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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兒少字第104495890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一零四年度補助辦理兒童及少年服務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服務作業須知)
  • 一、目的 (一)結合民間之資源與創意,對社區內兒少提供所需之關懷照顧服務, 充實其休閒生活,以預防其偏差行為的發生。 (二)推展兒少志願服務體驗學習,培力兒少公共參與,建立關懷弱勢與 尊重他人之態度。 (三)協助兒少建立自我保護概念,推動兒少權益倡導活動,提昇社會大 眾對於兒少保護與權益之意識。 (四)促進兒少福利服務工作者經驗交流及充實其專業知能,以提升兒少 福利服務品質。
  • 二、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三、本須知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下稱本局)。
  • 四、補助內容 本補助分七大主題,各主題之內容及服務對象如下: (一)主題一:友善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據點 1.內容:為加強對弱勢家庭及其子女之照顧與輔導,補助民間團體 設置友善兒少福利服務據點,提供家庭支持性、補充性服務措施 ,分擔家庭教養及照顧壓力、增強家庭照顧能量及提升家長親職 功能,提供社區化及近便性。 2.服務對象為本市弱勢兒童少年及其家庭,其定義如下: (1)本市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等兒 童少年及其家庭。 (2)設籍或居住本市之原住民、新移民、受刑人、偏差或觸法等兒 童少年及其家庭。 (二)主題二:兒童少年活動小站 1.內容:補助民間單位提供場地供兒少進行休閒活動等非課後照顧 、課業輔導之交流。 2.服務對象:本市兒童少年及其家庭。 (三)主題三:促進兒童少年公共參與 1.內容:培力兒少關心社區事務、學習關懷弱勢,提升社會公民意 識,進一步增進其公共參與知能。 2.服務對象:本市兒童及少年。 (四)主題四:兒童少年權益宣導 1.內容: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宣導事宜。 2.服務對象:本市兒童及少年。 (五)主題五:兒童少年權益訓練、研討或教育課程 1.內容: (1)辦理兒童、少年工作人員之相關訓練、研討。 (2)針對高風險家庭涉及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 身心健康之物質、性剝削、觸法兒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實 際照顧者,辦理親職教育課程。 2.服務對象: (1)本市兒少福利團體或機構人員、學術單位人員及相關專家學者 。 (2)高風險家庭涉及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 健康之物質、性剝削、觸法兒童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 顧者。 (六)主題六:弱勢家庭兒童少年暑期活動方案 1.內容:辦理多元之暑期活動方案。 2.服務對象:本市弱勢兒童少年及其家庭。 (七)主題七:其他方案 1.內容:其他有助弱勢兒少身心健全發展、潛能激發、自立生活、 少年職涯規畫以及家庭功能提升、親職教育等方案。 2.服務對象:本市弱勢兒童少年及其家庭。 前項主題為政策性補助者,申請者無需自籌配合款;為一般性補助者 ,申請者需自籌配合款至少佔總支出經費百分之二十。其所列各主題 之補助類型(政策性或一般性補助)、辦理細項、補助內容及標準、 收件期限、申請方式,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五、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依法登記之法人、機構、團體及各級學校,辦理兒童福利或少年福 利成效良好者,且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者。 (二)計畫內容涉社會工作專業處遇者,申請單位需置社會工作專業人員 ,人員資格為符合考選部最新公告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 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申請時需檢附成績單或學分證明,若確 曾修習實習惟成績單上無登錄,民國九十八年之前畢業者,應由學 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證明;民國九十八年至一零二年之前畢 業者,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及實習內容之實習證明;民國 一零二年之後畢業者,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應至少實 習二次且合計四百小時以上,且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 (三)申請主題一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需配置至少一名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並應符前款社會工作專業人 員資格。 2.需至少服務十五名本市弱勢兒少。 3.應可提供非違建合法房屋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六十六平方公尺 (約二十坪)之場地空間,約可容納十五位以上兒少活動。所提 供之場地需有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消防安全事項 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4.其他提供各類學習型社團、課輔服務之人員資格,由受補助單位 衡酌其學識、技術能力確能勝任所任職務者為限,並切結提供課 後照顧服務人員(含志願服務人員)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八十一條之消極資格。 5.提供本服務之法人、機構及團體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任何活動費 用(含保證金),俾符合「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 理辦法」之規定,一經查獲不予補助。 6.上述十五名兒少名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資料及課後照顧服務 人員切結書,應於獲得核定補助資格三個月內報局核備,逾期核 備者,不予補助。 (四)申請主題二者:提供之場地需有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 ,消防安全應符合消防法及相關法令,並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且場地之大小應足以提供服務兒少使用,辦理之活動無違反公序良 俗。
  •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補助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其他相關文件。 (四)機構應附立案證明、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法人登記證書及理監事名 冊。 (五)申請主題一、主題二方案另須檢附: 1.房屋租賃(借用)契約、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築物使用執照等可資 證明申請單位為合法使用該場所及坪數證明之文件(前述文件皆 為影本,惟申請單位需切結與正本相符)。 2.場地照片:原有據點場地無異動者,須附至少三張,拍攝需包含 場所入口處及逃生出口;新設據點或原有據點場地異動者,須附 至少十二張,拍攝需包含場所入口處及逃生出口、場地空間擺設 與隔間等。 (六)應備文件應送份數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一式六份、第四款一份。
  • 七、審核作業 本補助依臺北市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審查。
  • 八、核定、核銷及督導考核 (一)核定及執行: 1.補助案核定後,通知受補助單位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受補助單 位應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另補助案核定後,溯自申請當月起算 核給補助。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本局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3.申請補助時,申請單位應敘明預期成果(如:辦理場次、預期服 務人數、預期受益人次),核銷時亦應明列執行成果,以作為本 補助案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二)核定撥款程序: 1.本局公告期限內遞送之案件: (1)補助金額未達十萬元之方案: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一次撥付、一 次核銷。 (2)補助金額達十萬元以上:可先預撥二分之一補助款,期末結案 核銷時再依實際核銷金額續撥餘款或繳回剩餘款,倘機構未能 設立補助專戶,則不予預撥,改採核銷後撥款方式。 2.隨到隨審案(補助上限十萬元以下):不辦理預撥。 (三)預撥補助款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 (四)經費核銷: 1.核銷時間: (1)各受補助單位須於方案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 (2)主題一採二階段核銷,七月三十一日前辦理一至六月費用核銷 ,十二月十日前完成七至十二月費用核銷及成果結案,逾期結 報者,該相關方案下年度本局不予補助。 (3)本補助之核銷除主題六至遲不得超過當年度十月十日外,其餘 主題至遲不得超過當年度十二月十日,逾期者,該相關方案次 年度本局不予補助。 (4)核銷送件之時間以郵戳為憑。 2.核銷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並裝訂整齊: (1)執行概況表。 (2)經費支出總表:含補助、自籌款經費支出明細;並加蓋機構圖 記章。 (3)支出憑證:補助款支出收據之原始憑證,支出憑證簿得免附。 (4)執行成果報告書: A.各項紀錄:個案輔導紀錄或輔導成效評估報告、團體紀錄或 團體輔導成效評估、執行效益評估紀錄、座談會紀錄…等。 B.服務成果:如辦理活動場次、參與人數或人次(新移民、原 住民、單親及男女性別等統計資料,為必填資料)、參與者 反應、案主問題改善情形等。 C.效益評估:進行質化、量化分析,包括服務對象參與活動之 行為前後測比較評估、過程評估、滿意度調查分析、成本評 估、服務適切性評估、方案目標達成度分析、優缺點分析、 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D.成果照片。 E.其他相關資料:團體輔導費與諮商輔導等費用請領清冊。 3.核銷時如有剩餘經費或孳息,應予繳回。 4.倘實際執行之人數未達原活動預計人數百分之八十者,本局得按 實際人數比例調降補助款。 5.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 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者 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限申覆或申覆未獲同 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局。 6.接受補助方案若採預撥方式,核銷時應另附經費執行評核表一份 ,以利審核。 7.機構申請一般性方案如對外收費,核銷時須檢附活動收費明細表 及成員繳費收據影本,如收費金額超過總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則本局核准補助款得依比例調整或取消補助。 8.受補助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9.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經費用途或計畫內容變更: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應依申請補助 項目辦理核銷;若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於事前填具變更計 畫申請書並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少年暑期 活動辦理變更至遲不得逾九月一日,其餘活動不得逾十一月十日。 (六)督導與考核: 1.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案核定後,應將實際活動期程、辦理地點等行 程表送局,本局將隨時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倘發現成效不佳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 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2.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九、經費來源:本須知所需經費自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
  • 十、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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