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貫徹分層負責、提昇行政效率,正確處理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及 所屬各機關獎懲案件,參照「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局及所屬各機關獎懲案件處理原則如下: (一)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及獎由下起、懲自上先之原則; 恪守獎懲公開之要求,務求客觀公正、適切依法核議。 (二)獎勵以功績為首,勞績次之。 (三)獎勵應具有激發榮譽感之教育意義,不得以獎示酬。 (四)獎勵應以業務實際承辦人員為優先;懲處應依責任之歸屬以定其對象,不可獎勵 均分或爭功諉過。 (五)因違法失職受處分者,其各級主管人員如事前未善盡督導防範之責或知情不依法 處置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六)獎懲案件,須俟高層人員核定發布後,其餘人員再各依權責發布。 (七)各業務單位專案簽陳 市長批核之獎勵案,須經本局人事室會辦;獎勵案件如屬 專案性質且涉及不同權責機關,為符公允,應先報經本局同意後再依授權原則辦 理。 (八)相同事由敘獎案件,應於全案結案後儘速提報獎勵,切忌以階段性期程分段敘獎 ;同案涵蓋因同一事由已發布獎勵人員應予剔除,不得重複敘獎。 (九)提陳辦理之獎懲案件,主辦單位應彙整全部案卷,隨文附陳,俾以審議。 (十)本局為瞭解授權所屬機關獎勵案核布情形,其獎懲月報表,仍請於每月五日前陳 報本局。
- 三、本局及所屬各機關獎懲案件處理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局部分: 1.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及懲處案;其餘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及記大 過以上獎懲案件,應層報市府核辦。 2.其餘獎懲案件由本局依權責辦理。 (二)所屬機關部分: 1.機關首長之平時獎懲及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記一大功以上及懲處案,應層報 本局核辦。 2.簡任以外其餘人員平時獎懲案件,除記一大功及記過以上仍應層報本局核辦外 ,餘均授權所屬機關自行辦理。 3.聘僱用人員、職工之獎懲由服務機關各依權責辦理。
- 四、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悉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辦 理。
- 五、本注意事項經提請本局考績委員會審議並簽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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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2-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人字第1043186710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4年6月1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