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2)北市捷工字第1123017363號函修正全文3點及第3點條文之圖一;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有鑑於材料供料商須具穩定的控管產品品質能力,並為確保本局查核 金額以上捷運工程(含捷運聯合開發共構工程或其他與捷運設施有關 之工程)材料供料商所供應之產品具有穩定的品質,則材料進入工地 之品質抽樣測試方具有意義。另為達成本局對工程品質水準的要求, 如表一所列材料(註1),為本局捷運工程土建大宗/重要材料。此 類材料於獲准供料本局捷運工程之前,須接受本局主管工程處對該製 造商產品品質管理的能力,進行「品質評鑑」之工作(首次評鑑或再 評鑑),而且評鑑結果須合乎本局所要求之水準。通過主管工程處首 次評鑑或再評鑑之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於獲准供料後,仍須 接受本局工務管理處辦理之供料商定期評鑑、專案稽查或工程處辦理 之供料商專案稽查,以維持其品質管理能力。 註1捷運聯合開發共構工程或其他與捷運設施有關之工程,其供料商 品質評鑑限於鋼筋及預拌混凝土材料。
  • 二、本方案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品質評鑑工作,依照評鑑發生之時 機,可作如下之分類:

    評鑑類別

    主辦單位

    配合協助單位

    首次評鑑或再評鑑

    主管工程處

    工務管理處

    定期評鑑

    工務管理處

    各工程處

    專案稽查

    工務管理處或主管工程處

    相關工程處或工務管理處

    有關工務管理處與工程處,執行本方案供料商品質評鑑工作之詳細分 工方式,分述如后: (一)工程處:確認主承攬廠商提報符合本局品質控管能力要求之供 料商,以及供料商提送之材料符合本局契約規定的標準。 1.工程處在舉辦開工前之會議,向主承攬廠商宣導,使用於本 局捷運工程之大宗/重要材料,其製造商在申請供料資格審 查時,符合下列第( 1)、第( 2)或第( 3)點原則者, 將在核准供料前辦理材料供料商品質評鑑作業(首次評鑑或 再評鑑)。改善複查至多 2次,若供料商無法通過評鑑時, 工程處得依權責及契約規定否決該供料商之送審資格,請主 承攬廠商於提報工程所用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時,先行篩 選,並請承攬廠商掌握包括再送審時間之時程。 (1).未曾列名於本局捷運工程品質評鑑合格供料商名錄者。 (2).本局捷運工程品質評鑑合格供料商其最近一次通過品質評 鑑之發文日期,與再次向工程司提出供料資格審查申請之 日期,時間差超過表二規定者。 (3).曾為本局捷運工程品質評鑑合格供料商,惟經本局定期評 鑑、專案稽查或工程處專案稽查結果不良,且未能依限期 完成改善,或因故未能接受本局定期評鑑而中止其資格者 。 2.針對上述大宗/重要材料,進行主承攬廠商提報供料商申請 供料資格審查之時,除依據契約要求及法令規定審查供料商 之合法證明文件外,尚須辦理首次評鑑或再評鑑之驗廠,工 程處應通知工務管理處會同協助驗廠。工程處於供料廠商之 驗廠時,進行供料商品質評鑑,以深入瞭解申請供料廠商對 其產品品質管理之能力,於供料廠商資格審查時併入綜合考 量。 3.通報工務管理處及副知其他工程處所核准供料之土建大宗/ 重要材料供料商,以便工務管理處納入合格土建大宗/重要 材料供料商名錄,統一追蹤控管與資訊交流。 4.工程處品管查證,發現供料商供應之產品有顯著品質異常或 不穩定現象時,得主動辦理專案稽查或通報工務管理處,由 工務管理處評估辦理專案稽查。 (二)工務管理處:將捷運工程材料品質管理,由工地現場往上游推 進至生產材料之工廠,以確認捷運工程材料供料商對其產品能 有適當妥善之管控。 1.提供共同標準,並適時檢討及修正捷運工程材料供料商品質 評鑑所用之查對表。 2.依據定期評鑑結果及主管工程處之首次評鑑或再評鑑通報, 建立捷運工程土建大宗/重要材料品質評鑑合格供料商名錄 ,並公佈予其他工程處參考。 3.因應工程處首次評鑑或再評鑑作業之需求,工務管理處應協 助工程處辦理供料廠商首次評鑑或再評鑑作業。 4.依據本方案之工務管理處定期評鑑頻率、品質評鑑合格供料 商名錄,以及供料商是否有效供料(註2),辦理本局捷運 工程有效供料商之定期品質評鑑工作。評估定期評鑑結果, 擬定採行處理方式,通知本局聯合開發處(鋼筋及混凝土) 及各工程處,並執行追蹤及控管後續處理事宜。 註2有效供料:係指評鑑合格供料商,在「一定時間,曾運 交一定數量」以上之材料於捷運工程上使用。一定時間 如表二評鑑紀錄有效期限所示。一定數量,將由工務管 理處視材料類別、工程施作等,於辦理該材料供料商定 期品質評鑑計畫時另予簽報。 5.因工程處品管作業通報或工務管理處查證結果,發現供料廠 商品質管理上有疑慮時;或依據工程使用材料情況(例如預 拌混凝土用水泥、化學摻料等),本局工務管理處將以專案 方式,簽報辦理專案稽查。評估專案稽查結果,擬定採行處 理方式後,通知本局聯合開發處(鋼筋及混凝土)及各工程 處進行後續控管。
  • 三、如上所述,本局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品質評鑑,依其發生之時 機,各種情況供料商品質評鑑,詳如下三大類流程圖: (一)工程處主辦之首次評鑑或再評鑑(圖一)。 (二)工務管理處主辦之定期評鑑(圖二)。 (三)工務管理處或工程處主辦之專案稽查(圖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