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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奉臺北市市場處首長核定核定下達修正第5點條文
  • 一、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對聘用及約僱人員之工作考核 及獎懲,以提高聘僱人員榮譽感並激勵工作意願,作為次年度是否續 聘僱之主要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激發團隊精神,提高工作效率,由單位主管依本要點對其所屬聘用 及約僱人員,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旨,作確實客觀之考核及適當 之獎懲。
  • 三、分為平時考核、試用考核、年終考核,比照編制內人員平時考核方式 辦理: (一)平時考核於每年四、八月底辦理:各單位主管除就其工作、操 行、學識、才能、出勤及獎懲情形,依屬員人數分級考核,記 錄於平時考核紀錄表上,送人事室彙整,並至少每半年密陳機 關首長核閱一次。平時考核表如附表一。 (二)試用考核:進用期間達一年(含)以上之新進聘僱人員,應先 予試用一至三個月,由單位主管就試用期間之工作、操行、學 識、才能辦理考核,詳予記錄;試用期滿,成績八十分以上者 為及格,作為續聘僱參考依據;試用成績未滿八十分者為不及 格,於陳送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將試用期間之成績送本處考 績委員會審議後,並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聘僱。試用考核 表如附表二。 (三)年終考核:年度終了服務滿一年者,辦理年終考核;未滿一年 ,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核;未滿六個月者, 辦理平時考核。年終考核應由單位主管參酌受考人之平時考核 初評後,提本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陳送機關首長核定。年終 考核表如附表三。 (四)服務期滿續聘僱考核:本處自行公開甄選職務代理性質約聘僱 人員,除辦理平時考核外,並於離職時辦理服務期滿成績考核 ,經考核成績優良,列入本處職代資料庫,選用期間為第一次 甄選進用後之離職日起算一年內。服務期滿考核表如附表四。
  • 四、聘僱人員之年終考核,應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 ,其中工作占考核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核分數百分之十五, 學識及才能分數各占考核分數百分之十。 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含)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含)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九分(含)以下。
  • 五、年終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續聘僱,並晉薪一級,已晉至該聘僱用人計畫之最高薪 級者,不再晉級。 (二)乙等:次年度得先予續聘僱三個月,仍支原薪級,期滿前辦理 考核,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者為及格,再續聘僱至服務期滿; 考核成績未滿八十分者為不及格,不予續聘僱。續聘僱考核表 如附表二。 (三)丙等:不予續聘僱。 (四)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依本處聘僱職缺優先續聘僱;列乙 等者依前項第二款辦理;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 (五)另予考核及以不同薪級併資辦理之年終考核之年資,均不得予 以併計取得高一薪級晉薪資格。 (六)年終辦理之考核結果,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單位主管初評列丙等者,應於考核表具體優劣事蹟欄內詳述具體事蹟 及理由。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核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對於擬考列丙等不予續聘僱人員,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依年度(含各類控留編制內職缺)聘用(約僱)計畫進用約聘僱人員 ,當年度考列甲等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受考核人數之百分 之七十五。
  • 六、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遲到早退,年度內累積達五次。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七日,惟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 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但因有特 殊原因且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證者,不在此限。 (四)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 (五)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不佳,有具體事實。 (六)公文處理不當懲處,年度經書面告誡二次或申誡一次(含)以 上。
  • 七、年終考核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二)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三)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 具體事實。 (四)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具體事實。 (五)無故曠職連續達三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五日。 (六)工作表現不佳,經書面告誡二次或專案輔導仍不予改進。
  • 八、聘僱人員在聘僱期間,應接受本處工作上之指派調遣,年度內如有執 行業務不力、違反禁令或嚴重損害政府聲譽有確實證據、連續曠職達 四日或年度內累積達十日者;得隨時提請本處考績委員會審議,陳送 機關首長核定後解聘僱之。
  • 九、本考核要點未盡事項,得參照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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