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有鑑於材料供料商須具穩定的控管產品品質能力,並為確保本局查核 金額以上捷運工程(含捷運聯合開發共構工程或其他與捷運設施有關 之工程)材料供料商所供應之產品具有穩定的品質,則材料進入工地 之品質抽樣測試方具有意義。另為達成本局對工程品質水準的要求, 如表一所列材料(註1),為本局捷運工程土建大宗/重要材料。此 類材料於獲准供料本局捷運工程之前,須接受本局主管工程處對該製 造商產品品質管理的能力,進行「品質評鑑」之工作(首次評鑑或再 評鑑),而且評鑑結果須合乎本局所要求之水準。通過主管工程處首 次評鑑或再評鑑之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於獲准供料後,仍須 接受本局工務管理處辦理之供料商定期評鑑、專案稽查或工程處辦理 之供料商專案稽查,以維持其品質管理能力。 註1捷運聯合開發共構工程或其他與捷運設施有關之工程,其供料商 品質評鑑限於鋼筋及預拌混凝土材料。
- 二、本方案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品質評鑑工作,依照評鑑發生之時 機,可作如下之分類:
評鑑類別
主辦單位
配合協助單位
首次評鑑或再評鑑
主管工程處
工務管理處
定期評鑑
工務管理處
各工程處
專案稽查
工務管理處或主管工程處
相關工程處或工務管理處
- 三、如上所述,本局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品質評鑑,依其發生之時 機,各種情況供料商品質評鑑,詳如下三大類流程圖: (一)工程處主辦之首次評鑑或再評鑑(圖一)。 (二)工務管理處主辦之定期評鑑(圖二)。 (三)工務管理處或工程處主辦之專案稽查(圖三)。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2)北市捷工字第1123017363號函修正全文3點及第3點條文之圖一;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