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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婦幼字第10438910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
  • 壹、源起 為提供本市市民多元化托育服務,透過補助托嬰中心收托身心障礙及 發展遲緩兒童(以下簡稱特殊需求兒童),鼓勵托嬰中心招收特殊需 求兒童,保障受托權益,藉此建立適當照顧環境、確保發展遲緩兒童 托育品質。
  • 貳、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
  • 參、目的 本計畫主要為鼓勵本市私立托嬰中心收托特殊需求兒童,並協助托嬰 中心托育人員具備照顧特殊需求兒童能力,以期使特殊需求兒童於托 嬰中心獲得適當之照顧與保育,增進其身心發展。
  • 肆、服務對象 一、立案之私立托嬰中心(含幼兒園附設托嬰部)實際收托二歲以下之特 殊需求兒童。 二、所收托之兒童需設籍且居住於臺北市,並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手冊。 (二)本市各評估鑑定中心專業評估之發展遲緩評估報告(須為申請補助 日前一年有效報告書)。 (三)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或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須為申請補助日 前六個月內)。 三、托嬰中心已收托之兒童達二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幼 兒園者,托嬰中心得繼續收托,其期間不得逾一年(依據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五條)。
  • 伍、實施期間:一百零四年一月至十二月。
  • 陸、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二歲以下特殊需求兒童托育服務費:托嬰中心收托二歲以下特殊需求 兒童,每收托一名特殊需求兒童每半年補助中心五千元。 二、二歲以下特殊需求兒童帶班照顧費: (一)中心聘有曾受特殊教育相關訓練之托育人員或社工員並實際參與帶 領二歲以下特殊需求兒童,每收托一名特殊需求兒童每半年補助該 受訓人員五千元,一名受訓人員至多帶領三名特殊需求兒童。 (二)所謂特殊教育相關訓練,係指修習由大專院校或立案專業機構辦理 之相關特教課程,至少二學分或三十小時以上,並持有證書或其他 證明者之托育人員或社工員。本項應由托嬰中心檢附相關受訓證明 供本局核備。 三、中途入托之特殊需求兒童補助:托嬰中心收托二歲以下之未全時或未 全年就托之特殊需求兒童計算實際收托月份按比例申請「托育服務費 」及「帶班照顧費」。
  • 柒、注意事項: 一、特殊需求兒童托育服務費及特殊需求兒童帶班照顧費之補助人數,以 不超過中心實際收托人數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經本局評估有擴大收 托特殊需求兒童能力者,不在此限。 二、各托嬰中心需配合本局函請辦理之幼兒篩檢工作,並填妥「兒童發展 篩檢回報表」通報本局,本(一百零四)年度未配合完成是項工作者 ,不予補助經費。 三、接受補助之中心有義務參與本局辦理與收托特殊需求兒童相關之訓練 及研習。 四、各中心不得提報非實際就托之兒童,違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一百一十三條除追回原請領金額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捌、預期效益:協助特殊需求兒童進入私立托嬰中心,強化兒童照顧與保 育,及早適應社會生活,減輕家長負擔,未來並可減少特殊教育成本 支出。
  • 玖、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一百零四年度兒童托育/支持及發展性服務 /獎補助及損失/社會福利津貼及救助/補助辦理臨時托育服務、身 心障礙及兒童及發展遲緩兒收托服務項下支應。
  • 拾、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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