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老人福利法第 26 條及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貳、目的: 藉由舉辦多元教育課程以充實長者精神生活、活化身體機能、拓展人 際關係、增廣學識見聞,使長者樂在遐齡,落實多元化的老人福利政 策。
- 參、招生對象及收費方式: 一、招生對象:年滿 60 歲者。 二、收費方式:由各申請單位自行訂定,惟須針對 60 歲以上長者給予優 惠、低收及中低收入戶長者免費,並於申請計畫書中敘明收費及優惠 方式。
- 肆、研習時間:分春、秋兩季。春季班,104 年 2 月至 7 月止;秋季 班,104 年 8 月至 12 月 14 日止。
- 伍、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本市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 二、以上申請單位之上課地點須在臺北市轄內,場地空間限地上樓層,須 先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
- 陸、申請項目及標準: 一、多元研習課程及生活資訊訓練課程講師鐘點費:每小時 800 元,超 過 30 分鐘、未滿 1 小時者減半支給。 二、每班補助上限為 28,800 元。 三、每單位每季以申請 1 案為限,其中多元研習課程至多補助 10 萬元 。 四、本局將依最後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另行核定受補助單位依全民健康 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就本局補助所衍生其所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 補充保險費,由受補助單位檢據核銷。
- 柒、補助及執行原則: 一、生活資訊訓練課程應含電腦、網路、資訊常識、軟體操作、數位應用 等相關內容。 二、每班每堂授課須滿 2 小時,每週辦理一次,並持續開課達 12 週以 上,多元研習課程須招生達 20 位 60 歲以上長者、生活資訊訓練課 程需招生達 15 為 60 歲以上長者,始得請領補助款。 三、課程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之老師。 (二)相關科系畢業或相關機構推薦之專業人才。 (三)對專門技能具有優良之素養與研究,曾開班授課或為相關社團之會 員,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受補助單位應以免備文方式於開課 1 個月內繳交學員名冊(含學員 出生年月日)及招生簡章各 1 份,做為核銷依據。 五、本案講師鐘點費依實際上課時數及人數核實補助,實際上課人數未達 本計畫最低招生人數之 80% 者,依比例核銷講師鐘點費。 六、課程講師及授課時間地點變更須事前函報本局使得辦理。
- 捌、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為每年春、秋 2 季。 (一)春季班:於 103 年 12 月 19 日(五)前提出申請。 (二)秋季班:於 104 年 5 月 15 日(五)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單位應備妥申請文件及電子檔(光碟或電子郵件)於截止日前寄 出(郵戳為憑),逾期恕難受理,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如附件 1,須加蓋團體圖記/校印及負責人印信) (二)計畫書(如附件 2) (三)審查表(如附件 3,須加蓋團體圖記/校印及負責人印信) (四)講師專業背景證明 (五)場地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 (六)本市社區大學須另附本府教育局同意申請之公函影本,承辦單位為 人民團體者須附有效之負責人當選證書 (七)新申請單位須另附立案資料及章程。 三、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 5 日內補齊,逾期未補 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 玖、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一)本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由承辦單位負責審查,並加註意見後提 審查小組複審,但初審核定補助金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得 不經複審。 (二)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邀請申請單位說明。 二、複審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組成,由主管機關承辦科室、會計室、政 風室、秘書室、相關業務單位人員、本府各相關福利促進委員會代表 及學者專家組成,其中本府各相關福利促進委員會代表人數不得少於 成員總數三分之一;會議由主管機關指定科長以上人員一人召集並為 主席。 三、審核重點:本局依以下重點審核並核定補助額度: (一)申請單位所附資料是否符合資格。 (二)申請補助計畫是否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三)依本局之政策需求,審核計畫之需要性及迫切性。 (四)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經費編列是否務實嚴謹、出版進 度是否明確、合作發行單位陳述是否清楚等)。 (五)計畫效益性。 (六)申請單位以往接受本局補助案件之執行及核銷情形。 四、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於簽報核定後,通知申請之單位;凡不符規定者 ,亦敘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之單位。
- 拾、計畫執行及財務處理: 一、依據核定計畫撥款:補助案奉核後,通知申請補助之單位,依計畫執 行,事後檢據核銷撥款。 二、各單位接受補助款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經核准之申請 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事前函報本局重新核辦。 未依計畫執行者,本局得廢止全部或一部之核定。因不可抗力因素或 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三、核銷時間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申請核定後,由申請單位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於計畫執行完畢 1 5 日內檢據核銷,最遲應於 104 年 12 月 14 日(一)以前送件 。 (二)核銷時應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4 年度長青學苑補助經費核銷 注意事項」說明檢具相關資料,並依本局會計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 拾壹、督導與考核: 一、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者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不實之 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二、受補助者應依規定提送成果報告書及詳實之相關資料,以供本局記 錄及評估。 三、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不定時派員實地瞭解執行情形及績效。 四、遇有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款項未依指定用途使用、經 費有虛報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者,本局得廢止全部或一部之核 定,並得於一定時間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接受補助單位得於處分書 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書寫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局遞送,並將副 本抄送本府法務局。
- 拾貳、相關規定 一、受補助者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 要求本局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應全數繳回。 二、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 該等情事,本局得廢止其核定;如致本局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 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者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 三、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局恕不退件。
- 拾參、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須經費由臺北市 104 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社會福 利及慈善公益計畫項下支應;若本計畫經費已用鑿,本局得隨即停 止受理申請。
- 拾肆、本計畫奉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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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8670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