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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奉臺北市市場處首長核定下達修正全文8點
  • 一、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對聘用及約僱人員之工作考核及獎懲,以提高聘 、僱人員榮譽感並激勵工作意願,以提高工作績效,並作為次年度是否續聘僱之主要依 據,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激發團隊精神,提高工作效率,由單位主管依本要點對其所屬聘用及約僱人員,本綜 覈名實,獎優汰劣之旨,作確實客觀之考核及適當之獎懲。
  • 三、分為平時考核、年終考核,比照編制內人員平時考核方式辦理: (一)平時考核於每年四、八月底辦理: 各單位主管除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出勤及獎懲情形,依屬員人數分級 考核,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表上,送人事室彙整,並至少每半年密陳機關首長核 閱一次。 (二)年終考核於每年年底辦理: 凡服務至年度終了滿一年者,辦理年終考核。未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 者,辦理另予考核。未滿六個月者,辦理平時考核。 年終考核應提考績委員會審議評定,簽陳處長核定。 (三)代理期滿續聘僱考核: 本處自行公開甄選職務代理性質約聘僱人員,除辦理前項平時考核外,並於離職 時辦理服務成績考核,經考核成績優良,列入本處職代資料庫,選用期間為第 1 次甄選進用後之離職日起算 1年內。
  • 四、聘僱人員之年終考核,應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核 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核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分數各占考核分數百分之 十。 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九分以下。
  • 五、年終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續聘(僱),並晉薪一級,已晉至該聘僱用人計畫之最高薪級者,不再晉 級。 (二)乙等:得為先予續聘(僱)之參考,仍支原薪級。連續兩年考列乙等,不予續聘 (僱)。 (三)丙等:不予續聘(僱)。 (四)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依本處約聘、僱職缺優先續聘僱,列乙等者得為先予 續聘(僱)之參考,留原薪級,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 (五)另予考核及以不同薪級併資辦理之年終考核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薪 級晉薪資格。 (六)年終辦理之考核結果,應自次年 1月 1日起執行。
  • 六、年終考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等次: (一)遲到早退,年度內累積達五次者。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三)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七日者,但因有特殊原因且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證者,不在此 限。 (四)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者。 (五)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不佳,有具體事實者。
  • 七、年終考核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者。 (二)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三)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四)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具體事實者。 (五)無故曠職連續達三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五日者。
  • 八、年度內如有執行業務不力、違反禁令或嚴重損害政府聲譽有確實證據、或連續曠職達四 日或年度內累積達十日者;得隨時解聘(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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