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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2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2)北市捷品字第09232949100號修正發布全文3點
  • 壹、土建大宗/重要材料與評鑑區分 有鑑於材料供應商須具穩定的控管產品品質能力,材料進入工地之品質抽樣測試方具有 意義,為達成本局對對工程品質水準的要求,確保本局捷運工程材料供應商所供應之產 品具有穩定的品質,如表一所列材料為本局捷運工程土建大宗/重要材料,此類材料製 造商或代理商(代理國外產品),於獲准供料本局捷運工程之前,須接受本局主管工程 處,對該製造商或代理商,對於其產品品質管理能力,進行品質評核之工作(首次評鑑 ),而且評核結果須合乎本局所要求之品質管制標準。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通過 主管工程處首評鑑核准供料後,仍須接受本局品保中心為確保其品質水準,後續所辦理 之供料商定期,或專案品質管理能力之稽查。
  • 貳、評鑑工作相關執行單位及分工 本方案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品質管制能力評鑑工作,依照評鑑發生之時機,可作 如下之分類:
    評 鑑 類 別 主 辦 單 位 配合協助單位
    首次評鑑 主管工程處 品保中心
    定期評鑑 品保中心 各地區工程處
    專案稽查 品保中心 各地區工程處
    有關品保中心與地區工程處(工務所),執行本案供料商品質評鑑工作之詳細分工方式 ,分述如后: 一、捷運局(品保中心):將捷運工程材料品質管理,由工地現場往上游推進至生產材 料之工廠,確認捷運工程材料供料商,對其產品能有適當妥善之管控。 (一)提供統一標準,檢討,及修正捷運工程材料供料商品質管制能力評鑑所用之 查對表。 (二)依據主管工程處(工務所)之通報,建立捷運工程土建大宗/重要材料,首 次評鑑合格供應商名錄,並轉知其他地區工程處參考。 (三)以技術協助方式,協助工程處(工務所)辦理供料廠商資格審查廠驗品質首 次評鑑時,相關供料廠商產品品質評鑑作業。 (四)依據本方案品保中心定期評鑑頻率,及合格供應商名錄,辦理本局捷運工程 相關供料商品質管理力追蹤之定期評鑑工作。評估供料商定期評鑑結果,擬 定採行處理方式,將定期評鑑結果及相關處理方式,通知本局第四處及各土 建工程處,並執行追蹤,及控管後續處理事宜。 (五)因品管二級通報或三級查證結果,發現供料廠商品質管理上有疑異時;或依 據工程使用材料情況(例如預拌混凝土用水泥、摻劑等),以專案方式簽報 辦理專案稽查。評估專案稽查結果,擬定採行處理方式,將專案稽查結果及 建議處理方式,通知本局第四處及各土建工程處進行後續控管。 二、土建工程處(工務所):確認主承攬廠商,提報符合本局品質控管能力要求之供料 商,以及供料商提送之材料,符合本局契約規定之標準。 (一)工程處(工務所)舉辦開工前會議時,向主承攬廠商宣導,使用於本局捷運 工程土建之大宗/重要材料製造商或國外產品代理商,供料資格審查時之廠 驗,本局將辦理材料供料商品質管制能力評鑑作業,請主承攬廠商於提報工 程所用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時,先行篩選,並請承攬廠商掌握包括再送審 時間之時程。 (二)針對上述大宗/重要材料,進行主承攬廠商提報之供料商申請供料資格之審 查,除如依據契約要求營利事業登記、報稅資料等,合法廠商基本資料之審 查外,並依據下列原則,以工程審驗申請單或技術文件方式,通知品保中心 ,品保中心提供技術協助,工程處(工務所)於供料廠商之廠驗時,進行供 料商品質評鑑,以深入了解申請供料廠商對其產品品質管制能力,在申請供 料廠商資格審查時作綜合考量。 1.欲供應材料之供應商(廠),未曾供應,或未曾有效供料(註 1)本局捷 運工程使用之紀錄者。 2.材料供料商曾有效供料於本局捷運工程使用,而其後結束供料關係者。重 新申請欲供應之材料,其最近一次本局供料品質能力評鑑(不含缺失改善 結果之複評)紀錄之日期,與再次提出供料資格審查申請之日期,時間差 超過表二規定者。 註 1有效供料:係指供料商於品質評鑑合格後,曾運交一定數量以上之材料 於捷運工程上使用,「一定數量」將視材料類別、工程施作等,由品保 中心另行訂定。 (三)通知品保中心所核准供料之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以便品保中心納入 合格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應商名錄,統一追蹤控管與資訊交流。 (四)工程處(工務所)二級品管查證,發現供料商供應產品,高度品質異常或不 穩定現象時,通報品保中心,由品保中辦理專案稽查。
  • 參、評鑑作業流程圖 如上所述,本局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品質管制能力評鑑過程,依其發生之時機 ,各種情況供料商品質管制能力評核作業,詳如后之流程圖。: (一)程處(工務所)主辦之首次評鑑(圖一), (二)捷運工程局(品保中心)主辦之定期評鑑(圖二), (三)捷運工程局(品保中心)主辦之專案稽查(圖三)等三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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