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8671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依據:老人福利法及臺北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貳、目的:為提升老人福利機構照顧功能暨多元化照顧品質,及加強本市 團體推廣老人福利業務,結合民間力量推展各項老人福利措施,充實 服務內容,提升服務品質。
  • 參、對象及條件: 一、本市核准立案、運作健全之私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以下簡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並最近 1 次經衛生福利部或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以下簡稱本局)評鑑列為乙等以上。如有同時接受政府機關獎( 補)助相關費用者或違規事項,經本局處以罰鍰且尚未繳清者,不得 申請。 二、依法登記之團體,其行政組織及財務運作健全且辦理社會福利成效良 好者。 三、機構團體申請辦理之活動,其服務或邀請參與對象應以本市長者及其 家庭成員為原則。
  • 肆、項目、標準及金額:詳如 104年度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及補助團體、財團法人老人福 利機 構提供多元及充實服務方案實施計畫獎(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 (一)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項目 1.專業人力獎勵 (1)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優、甲等聘用專職人力 A.內容: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聘用專職社工員(師)及護理人員且須 函報本局備查。 B.金額: a.護理人員:每家至多獎勵 1名,每名 1萬元。 b.社工人員:每家至多獎勵 1名 1萬 5,000元,具社工師證照者為 1 萬 7,000元。 (2)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乙等以上聘用兼職人力 A.內容: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聘僱之專業人員,且須經本局備查,如 社工員(師)、營養師、藥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等。 B.服務次數及頻率:

    專業人力

    服務5-20人

    服務21-30人

    服務31以上-60人

    社工員(師)

    每週至少8小時

    每週至少12小時

    每週至少16小時

    營養師、藥師

    每月至少8小時

    每月至少12小時

    每月至少16小時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每次至少服務5人,每次服務至少1小時,全年最高40次

    C.金額: a.具專業師級證書者,每名每月獎勵 3,000元。 b.符合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之專業人員,每名每月獎勵 2,500 元。 2.收容弱勢長者獎勵 A.內容: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增加收容本市65歲以上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及本局轉介安置之長者。 B.標準: a.申請時,長者須於 103年12月31日前已入住,且入住已滿 3個月以上 。 b.若於 104年入住之長者需入住已滿 3個月以上始符合獎勵資格。 c.入住已滿 3個月係指於自次月起算,當月未住滿15日不得列計。 d.獎勵名冊須與函報本局之住民名冊內容相符。 C.金額: 核定床數在20床以下機構,每收容 1名弱勢長者,以每人每月獎勵1,50 0 元計之;核定床位在21床到35床之間,收容弱勢長者超過核准床位數 1/8者,每超過 1名,以每人每月獎勵 1,500元計之;核准床位超過36 床,收容弱勢長者超過核准床位數 1/4者,每超過 1名,以每人每月獎 勵 1,500元計之,獎勵 1家總申請金額以不超過10萬元為限。(以上床 位數皆不分照顧類型,以機構設立之總核定床位計之) 3.團體督導計畫獎勵 A.內容:獎勵私立小型優、甲等老人福利機構外聘專業督導,針對老人機 構社工、護士及照顧服務員辦理團體督導計畫。 B.標準:外聘督導須有實務經驗滿 2年或學術經驗滿 3年之專業督導。 C.金額:外聘督導出席費每次 2,000元, 1家申請金額以不超過 2萬元為 限。 4.長者交通費獎勵 A.內容: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住民外出就醫及參與有關老人相關外出 活動之交通費。 B.金額:依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實際住民人數核予獎勵,20床以下每月至多 獎勵 3,000元;21床以上每月至多獎勵 5,000元。 C.每月請領金額時,需造冊註明交通起訖地點、日期、住民姓名、乘車事 由及費用。 5.社區友善回饋獎勵 A.內容: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辦理友善社區或參與地區活動等 之費用,促進老人機構與在地社區之連結,進而提升老人福利機構與社 區關係,俾使老人在地老化。 B.金額:每次活動至多獎勵 5,000元, 1家申請金額以不超過10萬元為限 。 (二)補助團體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補助為總經費之 70% ,單位需自籌 30%, 1家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為限。 1.各項敬老活動 A.內容:才藝競賽、歌唱及球類比賽。惟旅遊(健行 /登山)、聚餐、烤 肉、慶生及節慶(如端午節、中秋節、父(母)親節等)等性質活動不 予補助。 B.標準:活動參與人數每場平均需達40名以上。 2.宣導推廣 A.內容:老人健康講座及福利宣導等活動以銀髮產業、老人教育、老人保 護、感染管制、生命關懷、心理健康(自殺、憂鬱症等)、體適能運動 、居家環境安全、老人安全防護等為主題。 B.標準:活動參與人數每場平均需達40名以上。 3.老人福利專業人員教育訓練 A.內容:老人福利專業人員教育訓練及特殊個案研討。 B.標準: a.老人福利教育訓練活動參與人數每場平均需達30名以上。 b.特殊個案研討每場平均需達15名以上。 4.老人福利機構創新及多元方案 A.內容:辦理參觀、教育性訓練、運動會及特殊團體輔療(如懷舊團體、 音樂輔療、復健治療等活動)。 B.標準: a.參與對象至少 2間以上之機構長者。 b.辦理參觀、教育性旅遊、運動會等戶外活動,每場參與人數需達30名 以上。 c.辦理特殊治療團體活動,每場參與人數需達15名以上。 二、政策性獎勵及補助:本局得視申請內容核定項目及額度。 (一)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項目 1.消防設施獎勵 A.內容:獎勵私立小型乙等以上老人福利機構添購增加消防安全之相關設 施設備,以提升消防安全,預防災害發生。 B.標準:本府消防局或相關專家學者建議添購項目且有相關佐證資料,非 屬基本消防安全設施設備者。 C.金額:各項設施設備之 80%費用。 2.符合各項法定設施設備標準修繕獎勵: A.內容:獎勵私立小型乙等以上機構非硬體設施設備及施工所需費用,如 :無障礙室內裝修審查費(含查核費及查驗費)、無障礙空間規劃設計 監造費、稅什費等。 B.標準:為符合 101年12月 3日修正發布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及另 為符合97年 7月 1日修正發布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進行改善者 。 C.金額: a.核定20床以下,最高獎勵20萬元。 b.核定 21-35床,最高獎勵30萬元。 c.核定36床以上或擴充、遷移、變更使用執照者,最高獎勵40萬元。 3.防災教育訓練及演練獎勵: A.內容:獎勵私立本市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強化災害緊急應變能力與知能。 B.標準: a.教育訓練:參與對象須為 3家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邀請專家學者 教導人員防災方面培訓,每年最多得申請 4次。 b.跨區(異地)疏散演練:實際執行疏散演練,得獎勵交通費、防災器 材(如:背心、臂章、設備等)及專家出席費。 4.獎勵新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A.內容:依據 103年統計之本市各行政區老年人口數暨私立小型老人照顧 機構設置比例情形,獎勵松山區、信義區、大安區及南港區等 4行政區 。(新設立地址應於一年內未有經本局同意停業、歇業、變更負責人及 裁罰未立案等情事) B.標準:完成設立許可後,以領據及立案證書影本請款。機構設立後須設 立滿 2年, 2年內如有歇業、停辦,本局將追回獎勵設立之款項。 C.金額:新設立私立小型機構,養護型及長期照護型每床獎勵 5萬元、失 智照顧型每床獎勵 8萬 5,000元;每家最高獎勵 200萬元。 (二)補助團體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項目 1.本市與國際其他城市或上海市老人照護交流合作: 鼓勵本市民間團體、國際城市及上海市老人照護領域從業人員在實務與學 術交流、舉辦講座及合作開展課題研究,推動老人福利國際性發展。(機 票部分不予補助) 2.世代融合宣導、教育、服務方案: 如巡迴講座、觀摩、體驗、結合年輕世代陪伴關懷服務老人等。 3.失智老人議題宣導教育服務方案: 專業人員教育訓練課程。 4.重陽敬老活動: 限於 104年 9月至10月份辦理敬老或戶外活動等。 5.居家安全預防及無障礙宣導: 可透過影片、教學課程、輔具體驗或相關環境體驗方式辦理。
  • 伍、申請應備文件、申請期限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應備文件及申請期限(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件採先到先審,本局得依預算情形、計畫內容及申請單位以 往申請相關計畫辦理情形、核銷狀況等,於最高額度內核定金額。 惟經費用罄或申請文件經通知逾期未補正完成者,不予核定。 (二)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如經本局限期改善,則專業人力獎勵費及收 容弱勢長者獎勵費於限改期間不予獎勵。 (三)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在申請獎勵期間內,辦理歇業或變更負責人 ,則當年度申請之獎勵費一併撤銷。 (四)補助及獎勵案件審查方式分初審及複審方式進行,初審由承辦單位 先作資格及書面審查,並加註意見後提審查小組複審,但初審補助 金額在 10 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 (五)受本局補助之印刷品,獎勵設立之機構或活動須於明顯處註明<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彩券盈餘基金獎助>之相關字樣並檢附相關照 片辦理核銷。
  • 陸、查核與督導: 一、本局得視需要不定期派員前往查核,並將相關紀錄列為隔年申請參考 依據。 二、申請單位之會計作業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負責辦理;另本局得派 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獎勵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三、同一申請單位已申請本實施計畫或其他相關機關、團體補助者,不得 重複提出申請,經查獲違反前揭規定者,應全數繳回本局核發之經費 ,並停止接受該單位申請或獎勵、補助案 2 年。 四、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若有使用不當情事、提供 不實資料,將依相關規定處理。
  • 柒、核銷應備文件及核銷期限(內容請參閱附件)
  • 捌、核銷注意事項:(可參考 104 年度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及補助團 體、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多元及充實服務方案實施計畫核銷注 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依本局會計作業程序辦理請款核銷,如因單位延遲,致無 法完成相關手續者,不予核銷請款;受獎(補)助單位無執行方案內 容或放棄核銷,須先行告知本局並說明理由。 二、補助核定項目之金額不得互相挪用,以本局核定之金額為限,額度最 高為核定項目總額之 70% 、自籌須達 30% (以核銷收據為補助金 額之依據)。 三、受獎(補)助單位若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或涉及金額者,應於活動 10 天前先行文陳報本局並經核准後方可辦理;如未經本局核准,查 有與原核定計畫內容不符,本局得按相異情形核銷經費。 四、接受補助計畫經執行,活動預計參與人數未達補助項目之 80% ,本 局扣減核銷補助經費。 五、辦理活動舞台背景、宣導資料、海報,應呈現「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 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字樣,應使用本局 logo 及財政部公益彩 券統一識別標誌。使用財政部統一識別標誌時,應依計畫性質按公益 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使用規範所指定之運用手冊內容以適當方式標示, 有關上述相關規定及識別標誌電子檔,請逕自本局網站下載使用(社 會局網站首頁/公益彩券/補助團體計畫/公益彩券/補助團體計畫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識別標誌圖樣)。未依規定使用者,本局將 視實際情況扣除補助款(最高扣除補助金額之 10%) 。
  • 玖、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 104 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 項下支應,惟經費用罄則不予獎(補)助。
  • 拾、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