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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秘字第1043000720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稽核監督本局各單位之採購事項,成立臺北 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採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依本府91年 8月12日府工三字 第 09118672800號函修訂,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採購案件之金額達工程50萬元(財物、勞務20萬元)以上及變更設計案件,應提送 本小組審議。
  • 三、本小組委員 9人,置召集人 1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 1人由簡任技正擔任;委 員則由資訊室、秘書室及工商服務科、科技產業服務中心、公用事業科、農業發展科、 綜合企劃科主管擔任。 本小組由本局秘書室綜理幕僚行政業務,負責將業務單位陳送本小組會議之議案彙集後 陳召集人,訂定開會時間及地點,以開會通知單或電話(緊急案件)通知委員開會。
  • 四、本小組應依案件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由召 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1人代理之。 委員如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指派股長以上代理人出席,均具表決權。
  • 五、本小組審議事項如下: (一)審議工程變更設計申請案之需求性。 (二)審議由業務單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之規 定所提擬訂有底價之 採購或變更設計新增項目單價預估金額及分析資料,研提建議金額,供首長或其 授權人參核。 (三)保留決標案件經採購需求單位審查最低標廠商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時, 審議廠商提出之說明並提出建議,以作為決標之參考。 (四)有關採購案件之需要性及有無浪費公帑之審議。 (五)採購案件之名稱、出產國、品質、規範、圖樣、型式、貨樣、預估底價及其他特 別規定是否適當,有無特殊原因指定廠牌。 (六)公開招標、比價、議價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假借理由改變作業方式。 (七)有關專業、資訊、技術等服務如規劃、設計等事項,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及 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八)其他有關經費稽核及建議。
  • 六、本小組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局採購案件由各單位簽准後,連同底價表,提本小組會議審議。 (二)審議時,各單位應對所提送案件提出說明。 (三)本小組與會人員對會議內容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四)經本小組審議之案件,應作成紀錄並逐案編號,由本小組 委員簽核後,陳報局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示。 (五)本小組得依會議之決議,指派委員抽查經本小組審議案件之付款程序是否依照規 定辦理,抽查結果提會報告,並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
  • 七、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 八、本作業要點視實際狀況及需要,得隨時提報審議並簽奉局長核定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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