 服務計畫補助案】),逾期恕難受理。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四、申請二十萬元以上補助者,擬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及應備文件一式三份 ;申請二十萬元以下補助者,擬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及應備文件一式二 份,俾利審查【請以雙面影印、無需裝訂為原則】。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方案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表。 (四)法人登記證書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五)團體或單位章程影本。 (六)申請單位之自籌款證明(2 個月內金融機構存款證明)。 (七)最近一年年度預決算經主管機關審核備查函影本(如函中未敘明預 決算同意備查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申請第七項之開發課程教材者,需附上著作權切結書及無償授權本 局就本補助標的以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之授權同意書,若 另有授權、轉讓之證明文件者請一併附上。
- 陸、審查作業: 一、依本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審查。 二、審核重點: (一)申請團體或單位所附資料符合資格。 (二)無同一計畫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三)申請補助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四)依本局政策需求,審核計畫之適切性。 (五)計畫執行後可達成目的之實效性。 (六)過去申請本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及核銷情形。 三、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於簽報核定後,通知申請之團體或單位;凡不符 規定者,亦敘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之團體或單位。
- 柒、計畫之執行暨核銷、撥款: 一、申請單位獲補助後,應依計畫確實執行,並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 需變更計畫者(補助人員、辦理時間、活動地點、帶領者或方案執行 方式、內容變更者),應先函報本局變更,未事先報准變更者,即失 補助效力,不予核銷,不得以補件方式辦理,惟有遭遇意外或不可抗 力因素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督導考核與核銷原則:詳見附件。 三、經費核銷: (一)採事後撥款原則,受補助單位應於方案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 相關文件送本局辦理核銷、撥款事宜;倘逾一個月仍未辦理者,本 局得不予補助。 (二)如未於上述時間辦理者,第三、七、八項方案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 三日前免備文送局辦理,其餘項目最遲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免備文 送局辦理,逾期者,得視同放棄補助。 四、核銷時應備文件: (一)領據及辦理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二)人事費扣繳憑單或切結證明書。 (三)執行概況表。 (四)收支明細表。 (五)黏貼憑證。 (六)支出憑證:補助款需為原始憑證正本,自籌款可為原始憑證影本。 (七)學員或長者簽到表(單位可自行設計簽到表,但須註明長者身份別 )。 (八)志工誤餐交通費請領清冊:服務時間達三小時以上方可申請核銷。 (九)就醫陪伴申請單。 (十)成果報告書(含活動效益表)。 (十一)油資或悠遊卡加值使用明細表。 (十二)每場活動成果照片五張以上(應包括日期、活動紅布條、活動海 報等可證明辦理本活動之影像者及加註內容說明);若為第六項 方案之開發課程教材需檢具相關資料十份。 (十三)學員簽到表、學員名冊、宣傳單、DM、報名表等證明辦理本活動 者。 (十四)原核定函、表。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三年 。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 任。
- 捌、預期效益: 一、建構更完整的獨居、失能及失智長者服務網絡。 二、透過活動辦理,使獨居、失能及失智長者能在社區中增進人際互動及 自我價值感,提升其社區支持強度。 三、由學有專精的專業講師以講座方式與長輩們及其家屬互動與分享,期 以提升長輩及其家屬的自我照顧能力與知識,藉以達到健康促進與活 躍成功老化之目標。
- 玖、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市當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 支應。
- 拾、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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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08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獨居與失能長者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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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539068500號令修正發布第4、5、7點條文;並自105年7月2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