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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8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8)北市捷品字第08820460500號頒行全文3點
  • 壹、土建大宗/重要材料 有鑑於材料供應商須具穩定的控管產品品質,材料進入工地之品質抽樣測試方具有意義 ,為達成本局對工程品質水準的要求,確保本局捷運工程材料供應商所供應之產品具有 穩定的品質,如下述表一所列材料為本局捷運工程土建大宗/重要材料,此類材料製造 商或代理商(國外產品),於獲准供料本局捷運工程之前,須接受本局對該製造商或代 理商對於其產品品質管理能力確認之工作,並於核准供料後仍將持續接受本局品保中心 為確認其品質水準,所辦理之定期或專案品質管理能力評鑑。
    項次 材 料 類 別 定 期 評 鑑 頻 率
    1 鋼筋 二年
    2 鋼筋續接器 同1
    3 混凝土(預拌混凝土) 同1
    4 混凝土(潛盾隧道環片) 視情況每年檢討(依標別、數量、工 進時程等)
    5 止水、防水材料(止水帶、防水膜、 止水條等) 同4
    6 壁磚、地磚 同4
    7 石材類(花崗石、舖面紅磚、連鎖磚 等) 同4
    表一 土建大宗/重要材料
  • 貳、評鑑工作相關執行單位及分工 本方案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應商品質管理能力評鑑工作,主要執行單位為本局品保中 心,其他地區工程處/工務所或本局第四處為協同或配合單位,有關品保中心、地區工 程處/工務所及第四處執行本案工作之詳細分工方式,分述如下: 一、局,三級品管(品保中心):將品質管理由工地現場往前推至生產材料之工廠,以 確認其產品能有適當妥善之管控。 (一)檢討及修正廠商品質能力稽查表,提供統一標準之稽查表。 (二)依據工務所/工程處之通報,建立捷運工程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應商定期 評鑑名單。 (三)協助工務所/工程處辦理供料廠商申請供料資格審查,於辦理廠驗時進行相 關供料廠商產品品質管理能力評鑑,由工務所/工程處作供料商資格綜合審 查之用。 (四)依據預訂定期評鑑頻率,辦理本局捷運工程相關供料廠商產品品質管理能力 評鑑工作,評估評鑑結果,並將評鑑結果告知本局四處及各地區工程處。 (五)依據品管二級通報或三級查證結果,發現供料廠商品質管理有疑異時,辦理 專案評鑑及評估結果,並將評鑑結果通報本局四處及相關地區工程處。 二、地區工程處,二級品管(工務所):確認承商所用之材料符合本局合約規範之要求 。 (一)工務所/工程處舉辦開工前會議時,向承商宣導首次使用於本局捷運工程土 建之大宗/重要建材供應商(代理商),本局將辦理材料供應商品質管制能 力評鑑,並請承商掌握包括再送審時間之時程。 (二)上述大宗/重要材料,協力供料廠商申請供料之資格審查,除如營利事業登 記、報稅資料 ...廠商基本資料之審查外,並依據下列原則通知及協助品保 中心,於供料廠商廠驗時進行供料商品質管理能力評鑑,以深入了解申請供 料廠商對其產品品質管理能力,在申請供料廠商資格審查時作綜合考量。 1.欲供應材料之供應商(廠),未曾有供應本局捷運工程使用之紀錄者。 2.廠商曾供料於本局捷運工程使用,惟其所申請欲供應之材料,其最近一次 本局供料商品質能力評鑑紀錄,與再提出供料申請之時差超過五年或另有 規定者。 (三)通知品保中心所核准供料之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應廠商,以便納入土建大 宗/重要材料供應商品質管理能力定期評鑑名單。 (四)工務所/工程處二級品管查證發現供料商產品品質異常或不穩定現象時,通 報品保中心。
  • 參、評鑑作業流程圖 本局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品質管理能力評鑑過程,依其發生之時機可分為:1.供 料商申請供料,2.品保中心定期評鑑及3.供料商材料品質異常等三大類,各種情況供料 商品質管理能力評鑑作業,詳如后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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