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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2)北市捷工字第1123017363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捷運工程各施工 標廠商使用材料之品質而訂定本品質管理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 以加強材料供料商重視本局工程契約要求,確保捷運工程材料之品質 ,並根據 CNS 12681(ISO 9001)預防措施之精神,對於供應品質不 穩定之材料供料商,工程司將依權責加強管控,以預先杜絕其不良產 品或服務之發生。
  • 二、本方案適用範圍為本局查核金額以上之捷運工程(含捷運聯合開發共 構工程或其他與捷運設施有關之工程),本方案品質管理對象為供應 前述工程之大宗/重要材料供料商(捷運聯合開發共構工程或其他與 捷運設施有關之工程限於鋼筋及預拌混凝土材料)。本方案有關供料 商之定義為「國內產品製造商」及「國外產品代理商」,其中,國產 品製造商如為同一公司之不同工廠,則其不合格扣點係分別計算。
  • 三、各施工標之材料供料商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除特殊原因外(如無法 覓得替代供料商或因緊急情形無法暫停供料),工程處應責成廠商辦 理材料供料商暫停供料。處於暫停供料之材料供料商須經工程處專案 稽查合格方得恢復供料;前述因特殊原因無法暫停供料之供料商,工 程處亦應於 3個月內責成廠商督管供料商改善完畢,並經工程處稽查 合格,否則仍應辦理暫停供料以確保品質。 (一)送交捷運工程之材料經工程處及本局工務管理處材料品管查證 試驗結果合計,依表 1「材料試驗不符合項目扣點表」規定, 同一供料商於連續 6個月期間內,累計扣點達 6點,經工務管 理處通知相關工程處辦理暫停供料者。有關前述材料試驗不符 合項目扣點起訖日期定義如下: 1.局二級查證案:以局查證結果正式通知工程處函之日期為開 始起算日期,並以連續計算 6個月為結束日期。 2.工程處二級查證案:以工程處查證結果正式通知施工廠商函 之日期為開始起算日期,並以連續計算 6個月為結束日期。 (二)經本局工務管理處依「土建大宗 /重要材料供料商品質管理能 力評鑑執行方案」辦理評鑑結果無法於改善期限內通過複查者 。 (三)本府或其他上級機關辦理施工品質查核結果之評分為未達80分 時,經工程處確認主要為材料供料商產生缺失所致者。 (四)材料供料商之供應時程無法掌握或統計分析顯示品質出現不穩 定之情況,經工程處行文要求改善無效者。 (五)材料供料商供應之材料出現缺失,導致工程品質或進度受嚴重 影響經工程處確認者。
  • 四、工程處應專案列管所轄各供料商之品質缺失紀錄,加以考核追蹤做為 辦理依據。
  • 五、經工務管理處通知處以暫停供料之供料商,相關主管之工程處可依本 局供料商品質管理能力評鑑執行方案辦理專案稽查(得通知工務管理 處協助),稽查合格後通知工務管理處及副知其他工程處解除列管。
  • 六、依據本局契約一般條款(GP) I.5「品質及執行方式」條款及土建工 程技術規範第 03010章 1.6.6節等規定,各工程處應對混凝土大宗重 要材料,要求承攬廠商至少提送 2家供料商,以備供料商若因故暫停 供料時,第 2家供料商可繼續供料;其餘大宗重要材料(例如:鋼筋 )則得視供應狀況要求廠商提送第 2家備用供料商。
  • 七、捷運工程材料供料商之品質管理方案流程圖繪製如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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