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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婦幼字第1083163682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 」,為維護女性人格尊嚴,促進女性權益其地位之實質平等,鼓勵各 民間機構團體與學界合作,整合實務經驗及學術理論,共同推動性別 議題相關研究,特訂定本須知。
  • 二、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三、本須知補助對象為依法登記之非營利法人、機構、團體,搭配一名碩 士級(含)以上學歷之研究者,進行碩(博)士論文,或可供學術發 表之論文。 前項研究者若為在學碩(博)士班學生,需提供具教育部認可之學歷 證明。
  • 四、本項補助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出申請,由本局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 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辦理審查。
  • 五、申請本補助以原始計畫為主,研究內容需有助於臺北市性別權益之促 進,主題以下列範疇為限: (一)保護與人身安全:如婦女權益相關法令評估、婚姻暴力、性侵害或 性騷擾及其他相關研究。 (二)工作與就業:婦女二度就業、就(創)業之服務需求、性別友善之 職場空間、單親家庭就業及其他相關研究。 (三)家庭照顧:家庭照顧服務、托育安養之相關研究、雙(多)胞胎家 庭托育政策、女性身障者育兒需求、單親家庭托育及其他相關研究 。 (四)性別與健康:女性身障者生產環境、就醫環境、早期療育服務中之 性別比例、生殖科技與女體之相關研究及其他相關研究。 (五)社會參與:如婦女社區及公共事務參與、性別主流化之相關機制與 措施、女性的公共活動空間及其他相關研究。 (六)資訊科技:科技裡的性別政治、提升女性運用資訊科技能力之措施 及其他相關研究。 (七)新移民:不同性別、國籍新移民之生活需求及其社會福利及其他相 關研究。 (八)國際參與:女性國際參與人才培訓、性別議題之國際交流空間及其 他相關研究。 (九)單親、隔代教養、重組家庭之需求與社會適應、單親家庭福利資源 盤點及其他相關研究。 (十)其他性別相關議題研究。 前項計畫不限研究方法,研究資料來源可包括抽樣調查、量化研究、 質性研究、民俗學調查或其他次級資料分析。
  • 六、申請人應備妥下列資料,於規定期限內送達本局提出申請,逾期恕不 受理。 (一)申請書。 (二)研究計畫書紙本一式五份。 (三)研究者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歷)。 (四)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 七、申請本補助之計畫書及研究報告格式: (一)研究計畫書,不含文獻目錄至少需五千字,並包括下列項目: 1.封面(含題目、研究單位、研究者、聯絡資訊、申請日期) 2.摘要。 3.研究計畫本文:內容應包括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理論架構、文 獻回顧、預期成果、文獻目錄等。 4.研究期程。 5.經費概算表。 6.研究者簡歷(學生研究者請附指導教授姓名)。 7.研究計畫引用及參考資料等。 (二)期中、期末報告須含封面(計畫名稱、研究單位、研究者、聯絡資 料、填表日期)、目錄,期中報告應另附進度表,本文至少須包括 以下內容: 1.前言(含研究問題之背景現況與研究目的)。 2.文獻回顧。 3.研究方法與相關素材。 4.研究成果。 5.結論與建議。 6.參考文獻。 期末報告字數至少一萬五千字,經審查通過後受補助對象應製作封面 (底)並裝訂成冊。
  • 八、經費補助標準及項目: 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整,補助項目如下: (一)專家學者諮詢費:每人每次以二千元為限,機構團體內部人員不得 支領。 (二)交通費:依研究需要編列。 (三)印刷費:依研究需要編列。 (四)研究人事費:至多以二人為限,每月總額不超過八千元。 (五)雜支:含文具、電信聯繫、錄音帶、謄稿等研究所需費用,每案至 多六千元。 基於資源不重複原則,同一研究計畫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本局得不 予補助。
  • 九、計畫執行及撥款期程 受補助對象應按研究期程提出期中、期末報告予本局審查,本局審查 通過後分二期撥付,撥款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應於當年度七月十五日前繳交期中研究報告紙本一式五份 及電子檔一份送本局審查,審查通過後,得檢據向本局申請撥付二 分之一補助款。 (二)第二期:應於當年度十月三十日前繳交期末報告紙本一式五份及電 子檔一份送本局審查,審查通過後,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提 交完整研究報告書一式五及電子檔,檢據向本局申請剩餘之補助款 。 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提出報告者,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或經本局同 意延期外,每逾期一日按補助總額百分之一扣除補助款。
  • 十、補助款核銷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對象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並本誠信 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 相關責任。 (二)核銷之原始憑證日期須為本局行文核定補助之日後之單據方可核銷 ,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對象於案件結案時尚有補(捐)助結餘款,應按補(捐)助 比例繳回。 (四)受補助對象有因本局補(捐)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或衍生其他收入 者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五)接受補助所支付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 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對象得於文到 七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不予核 撥該剔除之款項;申復期限為當年度十二月一日前。
  •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對象若有特殊情形需變更原研究計畫內容,應先陳報本局 核准;若未事先核報,本局得視實際情形,最高扣除補助款總額 百分之三十。 (二)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若有使用不當情事、 提供不實資料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除停止補助三年外並依有關 規定處理。 (三)受補助對象需配合本局舉辦之成果發表會進行研究發表。 (四)本局得摘要完整研究報告書內容作為業務推展運用,但以不超過 原文三分之一為限。
  • 十二、本須知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
  • 十三、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十四、本須知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及「臺 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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