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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2-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人字第105333476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依據 依臺北市政府 103年 5月20日府授人考字第 10311725200號函頒「臺北市政府推動型塑 文官優質組織文化實施計畫」方案,第四點實施方法之第三項營造良好組織學習環境( 三)舉辦標竿學習辦理。
  • 二、目標 為營造有利組織學習的環境及條件,以優良機關、企業為榜樣,效法其營運流程並蒐集 資訊,汲取對方的優點,以達持續性的學習與改善組織本身,並能夠藉此過程有效的提 昇績效。
  • 三、實施策略 (一)規劃何種流程值得學習與作為標竿。 (二)探尋某一機關、企業在此流程表現得最為突出。 (三)觀察與分析所要學習的標竿機關、企業如何執行他們的流程。 (四)分析組織本身與標竿之間,造成績效落差之原因。 (五)基於上述的分析,將之適用於組織本身,進行改善。
  • 四、具體作法 (一)選擇標竿學習的流程,並組成標竿學習團隊。 (二)選擇優良機關、企業部門舉辦交流參訪、觀摩或專題講座等標竿學習活動。 1.邀請標竿的機關、企業管理人作專題演講或實地參訪該機關、企業,以深度體 驗標竿機關、企業的成功之道,增進公務員全方位與國際化之視野。 2.辦理機關、企業參訪、觀摩活動結束後,請填報標竿學習機關、企業參訪成果 表(如附件1),辦理專題講座後,請填寫講座活動紀錄表(如附件2)。 (三)依據標竿學習機關、企業參訪成果表與講座活動紀錄表,選用適合之最佳實務並 加以應用。
  • 五、預期效益 (一)對個人而言,將可消弭公務人員僵化保守的本位思維,激勵向優者學習的自我挑 戰,改善組織屬員學習的動力及習性。 (二)對組織而言,可激勵機關組織進行工作的檢討改進,加速組織內知識的創新與變 革,提升組織行政效能與服務品質。
  • 六、本實施計畫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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