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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臺北市商業處(104)北市商秘字第10430271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溯自104年6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激發本處員工加強運用智慧及發揮創意,檢討、研提 與機關業務相關之各項興革意見、專題研究及參與制度,進而落實施行創新便民服務、 行政流程改造及開源節流效能,以提升行政效率,增進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以獎勵提案同仁。
  • 二、本處設創意提案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評審委員組成同本處「 TQM委員會」,並得 與「 TQM委員會」會議併同召開,出席委員就其任職科室提案仍參與評審,無須迴避, 但不得就提案內容進行說明或提出入圍建議。幕僚作業由研考小組擔任。
  •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創意提案評審基準之審定。 (二)創意提案之審議。 (三)創意提案之推動與督導。 (四)創意提案執行成效之評審。 (五)推薦本處優良創意提案提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審查。 (六)其他與業務創新有關之事項。
  • 四、創意提案獎項分為創新獎、精進獎及跨域合作獎,並於本府創意提案競賽要點所定之提 案受理範圍內,能具體實施,具有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及提升市府形象之效益 。 (一)「創新獎」:研提本府尚未推行過之具體創新作為,且有初步成效者。 (二)「精進獎」:研提本府已執行之創新作為,且已有具體成效者。 (三)「跨域合作獎」:跨機關研提本府已執行或尚未推行過之創新作為,且有成效者 。(由主要提案人所屬機關進行薦送程序,「跨機關」指本府無隸屬關係之不同 機關間、與本府無隸屬關係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間,或與其他非營利組織、民 間社團或法人等之合作案件(非委託其執行者)。
  • 五、本處各科室創意提案應繕寫「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競賽提案表」格式如附件 1,提送本 處研考小組。
  • 六、本會報配合本府創意提案競賽要點相關作業期程於每年上半年度召開。
  • 七、本計畫實施對象、提案受理範圍、提案不受理範圍、提案獎項及評分指標等相關規定, 參照本府創意提案競賽要點。
  • 八、各科室提案規範 (一)商業登記科、公司登記科、商業管理科、商業輔導科每年至少 2案。 (二)資訊室及秘書室每年至少 1案。 (三)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自由提案。
  • 九、本處提案經本會報評審結果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者,按獎項擇優提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 展局參與「創意提案評審」。
  • 十、獎勵方式 (一)本處各單位應踴躍提案,提案之質、量將納入單位年終考核參考。 (二)創意提案經提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參與「創意提案會報」,評審結果平均分 數達80分以上者,各提案得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第三項規定予以敘獎,獎勵人員名單提考績會審查: 1.評分達85分以上者: 主要提案人員以 1人為原則,得核予嘉獎二次;參與提案人員以 2人為原則, 得各核予嘉獎一次。 2.評分達80分以上,未達85分者: 主要提案人員以 1人為原則,得核予嘉獎一次;參與提案人員以 1人為原則, 得核予嘉獎一次。 (三)惟前項所述提案經本府產業發展局推薦參與本府創意提案競賽評審,如獲入圍第 二階段,本處核定之獎勵先暫予保留,俟本府創意提案競賽最後評選結果確定後 ,兩者擇優辦理。 (四)另針對連續 2年於員工創意提案推動期間表現優異者,擬納入平時考核參考。
  • 十一、本計畫經簽奉 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十二、使用表單 附表1: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競賽提案表 附表2:臺北市商業處創意提案審查評分表 附表3:臺北市商業處創意提案審查總評分表
  • 十三、創意提案會報實施計畫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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