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土建大宗/重要材料與評鑑區分 有鑑於材料供料商須具穩定的控管產品品質能力,並為確保本局查核金額以上捷運工程 材料供料商所供應之產品具有穩定的品質,則材料進入工地之品質抽樣測試方具有意義 。另為達成本局對工程品質水準的要求,如表一所列材料,為本局捷運工程土建大宗/ 重要材料。此類材料之「國內產品製造商」(註1)及「國外產品代理商」(以下簡稱 供料商),於獲准供料本局捷運工程之前,須接受本局主管工程處對該製造商或代理商 產品品質管理的能力,進行「品質評鑑」之工作(首次評鑑或再評鑑),而且評鑑結果 須合乎本局所要求之水準。通過主管工程處首次評鑑或再評鑑之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 料商,於獲准供料後,仍須接受本局品保處或工程處辦理之供料商定期評鑑或專案稽查 ,以維持其品質管理能力。 註1國內產品代理商(經銷商)若對材料進行改變性質或外觀尺寸之二次加工作業,亦 比照製造商須接受品質評鑑。
- 貳、評鑑工作相關執行單位及分工 本方案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品質評鑑工作,依照評鑑發生之時機,可作如下之分 類:有關品保處與地區工程處,執行本方案供料商品質評鑑工作之詳細分工方式,分述如后: 一、地區工程處:確認主承攬廠商提報符合本局品質控管能力要求之供料商,以及供料 商提送之材料符合本局契約規定的標準。 (一)工程處在舉辦開工前之會議,向主承攬廠商宣導,使用於本局捷運工程之大 宗/重要材料,其製造商或國外產品代理商,在申請供料資格審查時,符合 下列第 1、第 2或第 3點原則者,將在核准供料前辦理材料供料商品質評鑑 作業(首次評鑑或再評鑑)。改善複查至多 2次,若供料商無法通過評鑑時 ,工程處得依權責及契約規定否決該供料商之送審資格,請主承攬廠商於提 報工程所用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時,先行篩選,並請承攬廠商掌握包括再 送審時間之時程。 1.未曾列名於本局捷運工程品質評鑑合格供料商名錄者。 2.本局捷運工程品質評鑑合格供料商其最近一次通過品質評鑑之日期,與再 次向工程司提出供料資格審查申請之日期,時間差超過表二規定者。 3.曾為本局捷運工程品質評鑑合格供料商,惟經本局定期評鑑或專案稽查結 果不良,且未能依限期完成改善,或因故未能接受本局定期評鑑而中止其 資格者。 (二)針對上述大宗/重要材料,進行主承攬廠商提報供料商申請供料資格審查之 時,除依據契約要求及法令規定審查廠商之合法證明文件外,尚須辦理首次 評鑑或再評鑑之廠驗,工程處得知會品保處會同協助驗廠。工程處於供料廠 商之廠驗時,進行供料商品質評鑑,以深入瞭解申請供料廠商對其產品品質 管理之能力,於供料廠商資格審查時併入綜合考量。 (三)通報品保處及副知其他工程處所核准供料之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以 便品保處納入合格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名錄,統一追蹤控管與資訊交 流。 (四)工程處品管查證,發現供料商供應之產品有顯著品質異常或不穩定現象時, 得主動辦理專案稽查或通報品保處,由品保處評估辦理專案稽查。 二、品保處:將捷運工程材料品質管理,由工地現場往上游推進至生產材料之工廠或材 料進口代理商,以確認捷運工程材料供料商對其產品能有適當妥善之管控。 (一)提供共同標準,並適時檢討及修正捷運工程材料供料商品質評鑑所用之查對 表。 (二)依據定期評鑑結果及主管工程處之首次評鑑或再評鑑通報,建立捷運工程土 建大宗/重要材料品質評鑑合格供料商名錄,並公佈予其他工程處參考。 (三)因應工程處首次評鑑或再評鑑作業之需求,品保處得協助工程處辦理供料廠 商首次評鑑或再評鑑作業。 (四)依據本方案之品保處定期評鑑頻率、品質評鑑合格供料商名錄,以及供料商 是否有效供料(註2),辦理本局捷運工程有效供料商之定期品質評鑑工作 。評估定期評鑑結果,擬定採行處理方式,通知本局工務管理處及各地區工 程處,並執行追蹤及控管後續處理事宜。 註2有效供料:係指評鑑合格供料商,在「一定時間,曾運交一定數量」以 上之材料於捷運工程上使用。一定時間如表二定期評鑑紀錄有效期限所 示。一定數量,將由品保處視材料類別、工程施作等,於辦理該材料供 料商定期品質評鑑計劃時另予簽報。 (五)因地區工程處品管作業通報或品保處查證結果,發現供料廠商品質管理上有 疑慮時;或依據工程使用材料情況(例如預拌混凝土用水泥、摻劑等),本 局品保處將以專案方式,簽報辦理專案稽查。評估專案稽查結果,擬定採行 處理方式後,通知本局工務管理處及各地區工程處進行後續控管。
評 鑑 類 別 主 辦 單 位 配合協助單位 首次評鑑或再評鑑 主管工程處 品保處 定期評鑑 品保處 各地區工程處 專案稽查 品保處或主管工程處 相關工程處或品保處 - 參、評鑑作業流程圖 如上所述,本局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品質評鑑,依其發生之時機,各種情況供料 商品質評鑑,詳如后之流程圖: (一)地區工程處主辦之首次評鑑或再評鑑(圖一), (二)品保處主辦之定期評鑑(圖二), (三)品保處或工程處主辦之專案稽查(圖三)等,三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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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9)北市捷品字第09933407100號修正發布全文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