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記」: 1.機關倘有特殊情形不適依本表規定辦理者,應於各階段辦理前,逐案敘明原因報請上級機 關核准。 2.機關應於招標前成立委員會,並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中公開委員名單,倘委員會委 員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有下列情 形之一,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並更正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1)委員總額或委員人數未達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 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 (2)委員總額未達本表委員會出席人數下限門檻者。 (3)委員人數未達本表專家學者出席人數下限門檻者。 3.專家學者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條規定辦理。另 應注意「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 2項規定,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所稱「 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現職人員。 4.機關遴選委員之建議名單,應載明擬遴聘之評選委員「近 1年內受聘於本機關之次數」及 「近 6個月內於全國各機關之出席率」情形,為遴選之參考。- 採購金額級距 - 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 - 本府作法 - 依據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1.委員會總人數:5人以上。 - 1.同左規定。 - 第1點: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規定辦理。 - 2.專家學者人數:達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 2.專家學者人數:扣除下列人員後,其餘專家學者人數合計應達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1)本府所屬公立學校之現職人員。
 (2)本府所屬公營事業之現職人員。
 (3)採購機關(含洽辦機關)退休或離職未達3年之人員。- 第2點至第4點:依108年6月17日市長室會議決議辦理。 - 3.委員會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 - 3.委員會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以上。 - 4.專家學者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且不得少於2人。 - 4.專家學者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 5.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5.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 
 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應依本表附記1規定之程序辦理。- 第5點: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辦理。 - 6.出席費:依支給要點第5點規定,以每次會議新臺幣(下同)2,500元為上限。 - 6.出席費:同左規定。 - 第6點至第8點: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下稱支給要點)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規定,及本府104年3月20日召開研商「本府專家學者出席費調高可行性會議」會議紀錄結論辦理。 - 7.交通費:依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 7.交通費:同左規定。 - 8.審查費: 
 中文:200元/每千字或810元/每件。
 外文:250元/每千字或1,220元/每件。
 圖片、海報、宣傳摺頁等: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不訂定基準。- 8.審查費:同左規定,上限金額為6,000元,惟採購案情複雜困難度高者,經簽報機關首長同意者,不在此限。如採按字計酬者,得依需要就委員審查之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之字數認定。 
 字數認定。-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1.委員會總人數:5人以上。 - 1.委員會總人數:7人以上。 - 第1點: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規定辦理。 - 2.專家學者人數:達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 2.專家學者人數:扣除下列人員後,其餘專家學者人數合計應達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1)本府所屬公立學校之現職人員。
 (2)本府所屬公營事業之現職人員。
 (3)採購機關(含洽辦機關)退休或離職未達3年之人員。- 第2點至第4點:依108年6月17日市長室會議決議辦理。 - 3.委員會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 - 3.委員會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以上。 - 4.專家學者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且不得少於2人。 - 4.專家學者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 5.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5.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 
 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應依本表附記1規定之程序辦理。- 第5點: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辦理。 - 6.出席費:依支給要點第5點規定,以每次會議新臺幣(下同)2,500元為上限。 - 6.出席費:同左規定。 - 第6點至第8點: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下稱支給要點)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規定,及本府104年3月20日召開研商「本府專家學者出席費調高可行性會議」會議紀錄結論及104年10月1日市長室會議決議辦理。 - 7.交通費:依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 7.交通費:同左規定。 - 8.審查費: 
 中文:200元/每千字或810元/每件。
 外文:250元/每千字或1,220元/每件。
 圖片、海報、宣傳摺頁等: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不訂定基準。- 8.審查費:同左規定,上限金額為6,000元,惟採購案情複雜困難度高者,經簽報機關首長同意者,不在此限。如採按字計酬者,得依需要就委員審查之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之字數認定。 - 巨額以上未達20億 - 1.委員會總人數:5人以上。 - 1.委員會總人數:9人以上。 - 第1點至第8點同上。 - 2.專家學者人數:達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 2.專家學者人數:扣除下列人員後,其餘專家學者人數合計應達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1)本府所屬公立學校之現職人員。
 (2)本府所屬公營事業之現職人員。
 (3)採購機關(含洽辦機關)退休或離職未達3年之人員。- 3.委員會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 - 3.委員會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以上。 - 4.專家學者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且不得少於2人。 - 4.專家學者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 5.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5.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 
 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應依本表附記1規定之程序辦理。
 委員建議名單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由機關政風單位負責按前揭核定之名單,徵詢委員受聘意願等遴聘聯繫事宜。委員名單確定後,由機關業務單位接續辦理後續事宜,如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規定,另行遴選委員補足者,由機關業務單位續辦。- 6.出席費:依支給要點第5點規定,以每次會議新臺幣(下同)2,500元為上限。 - 6.出席費:同左規定。 - 7.交通費:依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 7.交通費:同左規定。 - 8.審查費: 
 中文:200元/每千字或810元/每件。
 外文:250元/每千字或1,220元/每件。
 圖片、海報、宣傳摺頁等: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不訂定基準。- 8.審查費:同左規定,上限金額為6,000元,惟採購案情複雜困難度高者,經簽報機關首長同意者,不在此限。如採按字計酬者,得依需要就委員審查之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之字數認定。 - 20億以上 - 1.委員會總人數:5人以上。 - 1.委員會總人數:11人以上。 - 第1點至第8點同上。 - 2.專家學者人數:達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 2.專家學者人數:扣除下列人員後,其餘專家學者人數合計應達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1)本府所屬公立學校之現職人員。
 (2)本府所屬公營事業之現職人員。
 (3)採購機關(含洽辦機關)退休或離職未達3年之人員。- 3.委員會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 - 3.委員會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以上。 - 4.專家學者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且不得少於2人。 - 4.專家學者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 5.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5.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 
 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應依本表附記1規定之程序辦理。
 委員建議名單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由機關政風單位負責按前揭核定之名單,徵詢委員受聘意願等遴聘聯繫事宜。委員名單確定後,由機關業務單位接續辦理後續事宜,如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規定,另行遴選委員補足者,由機關業務單位續辦。- 6.出席費:依支給要點第5點規定,以每次會議新臺幣(下同)2,500元為上限。 - 6.出席費:同左規定。 - 7.交通費:依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 7.交通費:同左規定。 - 8.審查費: 
 中文:200元/每千字或810元/每件。
 外文:250元/每千字或1,220元/每件。
 圖片、海報、宣傳摺頁等: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不訂定基準。- 8.審查費:同左規定,上限金額為6,000元,惟採購案情複雜困難度高者,經簽報機關首長同意者,不在此限。如採按字計酬者,得依需要就委員審查之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之字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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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06-03-2025
        
    
            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工採字第1083013628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異質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