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臺北市市場處(104)北市市資字第1043124610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施行
  • 一、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聘用及約僱人員考核,特參考「公務人員考績法 」暨其施行細則、「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訂定本要點。
  • 二、為激發團隊精神,提高工作效率,由單位主管依本要點對其所屬聘用及約僱人員,本綜 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確實客觀考核,並提本處考績委員會審核後,陳處長核定之 。
  • 三、考核種類如下: (一)年中考核:每半年各級主管人員應就編列年度預算有案且契約期間達一年之所屬 聘用及約僱人員平時之工作表現及品德操守嚴加考核,並於每年 7月底前辦理。 (二)年度考核:於與本處簽訂之契約期限屆滿前辦理。
  • 四、年中考核工作表現,按其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四項分別評分。其中工作分數占考核 總分百分之五十、操行分數占考核總分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能分數各占考核總分百分 之十五(附件一)。
  • 五、年度考核,按其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四項分別評分。其中工作分數占考核總分百分 之五十、操行分數占考核總分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能分數各占考核總分百分之十五( 附件二)。
  • 六、年中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優等:九十分以上。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九分以下。
  • 七、年中考核之獎懲如下: 年中考核經評定為優等者,於處務會議上公開表揚;經評定為丙等者,書面警告,並於 三個月後複核,複核成績未達乙等者,依與本處簽訂之聘僱用人員契約約定解聘(僱) 。
  • 八、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優等:九十分以上。 甲等: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九分以下。
  • 九、年度考核經處長核定後,各等次之處理方式如下: 優等:得為續聘(僱),及優先調整較高報酬職務之參考,並於處務會議上公開表揚。 甲等:得為續聘(僱)及調整較高報酬職務之參考。 乙等:得為先予續聘(僱)之參考。 丙等:不予續聘(僱)。 前項得調整較高報酬職務者,經本處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具備該職務所需資格條件,並 奉 處長批准陳報權責單位核定後實施。
  • 十、年度考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等次: (一)遲到早退,年度內累積達五次者。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三)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七日者,但因有特殊原因且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證者,不在此 限。 (四)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者。 (五)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不佳,有具體事實者。
  • 十一、年度考核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者。 (二)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三)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四)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具體事實者。 (五)無故曠職連續達三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五日者。
  • 十二、年度內如有執行業務不力、違反禁令或嚴重損害政府聲譽有確實證據、或連續曠職達 四日或年度內累積達十日者;得隨時專案簽報 處長核定後解聘(僱)之。
  • 十三、本要點奉 處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