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目的: (1)為加強及有效管理本局各施工標其供料廠商之材料供應品質,而訂定本管控方案,以便 本局各施工標之工程材料能符合契約規定之要求,進而提高捷運工程之品質水準。 (2)按 CNS 12681(ISO 9001)預防措施之精神,對不良供應品質之供料商,依工程司權責 嚴予審查,避免不良廠商進入捷運工程以預先杜絕其不良產品或服務之再度發生。
- 2.依據: (1)本局施工標契約一般條款 GP4.3「提供資料」、 GP 47.1「工程及材料之拒絕」及其他 相關規定。 (2)品保處九十二年八月簽核函頒之本局「土建大宗 /重要材料供料商品質管理能力評鑑執 行方案」修訂一版。
- 3.範圍: (1)本局查核金額以上之捷運工程。 (2)供應本局工程之大宗 /重要材料供料廠商。
- 4.辦法:發生下列任一情形之供料商,除特殊原因外(如緊急情形無法暫停供料),工程處 應檢討後責成廠商辦理供料商暫停供料及專案稽查;另若於連續12個月內,經暫停供料達 兩次者之供料商,先提報本局工務會報檢討後並由本局通知其他相關工程處加強審核及列 管其擔任本局其他捷運工程之供料廠商資格一年(惟不影響其已進場之材料供應作業), 以確保捷運工程品質: (1)供料廠商所提供之材料,於連續12個月內,經工程處二級品管材料查驗,與本局品保處 三級材料查證試驗結果合計,依後附材料試驗不符合項目扣點表中規定單一材料別之同 一供料廠商累計扣點達 6點者。 (2)經品保處依「土建大宗 /重要材料供應商品質管理能力評鑑執行方案」辦理評鑑結果, 未達規定合格標準且表現低於整體平均者。 (3)本府督導考核機關辦理施工品質評鑑結果之評分為八十分以下時,經工程處確認為主要 施工材料供應廠商所產生缺失所致者。 (4)供料廠商之供應時程無法掌握或品質出現不穩定之情況,經工程處行文要求改善無效者 。 (5)供料廠商供應之材料出現缺失,導致工程品質或進度受嚴重影響,經工程處確認者。
- 5.解除:經本局通知工程處加強審查及列管之捷運工程供料廠商,如有符合以下所列事項者 ,得解除之: (1)被加強審查及列管捷運工程材料供料廠商資格期限已滿一年。 (2)一年期限內應由關係廠商主動提出矯正改善及預防措施及品質稽核執行紀錄,依契約程 序,向工程處申請複核合格,並經會同本局複驗通過,方得解除。
- 6.注意事項: 6.1 各工程處應專案列管所轄各供料廠商之品質缺失紀錄,加以考核列管做為辦理依據。 6.2 遭本局提報加強審查及列管之供料廠商如在本局其他捷運工程仍有參與者,則相關主 管之工程處應對該供料廠商之供料品質加強查驗頻率,以管控其品質。 6.3 各工程處應專案列管有前述缺失之供料廠商相關資料,以做為處內各工務所審核供料 廠商之參考依據,本局亦將之列為查驗項目。 6.4 依據 GP4.3,各工程處應對混凝土、鋼筋等大宗材料,要求承攬廠商提送至少一家備 用廠商,以備供料廠商若因故被暫停供料時可繼續供料使用,其餘材料得視供料狀況 要求廠商提備用廠。 6.5 辦理捷運工程供料廠商之品質管理方案流程圖繪製如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3-2004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工程供料廠商品質管理方案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6)北市捷品字第09631767000號頒行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