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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企字第10430234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導本局及所屬單位落實工程進度及預算 管控並提升工程施工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 二、督導方式: (一)每月由本局工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針對預算金額 500萬元以上或工 程進度落後達10%或經評估須加強督導之工程案件(以下簡稱工程督導案件)辦 理現場工程督導,倘近期曾督導之案件,進度落後未達 10%者,得採書面督導。 (二)督導小組由本局簡任人員任召集人,秘書室、政風室及各業務科各遴派 1人擔任 督導委員;必要時得遴請外部委員參與督導。 (三)相關幕僚作業由綜合企劃科主辦,秘書室協辦派車及司機等事務工作。
  • 三、工程督導作業程序: (一)本局及所屬各業務單位應於每月15日前,將符合本原則第二點第一款之工程督導 案件填妥工程督導簡要報告表(詳附表 1)送督導小組彙整。 (二)督導小組彙整相關督導案件清冊,經排定督導時間,並簽報 局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定後,通知受督導單位轉知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必要時得辦理不預知抽查。 (三)受督導單位應於督導當日辦理現場簡報,以提供督導委員了解工程施工概況。 (四)督導小組依據「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程施工品質督導紀錄表」(詳附表 2) 內容執行抽驗,並於督導次日起三日內正式函發工程施工品質督導紀錄表予受督 導單位。 (五)受督導單位應依督導紀錄改善期限及契約督促監造與施工廠商辦理改善,並實施 複查及確認改善完成後,回報督導小組;如有重大缺失由業務單位依契約相關約 定續辦。 (六)採書面督導者,受督導單位須依督導小組規定期限內填報工程進度異常檢討說明 表(詳附表 3),說明進度落後原因及改善方式。
  • 四、工程督導成果由幕僚單位彙整製作「工程施工品質督導統計表」陳召集人核閱於局務會 議中報告;重大缺失工程案件並得請該工程相關人員列席局務會議說明或提出改進措施 。
  • 五、本原則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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