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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8669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 23 條。 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臺北扶老˙軟硬兼施」服務方案實施計 畫。
  • 貳、目的: 一、提升弱勢長者使用居家安全簡易修繕意願。 二、減少近貧一般戶長者/家庭經濟負擔。 三、藉由「臺北扶老˙軟硬兼施」服務方案推展,降低長者因潛在居家安 全因素致失能之家庭長期照顧、經濟支出等負擔。
  • 參、辦理期間: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 肆、補助對象: 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近貧 一般戶長者(即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 得稅稅率(含)百分之 5 以下者),經評估其住家環境有安全之虞 ,並以獨居老人為優先。
  • 伍、補助額度: 一、每案最高補助 8 萬元整,經現場會勘及專業評估必要修繕經費超過 8 萬元者,且年度經費仍有賸餘時,得不在此限。 二、該年度經費用罄得公告停止本補助計畫。
  • 陸、補助內容: 一、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項目共 14 項,項目及金額詳如附表 1。 二、臥室、浴室、廚房、室內樓梯及走道改善工程或必要修繕。 三、其他關於室內居住安全、衛生、無障礙環境設施及設備之必要修繕。
  • 柒、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方式:申請人逕向臺北市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或本局委託 之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伊甸基金會)申請,前開 單位受理後,經由社會局資格審核符合者,由伊甸基金會提供專人到 宅評估、規劃服務,並擬定評估建議書及建議施作項目預算一覽表, 經社會局審核後,由伊甸基金會連結資源或自行尋找廠商到宅改善。 並於完工日起 7 日內通知伊甸基金會進行驗收(詳附件 2:服務作 業流程圖)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含個資同意書)正本 1 份。 (二)住宅證明: 1.自宅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影本。 2.租屋: 屋主同意書改善證明書 1 份(附件 3)、契約或借住期 滿日距申請補助日滿 1 年以上之相關契約書影本或證明。 3.公有房舍 :主管機關同意書。 4.申請修繕之住屋為未保存登記者,以民國 83 年 12 月 31 日前 已存在者為限:可證明住屋 8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存在之文件 :如房屋所有稅捐證明、繳納水電費證明或航照圖等。)
  • 捌、核銷應備文件及撥款作業: 一、核銷方式:於社會局核定函發文日起 3 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親送或 郵寄至伊甸基金會,向社會局辦理請款作業完成。 二、應備文件: (一)社會局核定函正本(含評估建議書 1 份)。 (二)發票或收據正本。 1.施作日期:須為社會局核定補助函發文日期後之日期(若於發文 日前已施作部分本局得不予補助) 2.載明內容:註明申請人姓名、品名(與公文核定項目名稱相同) 、價格、蓋立免用統一發票章/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 3.若為臺、澎、金、馬以外地區開立,並應符合以下規定:(1) 擇要譯註本國文;(2)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 折合率及檢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3) 依社會局要求提出 相關憑證。 (三)領據正本(附件 4)、領據切結書(撥款帳戶非申請人帳戶者始須 填寫)。 (四)驗收報告(含施工後相片,若有執行施工中評估,請檢附專業人員 相關紀錄佐證)。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三、撥款作業:伊甸基金會送交本局審核合格後,撥款於伊甸基金會,由 該會匯入申請人/廠商帳戶。
  • 玖、注意事項: 一、每人自核定補助日起 10 年內以新台幣 8 萬元為上限,同居住處所 居住 1 名以上長者,以其中 1 人申請為限(有特殊情形經專案申 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本方案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曾接受社會局改善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其他重大災害重( 修)建或其他政府機關住宅相關之修繕補助,於核定補助之日起 1 0 年內就同一住屋之同一項目重複申請,若屬不同項目不在此限。 (二)10 年內已申請並已獲得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 善補助之同一項目重複申請或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費用 補助規定,若屬不同項目不在此限。 (三)居家改善項目按標準表之規定,請先經伊甸基金會評估建議後,依 其建議項目施作,若已逕行修繕再開立評估建議書者,不予補助。 (四)申請補助之設施設備仍屬堪用或申請修繕顯無必要。 (五)申請恢復住屋修繕前原狀。 (六)核准補助前已逕行修繕。 (七)申請修繕項目違反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三、原個案核准補助處分,得載明下列附款:「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社會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及檢送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隱匿等不實情 事。 (二)未於本局核定補助處分有效期限內辦理請款。 (三)無實際居住之事實。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社會局或伊甸基金會實地勘查。 四、近貧一般戶長者經伊甸基金會協助申請「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 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者,若經專業人員評估同時有居家無障礙環境 改善及生活輔助器具需求者,可同時完成相關評估建議書後送伊甸基 金會協助申請。 五、申請人經專業人員進行居家安全簡易修繕評估後,若該次評估後暫無 意願進行施工改善而結案,同一年度若再次申請本方案補助,經伊甸 確認無新增居家安全簡易修繕項目,則可延用同一份評估建議書(6 個月內有效);若有新增修繕項目需求或變更居住地,則請專業人員 再次進行實地評估,同一年度同一申請人以 3 次評估為上限。 六、服務提供及服務品質監測機制: 由受託單位針對核准補助對象,進行服務滿意度調查,瞭解伊甸基金 會、評估專業人員與居家安全簡易施作廠商等服務態度、服務時程是 否依方案流程規劃,並填寫服務滿意度調查表。 七、該年度若「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或「失能者生活輔助器 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經費用罄,經審核符合服務對象者, 可申請本方案補助至本計畫經費用罄。
  • 拾、經費來源:104 年度預算-社會福利及慈善公益計畫-捐助、補助與 獎勵-其他項下支應。
  • 拾壹、本計畫經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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