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土建大宗/重要材料與評鑑區分 有鑑於材料供料商須具穩定的控管產品品質能力,並為確保本局查核金額以上捷運工程 (含捷運聯合開發共構工程或其他與捷運設施有關之工程)材料供料商所供應之產品具 有穩定的品質,則材料進入工地之品質抽樣測試方具有意義。另為達成本局對工程品質 水準的要求,如表一所列材料(註1),為本局捷運工程土建大宗/重要材料。此類材 料於獲准供料本局捷運工程之前,須接受本局主管工程處對該製造商產品品質管理的能 力,進行「品質評鑑」之工作(首次評鑑或再評鑑),而且評鑑結果須合乎本局所要求 之水準。通過主管工程處首次評鑑或再評鑑之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於獲准供料 後,仍須接受本局品保處或工程處辦理之供料商定期評鑑或專案稽查,以維持其品質管 理能力。 註1捷運聯合開發共構工程或其他與捷運設施有關之工程,其供料商品質評鑑限於鋼筋 及預拌混凝土材料。
- 貳、評鑑工作相關執行單位及分工 本方案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品質評鑑工作,依照評鑑發生之時機,可作如下之分 類:
評鑑類別
主辦單位
配合協助單位
首次評鑑或再評鑑
主管工程處
品保處
定期評鑑
品保處
各地區工程處
專案稽查
品保處或主管工程處
相關工程處或品保處
- 參、評鑑作業流程圖 如上所述,本局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品質評鑑,依其發生之時機,各種情況供料 商品質評鑑,詳如后之流程圖: (一)地區工程處主辦之首次評鑑或再評鑑(圖一), (二)品保處主辦之定期評鑑(圖二), (三)品保處或工程處主辦之專案稽查(圖三)等,三大類。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6)北市捷品字第106314084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