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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4-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4)北市民宗字第10433801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宗教團體健全發展,特設本局宗教事務諮詢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召集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派副局長兼任,均 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宗教學相關專家、學者。 (二)宗教界富清望人士。 (三)法律專家學者。 (四)熱心公益之社會人士。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輔導宗教團體組織發展之諮詢事項。 (二)有關宗教團體之儀典或教義之諮詢事項。 (三)有關宗教疑難爭議案件之處理諮詢事項。 (四)研訂宗教相關法令及政策諮詢事項。 (五)其他相關宗教諮詢事項。
  • 四、本會將視議題需要召開會議;會議原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但有特殊情況或牽涉其他機關,得簽請由府級長官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 得作成決議;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出席委員與本會會議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臺北市政府相關局處人員、其他專家學者及宗教團體代表列席 。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宗教禮俗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相關事務,並 由宗教禮俗科辦理幕僚及行政庶務。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會議議決事項,得以本局名義送交臺北市政府有關單位參酌採行。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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