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目的: (1)為有效管理本局各施工標廠商使用材料之品質,而訂定本品質管理方案,以便加強本局 施工標之工程材料能符合契約規定之要求,確保捷運工程材料之品質。 (2)按 CNS 12681(ISO 9001)預防措施之精神,對於供應品質不良之供料商,依工程司權 責嚴於審查,避免不良廠商進入捷運工程,以預先杜絕其不良產品或服務之發生。
- 2.依據: (1)本局施工標契約一般條款 GP4.3「提供資料」、 GP 47.1「工程及材料之拒絕」及其他 相關規定。 (2)品保處92年 8月簽核頒行之本局「土建大宗 /重要材料供料商品質管理能力評鑑執行方 案」修訂一版。
- 3.範圍: (1)本局查核金額以上之捷運工程。 (2)供應本局工程之大宗 /重要材料供料廠商。
- 4.辦法:發生下列情形之供料商,除特殊原因外(如緊急情形無法暫停供料),工程處應檢 討責成廠商辦理供料商暫停供料,並經專案稽查合格後方得恢復供料;前述因特殊原因無 法暫停供料之供料商,工程處亦應於 3個月內責成供料商改善,並經工程處稽查合格,否 則仍應暫停供料,以確保品質。 另若於連續12個月內,達兩次暫停供料之供料商,則提報本局工務會報檢討,由本局通知 其他相關工程處加強審核,列管其擔任本局其他捷運工程之供料廠商資格 1年(惟不影響 其已進場之材料供應作業),以確保工程品質。 (1)供料廠商所提供之材料,於連續 6個月內,經工程處二級品管材料查驗,與本局品保處 三級材料查證試驗結果合計,依後附材料試驗不符合項目扣點表中規定,單一材料別同 一供料廠商累計扣點達 6點者。 (2)經本局品保處依「土建大宗 /重要材料供應商品質管理能力評鑑執行方案」辦理評鑑結 果,未達規定合格標準且表現低於整體平均者。 (3)本府督導考核機關辦理施工品質評鑑結果之評分為80分以下時,經工程處確認為主要施 工材料供應廠商產生缺失所致者。 (4)供料廠商之供應時程無法掌握或品質出現不穩定之情況,經工程處行文要求改善無效者 。 (5)供料廠商供應之材料出現缺失,導致工程品質或進度受嚴重影響,經工程處確認者。
- 5.解除:經本局通知工程處加強審查列管之捷運工程供料廠商,如有符合以下所列事項者得 解除之: (1)被加強審查列管之捷運工程材料供料廠商資格期限已滿 1年。 (2) 1年期限內,由關係廠商主動提出矯正改善措施及品質稽核執行紀錄,依契約程序,向 工程處申請複核合格,並經會同本局複驗通過。
- 6.注意事項: 6.1 工程處應專案列管所轄各供料廠商之品質缺失紀錄,加以考核列管做為辦理依據。 6.2 經工程處提報本局工務會報檢討加強審查及列管之供料廠商,如供料本局其他工程處 ,則相關主管之工程處應加強查驗此供料廠商之供應材料,以確保其品質。 6.3 工程處應專案列管有前述缺失之供料廠商相關資料,以做為處內各工務所審核供料廠 商之參考,本局亦將之列為查驗項目。 6.4 依據 GP4.3,各工程處應對混凝土、鋼筋等大宗材料,要求承攬廠商至少提送一家備 用廠商,以備供料廠商若因故暫停供料時,備用廠商可繼續供料;其餘材料,得視供 應狀況要求廠商提備用廠。 6.5 辦理捷運工程供料廠商之品質管理方案流程圖繪製如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3-2004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工程供料廠商品質管理方案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8)北市捷品字第09830931600號修正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