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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工採字第1123007486號函修正;並自函頒日生效
  • 採購金額級距

    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

    本府作法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1.委員會總人數:5人以上。
    2.專家學者人數:達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3.委員會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4.專家學者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且不得少於2人。
    5.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6.出席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下稱支給要點)第5點規定。
    7.交通費:依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
    8.審查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下稱支給基準數額表)規定。

    1.同左規定。
    2.專家學者人數:扣除下列人員後,其餘專家學者人數合計應達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1)本府所屬公立學校之現職人員。
    (2)本府所屬公營事業之現職人員。
    (3)採購機關(含洽辦機關)退休或離職未達3年之人員。
    3.委員會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4.專家學者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5.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
    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應依本表附記1規定之程序辦理。
    6.出席費:同左規定。
    7.交通費:同左規定。
    8.審查費:同左規定,另依本府109年10月8日府授工採字第1093017262號函示說明,每位委員上限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但採購案情複雜或困難度高者,經簽報機關首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如採按字計酬者,得依需要就委員審查之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之字數認定。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1.委員會總人數:5人以上。
    2.專家學者人數:達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3.委員會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4.專家學者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且不得少於2人。
    5.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6.出席費:依支給要點第5點規定。
    7.交通費:依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
    8.審查費:依支給基準數額表規定。

    1.委員會總人數:7人以上。
    2.專家學者人數:扣除下列人員後,其餘專家學者人數合計應達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1)本府所屬公立學校之現職人員。
    (2)本府所屬公營事業之現職人員。
    (3)採購機關(含洽辦機關)退休或離職未達3年之人員。
    3.委員會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4.專家學者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5.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
    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應依本表附記1規定之程序辦理。
    6.出席費:同左規定。
    7.交通費:同左規定。
    8.審查費:同左規定,另依本府109年10月8日府授工採字第1093017262號函示說明,每位委員上限金額為1萬元。但採購案情複雜或困難度高者,經簽報機關首長同意者,不在此限。如採按字計酬者,得依需要就委員審查之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之字數認定。

    巨額以上未達20億

    1.委員會總人數:5人以上。
    2.專家學者人數:達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3.委員會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4.專家學者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且不得少於2人。
    5.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6.出席費:依支給要點第5點規定。
    7.交通費:依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
    8.審查費:依支給基準數額表規定。

    1.委員會總人數:9人以上。
    2.專家學者人數:扣除下列人員後,其餘專家學者人數合計應達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1)本府所屬公立學校之現職人員。
    (2)本府所屬公營事業之現職人員。
    (3)採購機關(含洽辦機關)退休或離職未達3年之人員。
    3.委員會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4.專家學者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5.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
    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應依本表附記1規定之程序辦理。
    委員建議名單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由機關政風單位負責按前揭核定之名單,徵詢委員受聘意願等遴聘聯繫事宜,倘機關未設有關單位者,由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單位辦理。委員名單確定後,由機關業務單位接續辦理後續事宜,如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規定,另行遴選委員補足者,由機關業務單位續辦。
    6.出席費:同左規定。
    7.交通費:同左規定。
    8.審查費:同左規定,機關應請委員審查受評廠商投標文件並給予審查費,另依本府109年10月8日府授工採字第1093017262號函示說明,每位委員上限金額為1萬元。但採購案情複雜或困難度高者,經簽報機關首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如採按字計酬者,得依需要就委員審查之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之字數認定。

    20億以上

    1.委員會總人數:5人以上。
    2.專家學者人數:達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3.委員會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4.專家學者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且不得少於2人。
    5.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6.出席費:依支給要點第5點規定。
    7.交通費:依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
    8.審查費:依支給基準數額表規定。

    1.委員會總人數:11人以上。
    2.專家學者人數:扣除下列人員後,其餘專家學者人數合計應達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1)本府所屬公立學校之現職人員。
    (2)本府所屬公營事業之現職人員。
    (3)採購機關(含洽辦機關)退休或離職未達3年之人員。
    3.委員會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4.專家學者出席人數:應達委員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5.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
    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應依本表附記1規定之程序辦理。
    委員建議名單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由機關政風單位負責按前揭核定之名單,徵詢委員受聘意願等遴聘聯繫事宜,倘機關未設有關單位者,由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單位辦理。委員名單確定後,由機關業務單位接續辦理後續事宜,如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規定,另行遴選委員補足者,由機關業務單位續辦。
    6.出席費:同左規定。
    7.交通費:同左規定。
    8.審查費:同左規定,機關應請委員審查受評廠商投標文件並給予審查費,另依本府109年10月8日府授工採字第1093017262號函示說明,每位委員上限金額為1萬元。但採購案情複雜或困難度高者,經簽報機關首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如採按字計酬者,得依需要就委員審查之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之字數認定。

    附記: 1.機關倘有特殊情形不適依本表規定辦理者,應於各階段辦理前,逐案敘 明原因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2.機關應於招標前成立委員會,並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中公開委員 名單,倘委員會委員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情形或其他 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會總人數未達本表各採購金額級距之委 員會總人數下限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並更正於主管機關指定之 資訊網站。 3.專家學者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規定辦理。另應注意「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 2項規定,專家學者 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所稱「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不包括公 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現職人員。 4.機關遴選委員之建議名單,應載明擬遴聘之評選委員「近 1年內受聘於 本機關之次數」及「近 6個月內於全國各機關之出席率」情形,為遴選 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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