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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546929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為積極擴增並穩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居家服務人力,建立良好 居家服務工作環境,提升照顧服務員待遇,並使照顧服務員久任,特 訂定本計畫。
  •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三、補助對象: (一)提供本市居家服務之受託或特約單位。 (二)提供本市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受託或特約單位。 (三)提供本市社區整合照顧服務之受託或特約單位。
  • 四、補助項目、補助標準、申請及審核程序由社會局每年公告之。
  • 五、查核與督導: (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受託單位,應於年度計畫辦理完成時提送社會局 經費運用執行情形及人力留任成果質性與量化分析之成果報告。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三年 。 (四)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五)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 額。 (六)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 任。
  • 六、本計畫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 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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