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目的: (1)為有效管理捷運工程各施工標廠商使用材料之品質而訂定本品質管理方案,以加強材料 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料商)重視本局工程契約要求,確保捷運工程材料之品質。 (2)按 CNS 12681(ISO 9001)預防措施之精神,對於供應品質不穩定之材料供應商,工程 司將依權責加強管控,以預先杜絕其不良產品或服務之發生。
- 2.依據:本局施工標契約一般條款 I.5「品質及執行方式」、 J.8「工程及材料之拒絕」。
- 3.範圍: (1)本局查核金額以上之捷運工程(含捷運聯合開發共構工程或其他與捷運設施有關之工程 )。 (2)供應上述工程之大宗/重要材料供應商(捷運聯合開發共構工程或其他與捷運設施有關 之工程限於鋼筋及預拌混凝土材料)。 (3)本方案有關供料商之定義為「國內產品製造商」及「國外產品代理商」,其中國產品製 造商如為同一公司之不同工廠,則其不合格扣點係分別計算。
- 4.辦法:各施工標之材料供應商如發生下列之情形一,除特殊原因外(如無法覓得替代供料 商或因緊急情形無法暫停供料),工程處應責成廠商辦理材料供應商暫停供料。處於暫停 供料之材料供應商須經工程處專案稽查合格方得恢復供料;前述因特殊原因無法暫停供料 之供料商,工程處亦應於 3個月內責成廠商督管供料商改善完畢,並經工程處稽查合格, 否則仍應辦理暫停供料以確保品質。 (1)送交捷運工程之材料於連續 6個月期間之內,經工程處材料品管查驗及本局品保處材料 品管查證試驗結果合計,依後附「材料試驗不符合項目扣點表」規定,同一供料商累計 扣點達 6點,經品保處通知相關工程處辦理暫停供料者。 (2)經本局品保處依「土建大宗 /重要材料供料商品質管理能力評鑑執行方案」辦理評鑑結 果,未達規定合格標準,表現低於整體平均,且無法通過複查者。 (3)本府或其他上級機關辦理施工品質查核結果之評分為80分以下時,經工程處確認主要為 材料供應商產生缺失所致者。 (4)材料供應商之供應時程無法掌握或品質出現不穩定之情況,經工程處行文要求改善無效 者。 (5)材料供應商供應之材料出現缺失,導致工程品質或進度受嚴重影響經工程處確認者。
- 5.注意事項: 5.1 工程處應專案列管所轄各供料商之品質缺失紀錄,加以考核追蹤做為辦理依據。 5.2 經品保處通知處以暫停供料之供料商,相關主管之工程處可依本局供料商品質管理能 力評鑑執行方案辦理專案稽查(得通知品保處協助),稽查合格後通知品保處及副知其 他工程處解除列管。 5.3 依據契約一般條款(GP) I.5「品質及執行方式」條款,各工程處應對混凝土、鋼筋 等大宗重要材料,要求承攬廠商至少提送一家備用供料商,以備供料商若因故暫停供料 時,備用供料商可繼續供料;其餘材料則得視供應狀況要求廠商提送備用廠。 5.4 捷運工程材料供應商之品質管理方案流程圖繪製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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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3-2004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工程供料廠商品質管理方案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1)北市捷品字第10130821800號修正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