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展工程技術、強化績效管理制度,提高為 民服務及施政品質,增進施政效能,特訂定工程獎金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 二、依據: (一)中華民國 101年 3月 2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0100269272號函修正之「地方各 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 (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效率獎金發給要點」。
- 三、適用對象:本局公用事業科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 職人員(含技工、工友、聘僱人員、及工程管理費、委辦費僱用人員),其餘人員提本 局工程獎金績效評估小組通過後,簽陳 局長衡酌納入。
- 四、工程獎金經費來源及額度依「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規定提撥。
- 五、單位績效評核項目及評分標準:
評核項目 配分 說 明 目標達成度 40 1.工程之定作應於年度開始6個月內開標、委外進行之規劃至 遲應於年度開始4個月內開標,延後者,延後1個月扣5分, 延後2個月扣10分…以此類推。但情況特殊經專案簽報局長 核准者,不予扣分。 2.依工程預定進度進行者,不予扣分。 預算執行率 35 以「經費實際支用數」、「應付未付款(已估驗未付款)、及 「節餘繳庫數」等 3項合計之執行總數,佔可支用預算數(含 以前年度保留數及當年度法定預算數)之比率計算「配分」。 綜合考評 25 由工程獎金績效評估小組就工程效益、創新性及特殊事蹟等進 行考評 合 計 100 註:如遇特殊、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工程無法施作或延宕者,不列入評分 - 六、工程獎金發給種類、標準及數額: (一)工程效率獎金: 工程獎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作為工程效率獎金,其發給標準及數額依「臺北市政 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效率獎金發給要點」規定辦理。 (二)工程績效獎金: 1.工程獎金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作為工程績效獎金,本獎金分為單位績效獎金及個 人績效獎金二種,其中百分之八十作為單位績效獎金,其餘百分之二十作為個 人績效獎金,個人績效獎金當年度未核發之餘額,得流為單位績效獎金。 2.單位績效評核等第與獎勵: (1)特優:總成績達90分以上。工程單位績效考評列為特優,其獎金之總額以當 年度12月 1日單位工程人員在職人數每人最高新臺幣 9,000元發給。 (2)優良:總成績達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工程單位績效考評列為優良,其獎金 之總額以當年度12月 1日單位工程人員在職人數每人最高新臺幣 8,000元發 給。 (3)良好:總成績達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工程單位績效考評列為良好,其獎金 之總額以當年度12月 1日單位工程人員在職人數每人最高新臺幣 7,000元發 給。 (4)普通:總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獎勵。 前述工程績效獎金發給數額可視工程管理費實提工程獎金數額,於可供發放 單位績效獎金之總額度內按比例調整。 3.單位績效獎金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程度、工作績效及全年度實際在職期間 比例,依常態分配原則分三級以上等第支給,不得平均分配,並應將獎金分配 具領清冊送人事室彙整後簽陳 局長核定發給。 4.個人績效獎金:員工有下列特殊績效之一者,由局長衡酌其貢獻程度發給並送 工程獎金績效評估小組備查;或由單位主管填具建議表(如附表一)提報工程 獎金績效評估小組通過後簽報局長核可發給: (1)工程完工時,工程進度超越預定進度 10%以上者。 (2)執行重要政令,成效顯著者。 (3)對於主辦工程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效者。 (4)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搶救重大工程災害,有具體成果者。 (5)對於工程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順利解決者。 (6)運用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績效顯著者。 (7)其他辦理工程業務,確有重大貢獻者。 (三)每人每年度發給工程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十三萬元。 (四)本項獎金核發作業應於當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俾利辦理單位績效獎金之分配。 (五)年度中全部時間調至其他機關工作者,一律不發工程獎金;部分時間調兼或每月 中途到、離職(含新進、調任、退休、資遣及死亡)者,其獎金按實際出勤日數 核給。
- 七、考評程序與時間: (一)公用事業科應依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於當年12月 5日前核算可發 放之工程獎金總數額。 (二)人事室應於當年12月15日前,就公用事業科工作要項執行評核報告表,會請綜合 企劃科填報表內目標達成度及會計室填報表內預算執行率後(附表二),提本局 工程獎金績效評估小組審查並由本小組辦理綜合考評。 (三)人事室應於當年12月31日前,彙整績效評估資料,簽陳 局長核定後,按績效獎 金發給標準發給單位績效獎金。
- 八、個人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次記一大過或年終考績(核)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 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者,不得參與分配單位績效獎金。
- 九、本計畫實施方法:由本局工程獎金績效評估小組負責審核、訂定績效評核作業(施政總 目標、績效目標、績效評估指標)。
- 十、本獎金之發給,不得有平均或輪流分配或挪作補償考績獎金等不當作法。
- 十一、其餘未盡事宜,悉依「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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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2-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人字第105340054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