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緣起: 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是人格與行為形塑的重要時期,除面臨 生理的變化,情緒、思考、行為等相對容易受到外界之影響,尤其現 今資訊 e 化年代,充斥各式各樣新鮮、奇特、刺激事物,皆影響兒 少之身心發展。然而兒少成長過程所面臨的衝擊及壓力相當多元,不 論課業、同儕、家庭互動、情感、甚至生涯方向,在其身心尚未成熟 下,需要更多的關懷及支持,又因應其需求變化之快速,兒少福利服 務應更為積極主動與全面性,除期待減少偏差行為之發生,更希望發 揮預防性效果。故本計畫從兒少的需求及想法出發,以兒少最常接觸 的環境,包括家庭、學校、社區及大眾傳播媒體,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透過各項方案之推動,整合政府與民間力量,共構臺北市兒童及少 年福利資源及服務網絡。
- 貳、目的: 一、結合民間之資源與創意,對社區內弱勢兒少提供所需之關懷照顧服務 ,以預防其偏差行為的發生。 二、推展兒少志願服務體驗學習,培力兒少公共參與,建立關懷弱勢與尊 重他人之態度。 三、針對弱勢家庭兒少之不同需求,提供適切之暑期活動方案,以充實其 暑期生活。 四、協助兒少建立自我保護概念,推動兒少權益倡導活動,提昇社會大眾 對於兒少保護與權益之意識。 五、促進兒少福利服務工作者經驗交流及充實其專業知能,以提升兒少福 利服務品質。
- 參、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肆、計畫內容 本計畫共包含下列六大主題之方案,其中主題一、二、三、四、五為 政策性補助,申請者無需自籌配合款;主題六為一般性補助,申請者 需自籌配合款至少佔總支出經費百分之二十。茲將各主題之內容及補 助額度說明如下: 一、《主題一》友善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據點 (一)內容:為加強對弱勢家庭及其子女之照顧與輔導,補助民間團體設 置友善兒少福利服務據點,提供家庭支持性、補充性服務措施,分 擔家庭教養及照顧壓力、增強家庭照顧能量及提升家長親職功能, 提供社區化及近便性。 (二)服務對象:本市隔代教養、單親、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新住民、 受刑人、失業、低收入戶、經濟困難、偏差或觸法等弱勢兒童少年 及其家庭。 (三)辦理方式: 1.據點服務: (1)由社工員針對個案與其家庭問題及其需求進行初步評估,據以 擬訂服務計畫,於關懷據點提供相關福利服務。 (2)每一關懷據點全年度(包含寒、暑假期間)需每週至少開放三 個時段(每時段至少三小時)予兒少使用,並應至少具備下述 服務項目之功能,提供足夠空間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免費參與 相關活動及服務: A.課後關懷輔導:協助、輔導完成學習作業,培養學習態度, 並依兒少需要提供餐食,訓練兒少基本生活自理能力。 B.團體輔導:辦理各式兒少團體活動,促進兒少多元學習與發 展。 C.親職教育或親子活動:辦理各類親職教育課程或團體、親子 共讀共學、兒童居家安全認知等促進親職功能及提升親子關 係之體驗、學習等活動。 D.方案活動:辦理各種戶外、志願服務學習、冒險體驗等活動 ,藉以增進互動及互信關係,學習合作互助及關懷他人,亦 可開創其潛能,協助其提升自信,健全身心發展。 (3)據點如因場地原因或其他特殊情況致無法於寒、暑假期間開放 者,應於方案申請送件時敘明理由,俾利憑審。 2.據點志工及課輔人員教育訓練: (1)藉由教育訓練協助志工及課輔人員了解兒少生、心理及社會各 方面的發展,特別需要留意自身對兒少的示範作用及基本保護 兒少的觀念,以提升服務品質。 (2)訓練課程需開放予其他據點志工及課輔人員參加,以達資源共 享目的,開放人數至少十人以上。 (四)補助額度:「據點服務」每案補助上限九十萬元;「據點志工及課 輔人員教育訓練」每案補助上限七萬元。 二、《主題二》促進兒童少年公共參與 (一)內容:培力兒少關心社區事務、學習關懷弱勢,提升社會公民意識 ,進一步增進其公共參與知能。 (二)服務對象:本市兒童及少年。 (三)辦理方式:以兒少切身相關議題,或社區環境文化,進行志願服務 、服務學習或社區公共參與等公共事務活動。 (四)補助額度:每案補助上限三十萬元。 三、《主題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暑期活動方案【每一民間團體至多申 請 3 案】 (一)內容:補助辦理各類暑期活動、餐食服務。 (二)服務對象:本市隔代教養、單親、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新住民、 受刑人、失業、低收入戶、經濟困難、偏差或觸法等弱勢兒童少年 及其家庭,或其他經評估確有危機情事之兒童或少年。 (三)辦理方式: 1.暑期活動方案【本計畫不補助辦理課後托育中心或其他相同性質 之方案】 (1)才藝教育類:美術、書法、作文、音樂、語文學習、烹飪、攝 影、電腦等。 (2)體育競技類:球類運動、舞蹈、跆拳道、空手道等。 (3)探索體驗類:攀樹、攀岩、溯溪、鄉村體驗、職涯體驗、家事 營、科學營等。 (4)參訪遊憩類:博物館、古蹟參訪。 (5)其他類 2.暑期餐食服務 (1)指社區內弱勢兒少在暑假無法穩定用餐者【享有其他餐食補助 之個案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2)申請本補助項目之單位需置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提供兒少輔導 服務,該人員條件須符合內政部九十四年頒布之法定資格(參 閱伍、申請補助者資格)。 (四)辦理時間:一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一零四年九月六日。 (五)補助額度: 1.暑期活動方案: 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2.暑期餐食服務 每人每餐補助八十元。 四、《主題四》兒童少年權益宣導活動【同一宣導主題,每一民間團體至 多申請三案,惟辦理方式不得相同】 (一)內容: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宣導,課程及活動應 具主題性,包括: 1.菸酒、檳榔防治 2.兒少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防治 3.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網路內容及遊戲軟體分級、不能購買或使 用限制級物品) 4.未成年未婚懷孕預防及輔導 5.任何人不得供應兒少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6.不得出入危害兒少身心場所防治 7.兒童及少年安全權益 【上列 7 項宣導主題優先補助辦理】 8.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騷擾防治 9.兒童及少年人權 10. 兒童及少年相關保護法規宣導 11. 其他與兒少福利、權益有關之議題 (二)服務對象:本市兒童及少年。 (三)辦理方式: 1.宣導活動:於戶外公共空間、社區、學校或利用傳播媒體等辦理 宣導活動,設計活潑多元之內容,如短劇、有獎徵答、攤位活動 、講座、競賽等方式,以提升兒少之參與度及宣導效益。 2.宣導品製作:包括影音、海報、手冊、宣傳單張……等各類宣導 品。 (四)補助額度:每案補助上限六十萬元。 五、《主題五》訓練或研討 (一)內容:辦理兒童、少年工作人員之相關訓練及研討。 (二)服務對象:本市兒少福利團體或機構人員、學術單位人員及相關專 家學者。 (三)辦理方式:研習、訓練、國際會議、座談會或研討會等。 (四)補助額度:視規模每案補助上限八十萬元。 六、《主題六》其他方案【每一民間團體至多申請三案】 (一)內容:主題一至主題五以外其他有助弱勢兒少身心健全發展、潛能 激發、自立生活、少年職涯規畫以及家庭功能提升、親職教育等方 案。 (二)服務對象:本市弱勢兒少及其家庭。 (三)補助額度:每案補助上限十五萬元。
- 伍、申請補助者資格: 一、依法登記之法人、機構、團體及各級學校,辦理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 成效良好者,且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者。 二、方案內容涉社會工作專業處遇者,申請單位需置社會工作專業人員, 條件為符合一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公告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 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申請時需檢附成績單或學分證明,若確 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民國九十八年之前畢業者,應由學校 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民國九十八年至一零二年之前畢業者 ,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及實習內容之實習證明;民國一零二 年之後畢業者,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應至少實習二次且 合計四百小時以上。 三、申請「主題一、友善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據點」者: (一)需配置至少一名社工員,社工員應符前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資格, 另需無犯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罪者,本局依法得有查閱該項前科紀錄 。 (二)需至少服務十五名本市弱勢兒童及少年。 (三)應可提供非違建合法房屋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六十六平方公尺( 約二十坪)之場地空間,約可容納十五位以上兒少活動。所提供之 場地需有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 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四)其他提供各類學習型社團、課輔服務之人員資格,由受補助單位衡 酌其學識、技術能力確能勝任所任職務者為限,並切結提供課後照 顧服務人員(含志願服務人員)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八十一條之消極資格。 (五)上述十五名兒少名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資料及課後照顧服務人 員切結書,應於獲得核定補助資格三個月內報局核備,逾期核備者 ,不予補助。
- 陸、申請方式: 一、公告收件:本計畫公告於本局網站(http://www.dosw.tcg.gov.tw) 。 (一)主題一友善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據點:需於一零四年一月十二日前提 出申請。 (二)主題二、四、五、六:須於一零四年二月九日前提出申請。 (三)主題三兒童及少年暑期活動方案:需於一零四年三月二十日前提出 申請。 (四)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如 有餘款採隨送隨審方式進行,補助上限為十萬元,且需於活動前一 個月送件,惟主題三「兒童及少年暑期活動方案」最遲須於一零四 年六月一日前送件,以利審核及活動之對外預告。 (五)以上申請案之時間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補助方式: (一)擬具申請補助申請表及計畫書及應備文件一式十一份,俾利審查【 請以雙面影印、簡單裝訂為原則(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書、理監 事名冊、財務報表等可縮印);補助計畫書(含附件)及申請表電 子檔請另以 MAIL 方式傳至 ha_ivankac@mail.taipei.gov.tw 信 箱,並請於信件主旨中註明申請【一零四年兒童及少年服務計畫補 助案】。相關資料請於收件期限內寄至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十 五號五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收。 (二)同一單位若有意申請一個以上之方案,可擬定若干不同計畫提出補 助申請。 三、申請方案應備文件: (一)應備文件檢核表(如附件一) (二)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二) (三)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三): 1.計畫內容應包括:方案目的、需求評估、核心目標(具操作性定 義)、辦理時間(期程)、上年度辦理成果說明及評估(延續計 畫填寫)、辦理地點、服務對象及來源、服務人數、辦理方式( 服務、課程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及成效評 估方式與測量工具等。 2.前項經費概算欄位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 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等欄位。 3.若方案需對參加者收取費用,請明訂收費標準、項目及用途,收 費金額總數並不得超過計畫自籌款,並請於計畫申請時提出。 4.為避免資源重疊,若方案擬提送其他單位申請補助、或已獲其他 單位部份補助,請一併於申請計畫之經費概算表,申請其他補助 狀況欄位加註說明。 5.申請補助計畫之執行結束時間不得超過一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題三之執行結束時間不得超過一零四年九月六日)。 6.計畫中涉有講師、社工員、團體及協同帶領者、心理與諮商輔導 者、教練等專業人員,請檢附該專業人員相關學經歷專長背景資 料。 7.所提計畫應訂有相關格式,如活動教案、相關評估表格等,若機 構自訂相關輔導紀錄格式者,請於計畫申請時併附。 8.機構所提之方案計畫其他相關文件。 9.方案活動應明訂活動預計人數,倘實際執行之人數未達原活動預 計人數百分之八十者,本局得按實際人數比例調降補助款。 (四)機構申請時請附立案證明、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法人登記證書及理 監事名冊。 (五)申請「主題一、友善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據點」方案還須檢附: 1.房屋租賃(借用)契約、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築物使用執照等可資 證明申請單位為合法使用該場所及坪數證明之文件(前述文件皆 為影本,惟申請單位需切結與正本相符)。 2.場地照片:原有據點場地無異動者,須附至少三張,拍攝需包含 場所入口處及逃生出口;新設據點或原有據點場地異動者,須附 至少十二張,拍攝需包含場所入口處及逃生出口、場地空間擺設 與隔間等。
- 柒、審核作業: 一、初審: (一)由本局針對申請補助者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申請文件是否完備進 行審查,倘申請者未依規定送齊相關資料,經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 補者,不予納入審查。 (二)申請資格通過者,由本局召開初審會議,就各計畫內容進行審查, 決議補助金額於十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 二、複審:依本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 ,就各計畫內容、與本計畫各方案目的之配合度、申請單位之組織、 專業服務水準、相關(三年內)辦理績效等綜合評估,決定補助與否 及補助金額。
- 捌、核定、核銷及督導考核: 一、核定及執行:補助案核定後,函知受補助單位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受補助單位並應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之。另補助案如經核定後,則以 申請當月起算核給補助。 二、撥款程序: (一)一零四年三月二十日前遞送之案件: 1.補助金額未達十萬元之方案: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一次撥付、一次 核銷; 2.政策性方案之主題一『據點服務』:採二次撥付、二次核銷(即 先預撥二分之一補助款,分別於期中、期末二次核銷,期末結案 核銷時再依實際核銷金額續撥餘款或繳回剩餘款,倘機構未能設 立補助專戶,則不予預撥,改採核銷後撥款方式)。 3.補助金額達十萬元以上:得採二次撥付、一次核銷(即先預撥二 分之一補助款,結案核銷時再依實際核銷金額續撥餘款或繳回剩 餘款,倘機構未能設立補助專戶,則不予預撥,改採核銷後撥款 方式)。 (二)隨到隨審案(補助上限十萬元以下):不辦理預撥,以活動辦理完 竣後送本局核銷撥款方式辦理。 三、預撥補助款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有孳息產生, 應於核銷結報時一併繳回。 四、經費核銷: (一)核銷時間: 1.主題一『據點服務』方案採二階段核銷,一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前辦理一至六月費用核銷,一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前完成七至十 二月費用核銷及成果結案,逾期結報者,該相關方案下年度本局 不予補助。 2.各受補助單位須於方案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主題一『據點 志工及課輔人員教育訓練』、主題二、四、五,至遲不超過一零 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主題三至遲不超過一零四年十月八日,逾期 結報者,該相關方案下年度本局不予補助。 3.以上結報之時間以郵戳為憑。 (二)核銷應附資料:核銷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並裝訂整齊: 1.執行概況表(詳附件四) 2.經費支出總表(詳附件六):含補助、自籌款經費支出明細;並 加蓋機構圖記章。 3.支出憑證:補助款支出收據之原始憑證,支出憑證簿得免附。 4.執行成果報告書: (1)各項紀錄:個案輔導紀錄或輔導成效評估報告(可參附件九) 、團體紀錄或團體輔導成效評估(可參附件十一)、執行效益 評估紀錄(可參附件十五)、座談會紀錄…等。 (2)服務成果:如辦理活動場次、參與人數或人次(新住民、原住 民、單親及男女性別等統計資料,為必填資料)、參與者反應 、案主問題改善情形等。 (3)效益評估:進行質化、量化分析,包括服務對象參與活動之行 為前後測比較評估、過程評估、滿意度調查分析、成本評估、 服務適切性評估、方案目標達成度分析、優缺點分析、檢討與 建議事項等。 (4)成果照片。 (5)其他相關資料:團體輔導費與諮商輔導等費用請領清冊(可參 考附件十二)。 (三)核銷時如有剩餘經費,應予繳回。 (四)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 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者得於 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限申覆或申覆未獲同意者, 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局。 (五)接受補助方案若採預撥方式,核銷時應另附經費執行評核表(詳附 件十三)一份,以利審核。 (六)機構申請一般性方案如對外收費,核銷時須檢附活動收費明細表( 詳附件十四)及成員繳費收據影本,如收費金額超過總支出金額百 分之二十以上,則本局核准補助款得依比例調整或取消補助。 五、經費用途或計畫內容變更: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應依申請補助項 目辦理核銷;若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於事前填具變更計畫申 請書(詳附件七)並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主題一、二、四、五 、六辦理變更至遲不得逾一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主題三辦理變更至 遲不得逾一零四年九月一日。 六、督導與考核: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案核定後,應將實際活動期程、辦理 地點等行程表送局,本局將隨時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倘受補助單 位未依核定計畫妥善執行,本局得依實際辦理情形追繳補助款項。
- 玖、實施期程:自一零四年一月起至十二月十一日止
- 拾、補助項目及標準:詳【附表一】補助標準一覽表
- 拾壹、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自本市一零四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 金-「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服務計畫」項下支應。
- 拾貳、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7-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兒少字第10439306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