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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2-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人字第1043186710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4年6月18日生效
  • 一、法令依據: (一)依據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三條訂定。 (二)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替代役役男榮譽假之核給,除法令另有 規定及專案簽准給與獎勵者外,悉依本原則辦理。
  • 二、實施目的: 本局為適時獎勵表現優異之替代役役男,並收提振士氣之效,特訂定本原則。
  • 三、核給原則: 榮譽假之核給,應具有激發榮譽感之意義,不可有獎勵均分或以獎示酬情形。
  • 四、核給方式: 榮譽假之核給,每月辦理一次。替代役役男服勤科室應於每月底,就其所屬役男之工作 表現及操行施予初考,並將具有特殊表現者之姓名、考核等級及其具體優良事蹟,填具 於替代役役男榮譽假考核表(如附表),次月 5日前送交人事室,經簽陳局長核定後, 據以執行。
  • 五、核給日數及請休期限: 榮譽假之核給,每次不超過 4小時為限。榮譽假經核定後,役男應於退役前請休完畢, 逾期者視同放棄。
  • 六、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榮譽假累計不得超過七日,倘若他機關與本局核給榮譽假累計超 過七日,超過之榮譽假累計達 1日( 8小時)以敘嘉獎 1次代之,未達 1日之時數則不 予計算。
  • 七、不予考核: 替代役役男經內政部核定於考核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退役者,不參加考核。
  • 八、本原則自核定之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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