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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政字第10432453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臺北市政 府產業發展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五)其他與機關業務及施政作為相關事項。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三 人,由本局各科室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派(聘)兼任: (一)工商服務科科長。 (二)公用事業科科長。 (三)農業發展科科長。 (四)綜合企劃科科長。 (五)科技產業服務中心主任。 (六)秘書室主任。 (七)資訊室主任。 (八)會計室主任。 (九)人事室主任。 (十)政風室主任。 (十一)臺北市商業處處長。 (十二)臺北市市場處處長。 (十三)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處長。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機關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 五、本會報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惟仍視機關業務適時調整,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 會議;會議之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各相關機關(單位)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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