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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2-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臺北市市場處(109)北市市秘字第1093021708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市場處駐衛警察僱用考核(成)獎懲及升職執行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市場處駐衛警察勤務管理要點)
  • 一、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駐衛警察隊(以下簡稱駐警隊)之勤務管理,特 訂定本要點。
  • 二、駐警隊置駐衛警二十人,隸屬本處秘書室,由秘書室主任負責指揮督導。
  • 三、駐警隊置隊長一名,綜理隊務與勤務管理工作,規劃及調派隊員執行各項例行與臨時勤 務;置小隊長二名,協助隊長執行各項隊務管理與勤務工作;置組長數名,協助隊長及 小隊長執行各項隊務管理與勤務工作。
  • 四、現任駐警隊小隊長或任職滿二年以上之現任組長,前年度考成為甲等且一年內功過相抵 未受懲處者,得被選任為駐警隊隊長。 任職滿一年以上之現任組長、曾任駐警隊隊長或小隊長,前年度考成為乙等以上且一年 內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之懲處者,得被選任為駐警隊小隊長。
  • 五、駐衛警之勤務內容: (一)內勤:執行本處安全維護工作、人員進出門禁管制與導引、協助接待洽公民眾及 接聽民眾洽詢電話、協助辦理公文交換與收發作業,緊急事件或臨時事件之支援 勤務及其他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二)外勤:協助本處各科室執行取締、告發與維持轄管場域秩序等工作、協助疏導交 通及違規車輛與攤販之勸導驅離、轄管場域安全維護工作、緊急事件與臨時事件 之支援勤務及其他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 六、考核: (一)隊職幹部對於駐警隊員之工作表現、操行、專業知能及服務態度等應進行定期或 不定期考評,並將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表。 (二)平時考核紀錄及獎懲、差勤紀錄,為年終考績評定分數、任免、獎懲、升遷、培 育、訓練等之重要依據。 (三)辦理第一款之考評,由小隊長負責初評,隊長進行覆評。隊長及小隊長考核,由 秘書室辦理。
  • 七、值勤要點: (一)服勤時,應依執勤時間準時就位執行工作,並辦理簽到退登錄及填寫工作日誌。 (二)注意服裝儀容整潔、配備齊全、精神煥發及良好之服務態度。 (三)勤務人員應專心服勤,注意周遭可疑之人事物,避免發生重大危害或危安。 (四)接待民眾詢問時,態度應和藹、認真、親切;職權內應辦之事項,應立即妥為處 理,不得推諉、卸責。 (五)如發現特殊狀況應立即進行通報,除應嚴密監視之外,並做必要之緊急處置。若 危及本身安全或自己一人無法處理者,應請求支援。 (六)交辦之任務或指示應牢記並交接傳達清楚。 (七)於執勤內有後續狀況情事時,應於交接時傳達,繼續執行。 (八)隊長或小隊長每日應進行督勤或抽查勤務,以確實掌握執行狀況。 (九)對於隊職幹部或長官之指示事項應確實遵守辦理。
  • 八、本處駐警隊員之進用、任免、敘薪、福利、待遇、差假、退休、撫卹等事項悉依各機關 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與相關人事法規辦理。
  • 九、本處為加強駐衛警執勤能力,得定期辦理滅火、防災、緊急救護等訓練課程。
  • 十、駐衛警執行勤務時間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由秘書室訂定之。
  •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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