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 貳、目的:提供本市家有零至十二歲兒童之家長遇緊急、臨時或特殊事件 之臨時托育服務,滿足兒童臨時照顧需求。
- 參、實施期間: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至十二月
- 肆、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伍、補助對象:設籍本市十二歲以下之兒童,受照顧於本市立案之托嬰中 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幼托機構),或已辦 理登記並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居家托育人員(以下簡 稱居家托育人員),符合法定收托年齡及人數,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父母一方為原住民。 四、父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五、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之一持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或申請日起一年內之醫 院發展遲緩證明。 六、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 第六款規定者,其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以下簡稱特境家庭子女 )。 七、單親家庭。 八、雙(多)胞胎。 九、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須謀職者。 十、其他經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之福利機構、方案之單位轉介 有臨托補助需求之家庭,並經本局核定身分者。
- 陸、服務方式:臨時托育服務,以提供兒童基本飲食、衛生及安全環境為 原則,區分為: 一、幼托機構臨托:兒童於幼托機構內受托,並以不超過機構核定收托人 數為原則(如立案核准收托人數為二十名,每季申請本補助人數則不 超過二十人)。 二、居家托育人員在宅臨托:兒童於居家托育人員家中受托。 三、居家托育人員到宅臨托:居家托育人員至兒童家中提供托育服務。
- 柒、服務流程: 一、幼托機構臨托:家長將兒童帶至辦理臨托之幼托機構,如係第一次送 托者,需填寫申請表,其後每次服務應填具服務紀錄。第二次以後提 供同一名兒童臨托服務時,家長無需再填寫申請表,惟服務機構須查 核兒童是否符合申請臨托補助資格(如已領有本局認定性質相同之托 育補助者,原則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二、居家托育人員在宅臨托:家長向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提出申請,並 填寫申請表,後續由家長親自接送兒童至上揭單位轉介之居家托育人 員家中。其後每次服務應填具服務紀錄。第二次以後提供同一名兒童 臨托服務時,家長無需再填寫申請表,惟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須查 核兒童是否符合申請臨托補助資格(如已領有本局認定性質相同之托 育補助者,原則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三、居家托育人員到宅臨托:家長向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提出申請,並 填寫申請表,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應先進行家長之家訪及家庭環境 安全評估,後續始轉介居家托育人員提供到宅服務。其後每次服務應 填具服務紀錄。第二次以後提供同一名兒童臨托服務時,家長無需再 填寫申請表,惟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須查核兒童是否符合申請臨托 補助資格(如已領有本局認定性質相同之托育補助者,原則不得再申 請本補助)。 四、幼托機構及居家托育人員在宅臨托之申請以提供服務日之前一天為原 則,除有特殊狀況且取得服務提供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居家托育人員到宅臨托之申請以提供服務日之前三天為原則,以利家 訪之進行。如申請者不配合家訪,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可不予提供 服務。
- 捌、費用及補助標準: 一、幼托機構臨托:每名兒童每小時一百元,其中: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第五點第一款之補助對象): 本局採全額補助,每名兒童每小時補助一百元。 (二)其他資格(第五點第二款至第十款之補助對象): 1.週一至週五:每名兒童每小時一百元,家長自付四十元,本局補 助六十元。 2.週六、日及假日:本局採全額補助,每名兒童每小時補助一百元 。假日本局補助連續臨托時數至多十二小時。 二、居家托育人員在宅臨托: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第五點第一款之補助對象): 1.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本局採全額補助,每名兒 童每小時補助一百元。 2.週六、日及假日(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本局採全額補助,每 名兒童每小時補助一百元。假日本局補助連續臨托時數至多十二 小時。 3.週間夜間(晚上十時至隔日上午七時):本局採全額補助,每名 兒童每次補助五百元。 4.假日夜間(晚上十時至隔日上午七時):本局採全額補助,每名 兒童每次補助八百元。 (二)其他資格(第五點第二款至第十款之補助對象): 1.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每名兒童每小時一百元, 家長自付四十元,本局補助六十元。 2.週六、日及假日(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本局採全額補助,每 名兒童每小時補助一百元。假日本局補助連續臨托時數至多十二 小時。 3.週間夜間(晚上十時至隔日上午七時):本局採全額補助,每名 兒童每次補助五百元。 4.假日夜間(晚上十時至隔日上午七時):本局採全額補助,每名 兒童每次補助八百元。 三、居家托育人員到宅臨托: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第五點第一款之補助對象): 1.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本局採全額補助,每名兒 童每小時補助一百元。 2.週六、日及假日(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本局採全額補助,每 名兒童每小時補助一百元。假日本局補助連續臨托時數至多十二 小時。 3.週間夜間(晚上十時至隔日上午七時):本局採全額補助,每名 兒童每次補助五百元。 4.假日夜間(晚上十時至隔日上午七時):本局採全額補助,每名 兒童每次補助八百元。 (二)其他資格(第五點第二款至第十款之補助對象): 1.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每名兒童每小時一百元, 家長自付四十元,本局補助六十元。 2.週六、日及假日(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本局採全額補助,每 名兒童每小時補助一百元。假日本局補助連續臨托時數至多十二 小時。 3.週間夜間(晚上十時至隔日上午七時):本局採全額補助,每名 兒童每次補助五百元。 4.假日夜間(晚上十時至隔日上午七時):本局採全額補助,每名 兒童每次補助八百元。 四、提供到宅臨托者,每次服務補助居家托育人員交通費一百二十元,每 名居家托育人員服務同一家庭每天最高補助一次交通費。 五、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轉介居家托育人員提供兒童臨托服務時,本局 補助每一案第一次派案行政費一百元,爾後居家托育人員服務同一名 兒童,補助行政費八十元。 六、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轉介居家托育人員提供本市○至十二歲兒童到 宅臨托服務時,需進行家訪及家庭環境安全評估,本局補助每一家庭 訪視評估費二百元。 七、第伍點第九款之補助對象,係指因非自願性失業後謀職面談時所須之 臨托服務,需檢附非自願性失業相關證明文件及經徵試公司單位核章 之謀職面談應試證明書,每年最高得補助至六十小時。 八、本局之補助時數以每名兒童實際就托時數計算,未達三十分鐘以三十 分鐘計,補助二分之一費用;超過三十分鐘未達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幼托機構臨托、保母在宅臨托與保母到宅臨托合計每月最高補助至四 十小時。但經本局所屬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公辦民營婦女中心、受 本局方案委託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評估有特殊需求者,每月得最高 補助至八十小時。每名兒童每年合計最高補助至二百四十小時。 九、由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居家托育人員照顧三親等內幼兒不予補助。 十、常態性日托、半日托不適用本補助。
- 玖、本計畫實施程序: 一、公告:本實施計畫於核定後,公告於本局網站,有需求之家長得逕洽 有意願提供臨托服務之幼托機構及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詢問相關事 宜。 二、請款核銷:臨托服務提供單位應檢附以下資料分別於一百零四年四月 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本局請款: (一)幼托機構臨托須檢附資料如下: 1.兒童臨時托育服務申請表(附件一):每名兒童一份,含相關證 明文件。 2.兒童臨時托育服務紀錄表(附件二):第一季請款檢附至三月三 十一日之紀錄;第二季請款檢附至六月三十日之紀錄;第三季請 款檢附至九月三十日之紀錄;第四季請款檢附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紀錄(當季請款請確實檢附當季區間之紀錄,如第三季請款請 檢附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之紀錄,不得提供第一季及第二季等 跨季請款紀錄)。 3.臨時托育服務報表(總表)(附件四)。 4.請款領據(附件七)。 (二)居家托育人員臨托須檢附資料如下: 1.兒童臨時托育服務申請表(附件一):每名兒童一份,含相關證 明文件。 2.兒童臨時托育服務紀錄表(附件二):第一季請款檢附至三月三 十一日之紀錄;第二季請款檢附至六月三十日之紀錄;第三季請 款檢附至九月三十日之紀錄;第四季請款檢附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紀錄。 3.臨時托育服務報表(總表)(附件四)。 4.請款領據(附件七)。 5.臨時托育服務報表(轉介紀錄)(附件五)(僅供社區保母系統 承辦單位主動協助家長媒合者填寫)。 6.到宅臨托服務家庭訪視記錄表(附件三)(僅供社區保母系統承 辦單位提供到宅臨托服務者填寫)。 (三)其他須檢附資料: 1.謀職面談應試證明書(附件八)(僅供符合第五點第九款之補助 對象填寫)。 2.臨時托育服務轉介單(附件六)(僅供符合第五點第十款之補助 對象填寫)。 三、臨托服務提供單位如於本年度計畫核定前已實際提供臨托服務者,最 高得追溯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請款。
- 拾、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單位須遵守本計畫內容之規定,本局得不定期派員查核,現 場並請提供兒童點名紀錄、幼托機構夜間及假日托育人員出勤證明備 查。 二、已就托本市公立幼兒園或已領有其他本局認定性質相同之托育補助者 (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 補助等),原則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補助。但因特殊情況符合第五點第 九款之補助對象,或配合公立或公辦民營幼托機構報經主管機管同意 停托準備日之家庭,需使用臨時托育服務者,亦可申請臨托補助。 三、臨托服務提供單位不得重複或以不實資料申領,如經發現除追回溢領 款項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臨托服務提供單位應於收托人數上限內盡力接受家長申請或相關福利 團體轉介,如迭遭反應無正當理由拒絕申請或轉介,本局將列入酌減 提供該等單位補助款方案之參考。 五、臨托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時,應維護兒童就托權益;如發現兒童保 護案件,應儘速通報本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一一三專線或報請警察機 關處理。 六、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對於其派案之居家托育人員應建檔管理,並加 強該等人員之兒童保護與高風險家庭觀念之宣導與落實,如發現高風 險家庭,應即通報,通報電話為:二七二零六五二八;對其服務負督 導及相關專業諮詢之責,如有因臨托服務引起之糾紛,應積極協調處 理。 七、臨托服務提供單位第四季請款資料,應確實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以限時掛號(郵戳為憑)方式寄出,逾期不予補助。 八、中央機關如有同性質之補助,將轉介優先使用中央機關之補助,如有 不足,始申請本局之臨托補助。 九、本案經費由社會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計畫期間若經費用罄即停止受 理申請。
- 拾壹、經費:由本局一百零四年度兒童托育/支持及發展性服務/獎補助 及損失項下支應。
- 拾貳、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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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婦幼字第10438915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