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訂定說明: 為使各稽查人員於室內空氣品質現場執行稽查工作有統一之作業標準,特訂本作業程序 。
- 二、法令依據: (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稱本法。 (二)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三)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以下稱本標準。 (四)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以下稱本管理辦法。
- 三、稽查方式: 室內空氣品質稽查方式依二氧化碳巡檢初測及標準方法檢驗測定之。
- 四、稽查程序: (一)稽查人員應於出勤前備妥出勤工具(如舉發通知書、攜帶型直讀式二氧化碳偵測 器、照相機、稽查證、職章等),並確認儀器及相機是否正常,電力是否充足。 (二)稽查人員應著規定服裝,並佩帶稽查證或服務證。 (三)稽查隊員至公告場所時,首先應確認並填寫該場所基本資料,包括:場所名稱、 列管編號、住址、聯絡電話、專責人員姓名(或管理人員姓名)、公告管制區域 (位置、各樓層平面配置圖、面積大小)、公告管制檢測項目等,必要時可攝影 或照相存證。 (四)稽查時,使用攜帶型直讀式二氧化碳偵測儀,偵測場所檢測點即時二氧化碳濃度 ,依管制區域現場檢測點數至少十點(二千平方公尺以下,檢測點五點即可), 並紀錄測點位置即時二氧化碳濃度值。每檢測點量測時,讓儀器穩定至少三至五 分鐘後,始紀錄最終二氧化碳濃度及量測起迄時間。每個場所必須另採室外檢測 點,作為室內檢測值對照參考。 (五)檢測點選定原則應避免局部污染源干擾,距離室內硬體構築或陳列設施最少0.五 公尺以上及門口或電梯最少三公尺以上。各檢測點量測時,對相關位置應拍照或 錄影存證,並標示於該場所之平面配置圖攜回建檔。 (六)巡查檢驗時應填寫「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室內空氣品質巡查初測紀錄單」(附 件),並請專責人員(或場所管理人)簽名。 (七)執行稽查檢測作業(包括:二氧化碳巡檢及標準方法檢測)應於該場所營業時段 進行。 (八)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人員執行稽查業務 ,違反本項則依本法第十四條處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五、稽查後續處理: (一)完成公告場所二氧化碳濃度初步檢測後,將各檢測點(不包括室外)二氧化碳檢 測值相加後取平均值即為該場所即時二氧化碳濃度平均值,平均值小於一千 ppm 者,請場所加強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工作並回覆陳情民眾結案;大於一千 ppm 者,則啟動標準方法檢測,並會同本局第一科擇期委託環保署認證合格檢測單位 ,依本定管理辦法執行該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制項目標準方法檢測。 (二)公告場所依本標準檢測者,如檢測結果未符合一項以上管制項目,屬違反本法第 七條第一項,依第十五條進行後續裁處。 備註: 1.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 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環署空字第一 0三 000六二五八號公告,依本 法列管之第一批公告場所,應於一 0四年七月一日前完成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 人員設置並函送相關文件至本局核定;於一 0五年一月一日前,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 告之規格完成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且於 105年 7月 1日前完成定期實施檢驗測定 及公布檢驗測定結果紀錄。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另行公告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備)及監測項目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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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一字第104391559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