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一)結合民間之資源與創意,對社區內兒少提供所需之關懷照顧服務, 充實其休閒生活,以預防其偏差行為的發生。 (二)推展兒少志願服務體驗學習,培力兒少公共參與,建立關懷弱勢與 尊重他人之態度。 (三)協助兒少建立自我保護概念,推動兒少權益倡導活動,提昇社會大 眾對於兒少保護與權益之意識。 (四)促進兒少福利服務工作者經驗交流及充實其專業知能,以提升兒少 福利服務品質。
- 二、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三、本須知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下稱本局)。
- 四、補助內容 本計畫分七大主題,各主題辦理內容、補助項目與標準、收件期限及 申請方式,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依主題性質分成政策性補助與一般性補助: (一)政策性補助,無需自籌配合款。 1.主題一:友善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據點。 2.主題二:兒童少年活動小站。 3.主題三:促進兒童少年公共參與。 4.主題四:兒童少年權益宣導。 5.主題五:兒童少年權益訓練、研討或教案等事項。 (二)一般性補助,需自籌配合款至少佔總支出經費百分之二十。 1.主題六:弱勢家庭兒童少年暑期活動方案。 2.主題七:其他有助弱勢兒少身心健全發展、潛能激發、自立生活 、少年職涯規畫以及家庭功能提升、親職教育等方案。
- 五、補助對象 依法登記之法人、機構、團體及各級學校,辦理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 成效良好者,且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者。
-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補助申請表。 (二)機構應附立案證明(如申請單位為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免附立案證明)、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及理(董)監事名冊。 (三)申請主題一、主題二方案另須檢附: 1.房屋租賃(借用)契約、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築物使用執照等可資 證明申請單位為合法使用該場所及坪數證明之文件。 2.場地照片:拍攝需包含場所入口處及逃生出口、場地空間擺設與 隔間等。
- 七、審核作業 本補助依臺北市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審查。
- 八、核定、核銷及督導考核 (一)核定及執行: 1.補助案核定後,通知受補助單位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受補助單 位應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另補助案核定後,溯自申請當月起算 核給補助。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本局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3.申請補助時,申請單位應敘明預期成果(如:辦理場次、預期服 務人數、預期受益人次),核銷時亦應明列執行成果,以作為本 補助案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二)核定撥款程序: 本局公告期限內遞送之案件: (1)補助金額未達十萬元之方案: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一次撥付、一 次核銷。 (2)(補助金額達十萬元以上:可先預撥二分之一補助款),期末 結案核銷時再依實際核銷金額續撥餘款或繳回剩餘款,倘機構 未能設立補助專戶,則不予預撥,改採核銷後撥款方式。 (三)預撥補助款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 (四)經費核銷: 1.核銷時間: 核銷期程及相關資料由本局每年公告之,並應依當年度計畫經費 核銷注意事項及會計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2.受補助單位經本局核定後,得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 辦法」提出預撥需求;經核准後得預撥核定總金額之半數,該筆 金額所生孳息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四日前全數繳回。但新臺幣 三百元以下之孳息,無須繳回(以同一法人團體所使用之同一專 戶計算)。 3.已核定之單位若實際效益未達補助標準之預期效益,本局得依比 例核銷補助金額。 4.倘實際執行之人數未達原活動預計人數百分之八十者,本局得按 實際人數比例調降補助款。 5.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不符原核定之目 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者得於文到十 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限申覆或申覆未獲同意者,應即 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局。 6.接受補助方案若採預撥方式,核銷時應另附經費執行評核表一份 ,以利審核。 7.機構申請一般性方案如對外收費,核銷時須檢附活動收費明細表 及成員繳費收據影本,如收費金額超過總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則本局核准補助款得依比例調整或取消補助。 8.受補助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 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9.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經費用途或計畫內容變更: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應依申請補助 項目辦理核銷;若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於辦理活動前十五 日曆天提出計畫變更申請,並經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六)督導與考核: 1.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案核定後,應將實際活動期程、辦理地點等行 程表送局,本局得隨時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倘發現成效不佳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 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2.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九、經費來源:本須知所需經費自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
- 十、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7-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兒少字第1103187469號令修正發布第4、6、8點條文;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