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為加強本市兒童及少年安置照顧服務品質,協助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 及其他實際從事兒少安置照顧之團體提升照顧能量增進專業知能,並 發展多元照顧服務方案,滿足兒少需求,使安置兒少獲得更為妥適之 照顧,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本須知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稱本局)。
- 三、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四)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四、補助對象: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合法設立於臺北市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團體家庭)、寄 養家庭服務團體或親屬家庭服務團體,其組織及財務健全者。 (二)申請之方案需以直接服務臺北市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或攸關安置兒少 權益者為限。 (三)申請補助金額達五十萬元以上方案者需設專案負責人,為社會工作 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兒少福利服務經驗二年以上者。
- 五、補助申請期限: (一)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止,並於方案執行前一個月送件。 (二)申請補助金額達五十萬元以上方案者,應依當年度公告規定時間前 送件。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 六、補助項目: (一)政策性補助: 1.改善安置中兒少特殊困擾之輔導方案 2.協助安置兒少學習輔導方案 3.離院兒少追蹤及自立生活協助服務方案 (二)一般性補助: 1.安置機構工作人員在職訓練 2.安置機構照顧人員服務費 3.促進安置兒少成長發展方案 4.機構創新、轉型或其他可提升照顧服務品質之方案 政策性補助方案,補助金額及比例經本局視方案目標切合性、服務人 數、計畫之完整性、項目之合理性、方案創意及預期效益核定,得免 自籌款。一般性補助方案,補助金額及比例依活動規模,與兒少議題 相關性及參與人數等指標核定,最高補助方案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另 本局委託經營管理及方案委託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團體家庭 )及寄養家庭服務團體、親屬家庭服務團體得免自籌款。 各項補助方案辦理細項、補助內容、標準、申請期限及核銷期限、應 備文件與注意事項,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七、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1.執行結束時間以不超過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為原則;經費來源如 有同時申請其他方案補助者,請一併於備註欄中說明。 2.應置專案負責人之項目,請檢附其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個案需要應備之文件。(如心理諮商師、活動講師、團體帶 領者、協同帶領者等學、經歷證明文件資料等)
- 八、審查方式: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審核重點: (一)依本局之施政需求,審核該方案之適切性。 (二)方案內容之完整性。 (三)依方案執行後是否達成目的之實效性。 (四)對於個案處遇輔導之助益性。 (五)前一年度評鑑評定為缺失需改善者,列為優先補助項目。 (六)前一年度獲本補助方案之辦理情形。(有無達預期效益、有無依規 定時程送局辦理核銷)
- 九、補助之執行暨核銷、撥款: (一)申請單位獲補助後,應依補助方案確實執行,並專款專用,如有特 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補助人員、辦理時間、活動地點、帶領者或 方案執行方式、內容變更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變更,未 事先報准變更者,即失補助效力,不予核銷,不得以補件方式辦理 ,惟有遭遇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督導與考核:受補助單位應將實際工作期程、辦理地點等文件送局 ,本局得隨時派員實地瞭解辦理情形。 (三)經費核銷: 1.受補助單位依本局核定方案執行,應於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 具相關文件送本局辦理核銷、撥款事宜;倘逾一個月仍未辦理者 ,本局得不予補助。 2.受補助單位得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提出預撥 需求,經本局核准後得預撥核定總金額之半數。該筆預撥金額所 生孳息應於當年度全數繳回,但新臺幣三百元以下之孳息,無須 繳回(以同一法人團體所使用之同一專戶計算)。 3.如未於上述時間辦理者,最遲應於當年度公告規定時間前送本局 辦理,逾期者,視同放棄補助。 (四)核銷時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之,並應依當年度經費核銷注意 事項及會計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五)其他注意事項: 1.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4.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5.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6.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 十、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
- 十一、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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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兒少字第1123164847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條文;並自112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