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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臺北市商業處北市商秘字第1136017326號函修正第2、4、5、8、9點條文;刪除第10、11點條文;除第4點條文自114年1月1日生效,餘自即日113年6月3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激發本處員工加強運用智慧及發揮 創意,檢討、研提與機關業務相關之各項興革意見、專題研究及參與 制度,進而落實施行創新便民服務、行政流程改造及開源節流效能, 以提升行政效率,增進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計畫,以獎勵提案同 仁。
  • 二、本處設創意提案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評審委員組成置召集人一 人,由副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各科室主管等 人員擔任,出席委員就其任職科室提案仍參與評審,無須迴避,但不 得就提案內容進行說明或提出入圍建議,幕僚作業由秘書室擔任。
  •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創意提案評審基準之審定。 (二)創意提案之審議。 (三)創意提案之推動與督導。 (四)創意提案執行成效之評審。 (五)推薦本處優良創意提案提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審查。 (六)其他與業務創新有關之事項。
  • 四、創意提案獎項分為創新獎、精進獎及跨域合作獎,並於本府創意提案 競賽要點所定之提案受理範圍內,能具體實施,具有提高行政效能、 降低行政成本及提升市府形象之效益。 (一)「創新獎」:研提本府尚未推行過之具體創新作為,且有初步成效 者。 (二)「精進獎」:研提本府已執行之創新作為,且已有具體成效者。 (三)「跨域合作獎」:跨機關研提本府已執行或尚未推行過之創新作為 ,且有成效者(由主要提案人所屬機關進行薦送程序,「跨機關」 指本府無隸屬關係之不同機關間、與本府無隸屬關係之中央或地方 政府機關間,或與其他非營利組織、民間社團或法人等之合作案件 (非委託其執行者)。 (四)「美學融入獎」:研提本府已執行或尚未推行過並融入美學之創新 作為,且具有成效者。
  • 五、創意提案作業: (一)各單位填寫「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競賽提案表」,自由提出創意提 案主題暨簡介。 (二)秘書室綜整簽請首長選定年度創意提案主題。 (三)獲選提案主政單位補充提案內容並製作簡報。 (四)秘書室召開「創意提案會報」審議點評提案內容及簡報,會報成員 按獎項類別評分,提案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簽報臺北市政府產 業發展局參與「創意提案評審」。
  • 六、本會報配合本府創意提案競賽要點相關作業期程於每年上半年度召開 。
  • 七、本計畫實施對象、提案受理範圍、提案不受理範圍、提案獎項及評分 指標等相關規定,參照本府創意提案競賽要點。
  • 八、獎勵方式 (一)本處各單位應踴躍提案,提案之質、量將納入單位年終考核參考。 (二)創意提案經提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參與「創意提案會報」,評 審結果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者,各提案得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 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第三項規定予以敘獎,獎勵人員名單 提考績會審查: 1.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者: 主要提案人員以一人為原則,得核予嘉獎二次;參與提案人員以 二人為原則,得各核予嘉獎一次。 2.評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主要提案人員以一人為原則,得核予嘉獎一次;參與提案人員以 一人為原則,得核予嘉獎一次。 (三)惟前項所述提案經本府產業發展局推薦參與本府創意提案競賽評審 ,如獲入圍第二階段,本處核定之獎勵先暫予保留,俟本府創意提 案競賽最後評選結果確定後,兩者擇優辦理。 (四)另針對連續二年於員工創意提案推動期間表現優異者,擬納入平時 考核參考。
  • 九、本計畫經簽奉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計畫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三日修正之第四點規定,自中華民國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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