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老人福利法及臺北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貳、目的:為提升老人福利機構照顧功能暨多元化照顧品質,及加強本市 團體推廣老人福利業務,結合民間力量推展各項老人福利措施,充實 服務內容,提升服務品質。
- 參、對象及條件: 一、本市核准立案、運作健全之私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以下簡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並最近 1 次經衛生福利部或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以下簡稱本局)評鑑列為乙等以上。如有同時接受政府機關獎( 補)助相關費用者或違規事項,經本局處以罰鍰且尚未繳清者,不得 申請。 二、依法登記之團體,其行政組織及財務運作健全且辦理社會福利成效良 好者。 三、機構團體申請辦理之活動,其服務或邀請參與對象應以本市長者及其 家庭成員為原則。
- 肆、項目、標準及金額:詳如 104年度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及補助團體、財團法人老人福 利機 構提供多元及充實服務方案實施計畫獎(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 (一)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項目 1.專業人力獎勵 (1)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優、甲等聘用專職人力 A.內容: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聘用專職社工員(師)及護理人員且須 函報本局備查。 B.金額: a.護理人員:每家至多獎勵 1名,每名 1萬元。 b.社工人員:每家至多獎勵 1名 1萬 5,000元,具社工師證照者為 1 萬 7,000元。 (2)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乙等以上聘用兼職人力 A.內容: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聘僱之專業人員,且須經本局備查,如 社工員(師)、營養師、藥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等。 B.服務次數及頻率:
專業人力
服務5-20人
服務21-30人
服務31以上-60人
社工員(師)
每週至少8小時
每週至少12小時
每週至少16小時
營養師、藥師
每月至少8小時
每月至少12小時
每月至少16小時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每次至少服務5人,每次服務至少1小時,全年最高40次
- 伍、申請應備文件、申請期限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應備文件及申請期限(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件採先到先審,本局得依預算情形、計畫內容及申請單位以 往申請相關計畫辦理情形、核銷狀況等,於最高額度內核定金額。 惟經費用罄或申請文件經通知逾期未補正完成者,不予核定。 (二)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如經本局限期改善,則專業人力獎勵費及收 容弱勢長者獎勵費於限改期間不予獎勵。 (三)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在申請獎勵期間內,辦理歇業或變更負責人 ,則當年度申請之獎勵費一併撤銷。 (四)補助及獎勵案件審查方式分初審及複審方式進行,初審由承辦單位 先作資格及書面審查,並加註意見後提審查小組複審,但初審補助 金額在 10 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 (五)受本局補助之印刷品,獎勵設立之機構或活動須於明顯處註明<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彩券盈餘基金獎助>之相關字樣並檢附相關照 片辦理核銷。
- 陸、查核與督導: 一、本局得視需要不定期派員前往查核,並將相關紀錄列為隔年申請參考 依據。 二、申請單位之會計作業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負責辦理;另本局得派 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獎勵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三、同一申請單位已申請本實施計畫或其他相關機關、團體補助者,不得 重複提出申請,經查獲違反前揭規定者,應全數繳回本局核發之經費 ,並停止接受該單位申請或獎勵、補助案 2 年。 四、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若有使用不當情事、提供 不實資料,將依相關規定處理。
- 柒、核銷應備文件及核銷期限(內容請參閱附件)
- 捌、核銷注意事項:(可參考 104 年度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及補助團 體、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多元及充實服務方案實施計畫核銷注 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依本局會計作業程序辦理請款核銷,如因單位延遲,致無 法完成相關手續者,不予核銷請款;受獎(補)助單位無執行方案內 容或放棄核銷,須先行告知本局並說明理由。 二、補助核定項目之金額不得互相挪用,以本局核定之金額為限,額度最 高為核定項目總額之 70% 、自籌須達 30% (以核銷收據為補助金 額之依據)。 三、受獎(補)助單位若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或涉及金額者,應於活動 10 天前先行文陳報本局並經核准後方可辦理;如未經本局核准,查 有與原核定計畫內容不符,本局得按相異情形核銷經費。 四、接受補助計畫經執行,活動預計參與人數未達補助項目之 80% ,本 局扣減核銷補助經費。 五、辦理活動舞台背景、宣導資料、海報,應呈現「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 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字樣,應使用本局 logo 及財政部公益彩 券統一識別標誌。使用財政部統一識別標誌時,應依計畫性質按公益 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使用規範所指定之運用手冊內容以適當方式標示, 有關上述相關規定及識別標誌電子檔,請逕自本局網站下載使用(社 會局網站首頁/公益彩券/補助團體計畫/公益彩券/補助團體計畫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識別標誌圖樣)。未依規定使用者,本局將 視實際情況扣除補助款(最高扣除補助金額之 10%) 。
- 玖、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 104 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 項下支應,惟經費用罄則不予獎(補)助。
- 拾、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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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8671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