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2-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臺北市市場處(105)北市市人字第10532620800號函自106年1月1日停止適用
  • 一、目的: 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考核工程單位施政績效及個人工作績效,強化本處績 效管理制度,提高為民服務及施政品質,增進施政效能,作為發放工程獎金及管理之依 據,特訂定本計畫。
  • 二、依據: 行政院函頒「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
  • 三、適用對象: 本處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職系之 工程技術現職人員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人員(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 友及臨時人員),其他單位人員得依首長衡酌納入;另單位績效獎金部分,臨時人員需 12月 1日仍在職,且連續服務滿 6個月以上。
  • 四、經費來源及額度: (一)本處工程獎金之經費來源及額度依「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第 3 點規定辦理如次: 1.94年 1月 1日起新進或調任者,其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職系歸列為土木工程 、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 台幣45,000元額度內,就「自辦」與「非自辦」工程業務所訂標準提撥。 2.94年 1月 1日以前原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效率獎金發給要點 」規定提撥獎金額度者,依原規定提撥。 (二)本處工程績效獎金經費來源及額度:由工程獎金內提撥 22%作為績效獎金經費來 源。
  • 五、獎金發給種類及數額: (一)援用原「臺北市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效率獎金發給要點」規定辦理。就本 年度預估之獎金預算總額,其中 78%每月依照職等職務級點發給,年度中職務異 動(含新進、調任、退休、資遣及死亡)者,按所任職月數比例發給;又異動當 月工作未滿16日者,則不計算發給。 (二)每年計算勻用之獎金數額,其中 22%額度,以績效評核結果發給下列 2種績效獎 金: 1.單位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中 80%數額,依本處績效評核結果發給單位績效 獎金。工程單位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依常態分配原則分 3 級以上等第發給,不得平均分配。 2.個人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中 20%數額,機關首長得依據所屬員工之特殊績 效,即時發給個人績效獎金。 (三)當年度未核發之個人績效獎金餘額可流為單位績效獎金。 (四)每人每年度發給工程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 130,000元。
  • 六、績效評核方式: (一)單位年度績效評核: 1.本處工程單位績效獎金,應就年度內欲達成之市政施政目標及本處政策白皮書 設定 3至 5項績效目標及績效評估指標,以利考評。(附表 1) 2.受評單位:本處實際從事工程業務單位。 (二)個人績效評核:本處應依據工程單位績效目標分列所屬員工之個人工作項目,並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之規定覈實辦理 平時考核,據以發給個人績效獎金,或於員工具有下列特殊績效之一者,即時發 給個人績效獎金: 1.依據施政計畫訂定客觀及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且超越目標達成率 10%以上。 2.執行重要政令,績效卓著。 3.對於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效。 4.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有具體成果。 5.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順利解決。 6.善用民間資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運用志工或推動機關業務委外作業等 ,有具體績效。 7.辦理招商投資業務,有具體成果。 8.運用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具體開源或節流,績效顯著。 9.辦理其他事項績效卓著。
  • 七、單位績效評核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考評項目:年度終了時,受評單位應先就其所設定目標之執行績效辦理評核,其 評核項目及配分如次:
    評核項目 配分
    設定目標之挑戰性、創新性及貢獻度 30分
    目標達成度 50分
    綜合考評 20分
    (二)評分標準說明:(評分標準表如附表 2) 1.設定目標之挑戰性、創新性及貢獻度部分: A.目標執行需突破困境,有具體佐證者。 B.目標具有創新性(如制度、方法、技術...等)。 C.目標對市政建設及民眾具有明顯貢獻。 2.目標達成度部分,目標量較以往提高或質有所改進,有明確數據或具體佐證者 ,應將目標之達成與實際執行情形比較,取得相對數據,並以百分比顯示與預 定目標之差距;如有不能予以量化者,應詳列具體工作辦理情形,如時間、完 成程度、重要成效...等,並與預定目標相比較,取得相對數據,並依據每 年11月底時實際工作進度與預計工作進度之差距,以及年度中各季之辦理進度 進行評分。 3.綜合考評部分,由處長針對各單位年度工作績效綜合考評之。
  • 八、績效評核程序與時間: (一)單位績效: 1.期中檢討:受評單位應於每年 7月10日前填具績效目標期中執行進度檢討表( 附表 4),並由人事室彙陳處長核閱。 2.受評單位應於年終依據工作評核項目及指標逐項辦理自評,填具工作要項執行 評分表(附表 3),並提出具體佐證於每年12月 5日前送人事室彙整。 3.人事室於彙整後提送本處績效評估委員會,於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複評,複評 結果於簽奉處長核定後轉知各科室。 4.本處績效評估委員會於複評時,得就受評單位實際績效酌予增減總分。 (二)個人績效:年度內個人績效有本計畫六、(二)各款情形之一者,由處長衡酌其 貢獻程度即時發給;或由單位主管提報考績委員會通過後簽報處長核可發給之。
  • 九、單位績效評核成績評定方式: (一)受評單位之總成績依其目標設定項目之分數加總平均計之。 (二)目標設定項目應依附表 2之評分標準及補充說明逐項填列評核資料及評分。 (三)目標設定項目如由 2個以上之單位共同執行者,應分別填列評核資料及評分,並 依其分數加總平均計之。 (四)目標設定項目如包含 2個以上目標評核項目分別執行者,應分項填列評核資料, 並依目標管理分項之權重分數加總平均計之。
  • 十、單位績效評核等第與獎懲:單位績效評核結果除作為績效獎金發給依據外,並得作為評 定單位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之參考。 (一)特優:總成績達90分以上。工程單位績效考評列為特優,其獎金之總額以當年度 12月 1日單位工程人員在職人數每人最高新台幣 9,000元發給。 (二)優良:總成績達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工程單位績效考評列為優良,其獎金之總 額以當年度12月 1日單位工程人員在職人數每人最高新台幣 8,000元發給。 (三)良好:總成績達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工程單位績效考評列為良好,其獎金之總 額以當年度12月 1日單位工程人員在職人數每人最高新台幣 7,000元發給。 (四)普通:總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獎勵。 (五)成績經評定未滿70分之單位,得簽請議處。 前述工程績效獎金發給數額可視工程管理費可實提工程獎金數額,於可供發放單位績效 獎金之總額度內按比例調整。 受獎單位應將績效獎金分配情形送由人事室彙整,單位主管所得分配不得超過單位每個 人平均獎金之 2倍。 本處從事工程業務單位獲分配單位績效獎金,其所屬人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發給或參 與分配績效獎金: 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 3次或 1次記 1大過或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或依公務人員懲戒法受記 過以上懲戒處分之人員。另臨時人員及約聘僱人員由本處衡酌違反規定事實比照辦理。
  • 十一、依職等職務級點發給之工程獎金,由本處工程單位暨會計單位檢討預算執行進度提供 人事單位,再由人事單位將差勤獎懲紀錄統計彙整後,併送出納單位依前開規定造冊 發給。
  • 十二、本計畫未盡事宜,悉依「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規定辦理。
  • 十三、本計畫陳 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