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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婦幼字第104488220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一百零四年度補助托嬰中心辦理收托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兒童服務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托嬰中心辦理收托身心障礙暨發展遲緩兒童服務作業須知)
  • 一、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托嬰中心收托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兒 童(以下簡稱特殊需求兒童),保障兒童受托權益,以期使兒童及早 適應社會生活,減輕家長負擔及特殊教育成本支出,特訂定本須知。
  • 二、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
  • 三、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四、服務對象如下: (一)本市立案托嬰中心實際收托二歲以下之特殊需求兒童。 (二)所收托之兒童需設籍且居住於本市,並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2.本市各評估鑑定中心專業評估之發展遲緩評估報告,須為申請補 助日前一年有效報告書。 3.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或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須為申請補助 日前六個月內。
  • 五、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托育服務費:托嬰中心收托二歲以下特殊需求兒童,每收托一名特 殊需求兒童每半年補助托嬰中心五千元。 (二)帶班照顧費: 1.托嬰中心聘有曾受特殊教育相關訓練之托育人員並實際參與帶領 二歲以下特殊需求兒童,每收托一名特殊需求兒童每半年補助該 托育人員五千元,一名托育人員至多帶領三名特殊需求兒童。 2.所謂特殊教育相關訓練,係指修習由大專院校或立案專業機構辦 理之相關特教課程,至少二學分或三十小時以上,持有證書或其 他證明者之托育人員,並由托嬰中心檢附相關受訓證明供本局核 備。 (三)托嬰中心收托未全時或未全年就托之特殊需求兒童,計算實際收托 月份按比例申請「托育服務費」及「帶班照顧費」。
  • 六、注意事項: (一)托育服務費及帶班照顧費之補助人數,以不超過托嬰中心實際收托 人數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經本局評估有擴大收托特殊需求兒童能 力者,不在此限。 (二)托嬰中心需配合本局辦理幼兒篩檢工作,並填妥「兒童發展篩檢回 報表」通報本局,當年度未配合完成者,不予補助。 (三)接受補助之托嬰中心應參與本局辦理與收托特殊需求兒童相關之訓 練及研習。 (四)托嬰中心不得提報非實際就托之兒童,違反者除追回原請領金額外 ,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七、本須知所需經費由臺北市政府公務預算支應,如年度經費額度用罄, 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網站公告週知。
  • 八、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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