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記」: 1.機關倘有特殊情形不適依本表規定辦理者,應先於招標前逐案敘明原因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 2.機關應於招標前成立委員會,並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中公開委員名單,招標期間倘 委員會委員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 1項各款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事 ,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並更正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1)委員總額或委員人數未達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 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 (2)委員總額未達本表委員會出席人數下限門檻者。 (3)委員人數未達本表外聘委員出席人數下限門檻者。 3.依據「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2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200393 300 號函附「採購評選程序精進措施」作業階段一、(七)、 5,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具 委託關係,洽辦機關薦派所屬公務員擔任評選委員屬內派委員;倘非受直屬上級機關委託 而係機關自辦之採購者,則邀請直屬上級機關或同一上級機關所屬其他機關之公務員擔任 評選委員屬外聘委員。 4.機關遴選委員之建議名單,應載明擬遴聘之評選委員「近 1年內受聘於本機關之次數」及 「近 6個月內於全國各機關之出席率」情形,為遴選之參考。
採購 金額 級距 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 本府作法 依 據 公告 金額 以上 未達 查核 金額 1.委員會總人數: 5人至17人。 2.外聘委員人數:達委員總人數 三分之一以上。 3.委員會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 以上。 4.外聘委員出席人數:應達委員 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且不得 少於 2人。 5.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 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 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 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 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6.出席費:依支給要點第 5點規 定,以每次會議新臺幣(下同 ) 2,500元為上限。 7.交通費:依支給要點第 6點規 定,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 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 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 費及住宿費。 8.審查費: 中文: 200元 /每千字或 810 元 /每件。 英文: 250元 /每千字或1,22 0 元 /每件。 圖片、海報、宣傳摺頁等:由 各機關學校自行衡酌辦理,不 訂定基準。 1.同左規定。 2.內派委員及下列外聘 委員合計人數應不超 過委員會總人數二分 之一: (1)採購機關(含洽辦 機關)之上級機關 之人員。 (2)採購機關(含洽辦 機關)之上級機關 所屬其他機關之人 員。 (3)採購機關(含洽辦 機關)退休或離職 未達 3年之人員。 3.委員會出席人數:達 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 於 5人。 4.外聘委員出席人數: 應達委員會出席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 少於 3人。 5.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 立,委員會成立後, 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 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 訊網站;委員名單有 變更或補充者,亦同 。機關衡酌個案特性 及實際需要,有不予 公開之必要者,應依 本表附記 1規定之程 序辦理。 6.出席費:同左規定。 7.交通費:同左規定。 8.審查費:同左規定, 上限金額為 6,000元 ,惟採購案情複雜困 難度高者,經簽報機 關首長同意者,不在 此限。 如採按字計酬者,得 依需要就委員審查之 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之 字數認定。 第 1點:依「採購評 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4條規定辦理。 第 2點至第 4點:依 107 年 2月21日市長 室會議決議辦理。 第 5點:依「採購評 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6條規定辦理。 第 6點至第 8點: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 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 要點」(下稱支給要 點)暨「中央政府各 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 準數額表」規定,及 本府 104年 3月20日 召開研商「本府專家 學者出席費調高可行 性會議」會議紀錄結 論辦理。 查核 金額 以上 未達 巨額 1.委員會總人數: 5人至17人。 2.外聘委員人數:達委員總人數 三分之一以上。 3.委員會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 以上。 4.外聘委員出席人數:應達委員 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且不得 少於 2人。 5.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 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 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 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 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6.出席費:依支給要點第 5點規 定,以每次會議新臺幣(下同 ) 2,500元為上限。 7.交通費:依支給要點第 6點規 定,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 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 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 費及住宿費。 8.審查費: 中文: 200元 /每千字或 810 元 /每件。 英文: 250元 /每千字或1,22 0 元 /每件。 圖片、海報、宣傳摺頁等:由 各機關學校自行衡酌辦理,不 訂定基準。 1.委員會總人數: 7人 至17人。 2.內派委員及下列外聘 委員合計人數應不超 過委員會總人數二分 之一: (1)採購機關(含洽辦 機關)之上級機關 之人員。 (2)採購機關(含洽辦 機關)之上級機關 所屬其他機關之人 員。 (3)採購機關(含洽辦 機關)退休或離職 未達 3年之人員。 3.委員會出席人數:達 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 於 7人。 4.外聘委員出席人數: 應達委員會出席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 少於 4人。 5.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 立,委員會成立後, 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 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 訊網站;委員名單有 變更或補充者,亦同 。機關衡酌個案特性 及實際需要,有不予 公開之必要者,應依 本表附記 1規定之程 序辦理。 6.出席費:同左規定。 7.交通費:同左規定。 8.審查費:同左規定, 上限金額為 6,000元 ,惟採購案情複雜困 難度高者,經簽報機 關首長同意者,不在 此限。 如採按字計酬者,得 依需要就委員審查之 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之 字數認定。 第1點及第2點:依「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 準則」第 4條規定、 104 年10月 1日市長 室會議決議及本府政 風處 105年 7月28日 簽陳市長裁示事項辦 理。 第 3點及第 4點:依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 議規則」第 9條規定 及 107年 2月21日市 長室會議決議辦理。 第 5點:依「採購評 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6條規定辦理。 第 6點至第 8點: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 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 要點」(下稱支給要 點)暨「中央政府各 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 準數額表」規定,及 本府 104年 3月20日 召開研商「本府專家 學者出席費調高可行 性會議」會議紀錄結 論及 104年10月 1日 市長室會議決議辦理 。 巨額 以上 未達 20億 1.委員會總人數: 5人至17人。 2.外聘委員人數:達委員總人數 三分之一以上。 3.委員會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 以上。 4.外聘委員出席人數:應達委員 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且不得 少於 2人。 5.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 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 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 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 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6.出席費:依支給要點第 5點規 定,以每次會議新臺幣(下同 ) 2,500元為上限。 7.交通費:依支給要點第 6點規 定,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 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 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 費及住宿費。 8.審查費: 中文: 200元 /每千字或 810 元 /每件。 英文: 250元 /每千字或1,22 0 元 /每件。 圖片、海報、宣傳摺頁等:由 各機關學校自行衡酌辦理,不 訂定基準。 1.委員會總人數: 9人 至17人。 2.內派委員及下列外聘 委員合計人數應不超 過委員會總人數二分 之一: (1)採購機關(含洽辦 機關)之上級機關 之人員。 (2)採購機關(含洽辦 機關)之上級機關 所屬其他機關之人 員。 (3)採購機關(含洽辦 機關)退休或離職 未達 3年之人員。 3.委員會出席人數:達 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 於 9人。 4.外聘委員出席人數: 應達委員會出席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 少於 5人。 5.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 立,委員會成立後, 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 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 訊網站;委員名單有 變更或補充者,亦同 。機關衡酌個案特性 及實際需要,有不予 公開之必要者,應依 本表附記 1規定之程 序辦理。 委員建議名單經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定後,由機關政風單 位負責按前揭核定之 名單,徵詢委員受聘 意願等遴聘聯繫事宜 。委員名單確定後, 由機關業務單位接續 辦理後續事宜,如因 故未能繼續擔任委員 ,致委員總額或外聘 委員人數未達規定, 另行遴選委員補足者 ,由機關業務單位續 辦。 6.出席費:同左規定。 7.交通費:同左規定。 8.審查費:同左規定, 上限金額為 6,000元 ,惟採購案情複雜困 難度高者,經簽報機 關首長同意者,不在 此限。 如採按字計酬者,得 依需要就委員審查之 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之 字數認定。 第1點至第8點同上。 (金額級距修正為巨 額以上未達20億,依 據 107年 2月21日市 長室會議決議辦理。 ) 20億 以上 1.委員會總人數: 5人至17人。 2.外聘委員人數:達委員總人數 三分之一以上。 3.委員會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 以上。 4.外聘委員出席人數:應達委員 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且不得 少於 2人。 5.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 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 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 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 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6.出席費:依支給要點第 5點規 定,以每次會議新臺幣(下同 ) 2,500元為上限。 7.交通費:依支給要點第 6點規 定,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 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 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 費及住宿費。 8.審查費: 中文: 200元 /每千字或 810 元 /每件。 英文: 250元 /每千字或1,22 0 元 /每件。 圖片、海報、宣傳摺頁等:由 各機關學校自行衡酌辦理,不 訂定基準。 1.委員會總人數:11人 至17人。 2.內派委員及下列外聘 委員合計人數應不超 過委員會總人數二分 之一: (1)採購機關(含洽辦 機關)之上級機關 之人員。 (2)採購機關(含洽辦 機關)之上級機關 所屬其他機關之人 員。 (3)採購機關(含洽辦 機關)退休或離職 未達 3年之人員。 3.委員會出席人數:達 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 於11人。 4.外聘委員出席人數: 應達委員會出席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 少於 6人。 5.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 立,委員會成立後, 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 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 訊網站;委員名單有 變更或補充者,亦同 。機關衡酌個案特性 及實際需要,有不予 公開之必要者,應依 本表附記 1規定之程 序辦理。 委員建議名單經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定後,由機關政風單 位負責按前揭核定之 名單,徵詢委員受聘 意願等遴聘聯繫事宜 。委員名單確定後, 由機關業務單位接續 辦理後續事宜,如因 故未能繼續擔任委員 ,致委員總額或外聘 委員人數未達規定, 另行遴選委員補足者 ,由機關業務單位續 辦。 6.出席費:同左規定。 7.交通費:同左規定。 8.審查費:同左規定, 上限金額為 6,000元 ,惟採購案情複雜困 難度高者,經簽報機 關首長同意者,不在 此限。 如採按字計酬者,得 依需要就委員審查之 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之 字數認定。 第1點至第8點同上。 (金額級距新增20億 以上,依據 107年 2 月21日市長室會議決 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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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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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工採字第1076003570號函修正全文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