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土建大宗/重要材料與評鑑區分 有鑑於材料供料商須具穩定的控管產品品質能力,並為確保本局查核金額以上捷運工程 (含捷運聯合開發共構工程或其他與捷運設施有關之工程)材料供料商所供應之產品具 有穩定的品質,則材料進入工地之品質抽樣測試方具有意義。另為達成本局對工程品質 水準的要求,如表一所列材料(註 1),為本局捷運工程土建大宗/重要材料。此類材 料於獲准供料本局捷運工程之前,須接受本局主管工程處對該製造商產品品質管理的能 力,進行「品質評鑑」之工作(首次評鑑或再評鑑),而且評鑑結果須合乎本局所要求 之水準。通過主管工程處首次評鑑或再評鑑之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於獲准供料 後,仍須接受本局工務管理處或工程處辦理之供料商定期評鑑或專案稽查,以維持其品 質管理能力。 註1捷運聯合開發共構工程或其他與捷運設施有關之工程,其供料商品質評鑑限於鋼筋 及預拌混凝土材料。
- 貳、評鑑工作相關執行單位及分工 本方案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品質評鑑工作,依照評鑑發生之時機,可作如下之分 類:
評鑑類別
主辦單位
配合協助單位
首次評鑑或再評鑑
主管工程處
工務管理處
定期評鑑
工務管理處
各工程處
專案稽查
工務管理處或主管工程處
相關工程處或工務管理處
- 參、評鑑作業流程圖 如上所述,本局土建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品質評鑑,依其發生之時機,各種情況供料 商品質評鑑,詳如后之流程圖: (一)工程處主辦之首次評鑑或再評鑑(圖一), (二)工務管理處主辦之定期評鑑(圖二), (三)工務管理處或工程處主辦之專案稽查(圖三)等,三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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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3-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7)北市捷工字第1076004248號函修正全文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