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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國字第10443593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整合內、外部資源民力,維護本市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學童在校之安全及健全校園安全志工隊(以下簡稱校安志工隊)組織,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校安志工隊之任務如下: (一)擔任學校校園內及周邊人行道巡守之任務,發覺可疑人、事立即通報相關人員處 理。 (二)遇突發狀況,支援學校及相關人員執行通報任務。
  • 三、校安志工隊之組織由學校協調或整合學生家長會、家長志工服務隊、交通導護志工隊及 校園安全巡守隊等共同組成。
  • 四、校安志工隊之訓練如下: (一)新進校安志工隊員應參加校園安全知能訓練。 (二)校安志工隊幹部由教育局統籌規劃辦理全市性或區域性教育訓練。 (三)校園安全知能訓練由學校自行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邀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或其 他相關單位協辦。
  • 五、校安志工隊之服勤由學校或家長會管理,其規範如下: (一)服勤時段應配合學校上學前、放學後及辦理課後活動時間安排。 (二)上課期間採不定時機動巡邏。 (三)勤務採固定區域、定時為原則,每週服勤至少一次或一小時以上,學校得依需求 調整。 (四)服勤應著制式服裝及配件,並依學校規定辦理。 (五)隊員因故未能服勤,由學校自行規範代理勤務。
  • 六、校安志工隊隊員由學校負責辦理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團體意外保險(含傷害醫療),以 保障校安志工隊隊員人身安全。
  • 七、校安志工隊所需經費及來源 (一)校安志工隊各項訓練、服裝、裝備及誤餐費等費用,由教育局及學校年度相關預 算支應,必要時得尋求民間資源贊助。 (二)校安志工隊隊員團體意外保險費用,由學校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 八、校安志工隊之獎勵及表揚 (一)校安志工服勤績效卓著、表現優異者,每年度由學校給予獎勵。 (二)擔任校安志工二年以上,且績效卓著、表現優良者,每年度得由學校報請教育局 給予表揚。 (三)校安志工協助防範或避免校園重大意外事件發生者,得由學校報請教育局給予特 別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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